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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下面品学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在校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时间从规定报到之日起计,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可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由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由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生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遗失学生证的,经学院(部)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因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的,凭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因事请假的,凭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不超过两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批准并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请假超过两周(含两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
  (四)学生因事请假须由本人办理。
  (五)学生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批准部门销假。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各专业标准学习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和临床医学等专业为五年。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除服兵役外,学生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三条 学生的主修专业为高考录取入学后的所在专业。在校学生学有余力的,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校审查合格后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标注在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中,不证明学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同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该证书不证明学历。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向双方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部)根据学院(部)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并于学期末将经审核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予以公示。获得修读资格的学生有两门次及以上修读课程不合格或受学校处分的,其修读资格将被取消。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修读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且教学要求也相同的,无需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专业课程补足。
  (二)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所取得的相应课程的学分,不得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学生毕业时因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选择放弃,并向教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声明的,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所取得的相应课程的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向修读学院(部)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二十条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虽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的,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须按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缴纳一定费用。
  第五章 选课
  第二十二条 本科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学科专业核心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课。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通过选课系统输入选课信息,核对并确认自己的选课结果,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信息。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的,视为未获得课程听课及考试资格。无听课及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六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需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但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 本科课程考核成绩(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向教务管理部门申请缓考。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需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的,应重修。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凡修读已获学分的同名课程,其成绩不覆盖,毕业资格审核统计学分时,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实行A+、A、B+、B、C+、C、D、F等级记分制记载。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各课程总评成绩对应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
  ∑ 课程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时须严格遵守《深圳大学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F”,有作弊情形的,在成绩单上注明“作弊”。该课程属必修课程的,须重修原课程。
  第三十七条 学生须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在学院(部)另行安排的时间完成。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需要转专业学习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考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所属学院进行学籍注册,并以转入专业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出国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一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七)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所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因上述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及注销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规定第十章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或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7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须按其入学年级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同时,由所在学院(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的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表现作出相关鉴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80%的;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 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或回校重修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获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第六十条 肄业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交换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和学历学位申请与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需要补办证明者,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大一寸蓝底近照一张,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补发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由教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xx年10月13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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