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新规?作者钱晨
"央行"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共7章63条。下面就该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为读者做一个归纳:
一、进一步明确反洗钱等概念和任务
明确反洗钱不仅包括预防洗钱犯罪,还包括遏制洗钱的违法活动。
1、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遏制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照反洗钱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
(1)提供房屋销售、经纪服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
(2)接受委托为客户代管资产或账户、为企业筹措资金以及代理买卖经营性实体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从事贵金属现货交易的贵金属如黄金交易场所、交易商;
(4)其他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3、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职责:
(1)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巨额现金收付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2)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报送交易报告的机构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3)负责管理集中统一的国家反洗钱信息数据库,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反洗钱信息安全。
4、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与名单中列名对象、其代理人、其拥有或控制的实体进行任何交易;对列名对象所拥有或控制的资金、资产采取冻结或相应措施以限制被列名对象获得资金、资产。
5、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范围
(1)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2)为履行国际义务,由外交部发布的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名单;
(3)对具有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的个人和实体,或对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个人和实体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名单。
二、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金融机构除了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以及通过内审或独立审计等方式,监督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外,还应当
1、按照规定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尽职调查,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防止金融体系被利用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2、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和交易的受益所有人。
3、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状况及交易情况,了解客户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适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措施。
4、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完整性有疑问的,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5、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6、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7、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假)名账户。
三、完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及义务
1、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特定业务时,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
分析:这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是一个"挑战"!
2、明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客户尽职调查和反洗钱调查、履行巨额现金收付申报等反洗钱要求;
3、增加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要求。
四、扩大反洗钱调查调查主体和范围
1、 将反洗钱调查主体扩展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
2、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纳入调查范围。
五、规定了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对等原则
外国当局未按照对等原则,也未与中国协商一致,直接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提交中国境内信息或扣押、冻结、划转中国境内财产的,或基于不当域外适用法律要求中国境内金融机构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服从。如果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服从的,应当及时提请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并告知外国当局与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商。
六、加大反洗钱行政处罚力度
1、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力度;
2、处罚范围包括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和执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等违法行为;
3、增加警告作为反洗钱处罚类型;
4、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反洗钱法也要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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