生意圈定律不要给他人担保
近年,很多企业家因为个人给他人借款担保,导致自己倾家荡产或自己的企业给其他企业借款担保,导致自己企业破产,教训十分惨痛。
对外担保的主债务人违约,是造成企业家自己家庭或企业经济状况突变的重要原因。
对外担保分为两种情况:
一、个人担保,即个人为他人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企业担保,即企业为个人或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两种情况下的担保,通常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很多企业家都有认识误区,以为担保是不用付出资金,不用承担成本,签个名帮个忙举手之之的事情,而没有意识到,对外担保在没事的时候没事,有事的时候是大事,一旦借款人(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因此,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保证人与借款人承担的还款义务是一致的。保证人给借款人担保时,要严格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但不幸的是,绝大多数保证人在给借款人提供担保时,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借款人不还款是小概率事件,也都没有做好一旦借款人违约需要代偿的心理准备。
当借款人(主债务人)违约时,个人对外提供担保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1)在个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一旦借款人违约,个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如果个人又不履行代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个人保证人的银行账户、个人名下的财产、房产、车辆、个人持有的股权等,这种情况下,对个人及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与个人自己借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实际并无区别。
(2)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一旦借款人违约,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如果公司不履行代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公司的银行账户、资产和持有子公司的股权。债权人被担保债权相当于保证人的一般债务,与保证人自身的无抵押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位,公司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都需要上征信系统。
一旦保证人不履行担保责任,就会形成征信系统的违约记录。
这些不良信用记录,会导致保证人到期银行贷款无法转贷,以及无法新增银行借款。
特别是银行要求即时清偿贷款,很容易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因此,对外担保是特别容易引起严重法律后果的行为,企业家要特别慎重以个人或个人控制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在对外提供担保方面,企业家要把握两个原则:
一、 企业家个人原则上不要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也尽可能不要为自己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借款提供担保。个人担保须承担无限责任的性质,使得个人与公司之间缺乏防火墙,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很容易造成个人倾家荡产。比较好的做法是以资产抵押替代个人担保,将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
二、 公司原则上不要为非关联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违约,会通过担保链条将风险直接传导给保证人,从而对保证人财务状况和资金链条造成致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