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大互联网企业都分外谨小慎微,唯恐自己哪里不合规触犯了相关政策导致对己发展不利。还记得"阿里女员工侵害案"发酵伊始,网络刚刚开始热议,阿里巴巴就迅速解除了与王某文的工作合同。浅显易懂的表述就是:迅速把王某文开除了。 时隔近20天之后,伴随着9月6日济南警方的通报,公众知道了:王某文无罪。 那么现在尘埃落定,我们回看阿里与王某文的解约,未免显得太过功利和急躁,甚至已涉嫌违反《劳动法》。 来看我国的《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 》第 三十九 条 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难看出,王某文不符合用人单位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治安拘留 不属于 刑事 责任 ,不属于 公司 解除 劳动合同 的 法定事由 )。 那么当时阿里与王某文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又 是什么呢?难道 只是周某的大闹和单方面说辞(这些说辞目前看来是信口雌黄甚至诬陷)?如果这样,那么任何一个员工都可以与另一位异性员工发生亲密暧昧关系,然后炮制大字报,在公司大闹,就可以轻而易举把对方赶出公司! 公司严格管理,无可厚非。但这样的开除时间点、开除的原因,都是不具有合理性的;开除的事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希望阿里能够以警方通报和 客观 事实 为依据,对与王某文的合同解除决定重新作出评价。否则,则有可能涉嫌对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