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还需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准入的便利化程度,形成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首先,信用体系建设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短板"。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拖欠赖账等行为,使经济运行付出了高昂代价。《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通过征信体系,逐步完善个人和机构的信用记录,作为其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信用依据。在此基础上,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培育履约守信的行为规范,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其次,在减少行政性审批的同时,要简化准入手续。《决定》提出要推进工商注册制度的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些措施对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准入过程透明度,都有积极作用。进一步看,更重要的是加快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商事制度,健全制度性、程序性规则,包括政府在内的所有行为主体都要依法依规办事,提高行政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减少随机干预,加强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