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我们在司法解释和九民纪要当中也看到条文经常引用,但这个原则绝非是空洞无物的,而是在关键时刻能发挥重大价值的,这个原则可以避免法官和律师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进而避免形式合法而实质不正义,是一个纠偏防御机制。下面将对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进行一个全梳理。 【法律条文】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解释】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百零一条【合同当事人保密义务】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同履行原则】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义务】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真实情况提供义务】 【实务要点】 1.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但诚信原则较为抽象,也可能导致个别法官在适用的时候过分利用自有裁量权导致滥用。因此为防止此种情况,第 142 条第 1 款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与第 466 条关于合同条款解释规定,并不是孤立地适用诚信原则,而是在依据词句、相关条款、目的或性质、习惯等较为具体的解释规则仍无法准确确定时,再结合诚信原则进行解释确定。换而言之,文义解释在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 诚信解释方法的使用需以其他解释方法无法探明当事人真意或依据其他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有悖于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为前提 。此外,笫 466 条第 2 款就不同文字文本的解释做了规定。依照该款,在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及诚信原则等进行解释,与《民法典》第 142 条第 1 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相似。只是第 466 条第 2 款调整的是不同文本词句不一致的情况。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信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并不以合同未订立为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以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限,既包括直接利益的,也包括可期待利益。 4.当事人订立合同中的保密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法定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当然,违法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在实务当中举证责任较重,也较难证明。 5.第 509 条第 1 款、第 2 款,明确了履行合同时应坚持全面、诚信原则履行 合同义务。本条第 2 款基于诚信原则列举了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笭义务,但附随义务并不局限于此。在特定合同中,应履行哪些附随 义务,需依照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与交易习惯具体判断。本条第 1 款 则明确了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全面履行其实也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体现,是指对于债务人全部义务的履行,包括先合同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等,都要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 6.在合同订立中、合同履行中,当事人需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相应义务。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也应依照诚信原则履行相应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 7.第 669 条是关于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时(主要针对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这也是借款合同中诚信原则的体现。提供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与借款人资格有关的基本情况。二是借款人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三是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