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自工信部 为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编制了《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中对多个近期备受业内和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纷至沓来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指南》要求生产企业应满足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对于近期行业内广泛讨论的个人数据安全问题,《指南》要求"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对于用户可能因企业宣传而对智能汽车功能理解上存有偏差的现象,《指南》提出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包括车辆设计运行条件、驾驶员职责、驾驶自动化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等多项信息。 对于车辆在辅助驾驶状态发生事故时可能存在的定责分歧问题,《指南》提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和自动驾驶数据存储功能,且各项数据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仍可保持完整性。 此外,《指南》还强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和数据存储等测试要求。 全文如下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管理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规定,针对申请准入的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满足企业安全保障能力要求(附件1),针对车辆的软件升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建立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监测服务平台,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车辆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法收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明确告知车辆设计运行条件、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驾驶员职责、驾驶自动化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软件升级维护等信息,解决智能网联汽车与传统汽车在操作、使用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预期差异问题。 第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明确驾驶自动化功能及其设计运行条件。设计运行条件应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驾乘人员状态及其他必要条件;设计运行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交通、电磁环境、天气、光照等。 第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能自动探测驾驶自动化系统失效以及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并能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在自动驾驶模式下,智能网联汽车应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安全行驶。 第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驾驶自动化系统运行状态,具备对驾驶员参与行为的监测能力。在动态驾驶任务需要驾驶员参与的情况下,应评估驾驶员执行相应驾驶任务的能力。车辆应能够依法依规合理使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式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交互。 第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和自动驾驶数据存储功能,采集和记录的数据至少应包括驾驶自动化系统运行状态、驾驶员状态、行车环境信息、车辆控制信息等,并应满足相关性能和安全性要求,保证车辆发生事故时设备记录数据的完整性。 第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和网络安全等过程保障要求(附件2),以及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和数据存储等测试要求,避免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内发生可预见且可预防的安全事故(附件3)。 第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可参考本指南申请准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准入申请受理、技术审查、应用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 本文来源: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