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条例首次赋予新管委会法律地位
雄安新区条例公布这几天来,社会各方面给予了热烈的讨论和解读。其中最强烈的是雄安新区降格了,由过去的中国雄安降为河北雄安。这是一种误解。
在此条例出台前,雄安处于筹建阶段,没有明确其法律地位,不是一级行政主体。但一直由河北省政府管理,从没有明确其是中央直接管理的机构。
这次雄安新区条例出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首次赋予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新区有了"出生证"。
对此,有关省人大官员和雄安新区领导对此进行了权威解释。
在雄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陈峰看来,条例的一项重大突破,是首次赋予新区管委会法律地位和管理职权。
陈峰解释,在此之前,新区管委会作为省政府派出机构,不是一级行政主体,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这一矛盾急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主动回应改革需求,条例明确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参照行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行使国家和省赋予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条例明确了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赋予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有利于破除制约新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法律支持。"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部务会成员孙长亮认为。
"这是一个全新的制度设计,在以前的立法当中是从来没有过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郭红说。
另外,社会有关人士也认为,最近关于中国雄安变河雄安是降格的说法有炒作的因素。雄安一开始就明确是河北省政府管理,当然是特殊的新区。"中国雄安"媒体对外宣传有这个叫法,但没有法律根据。深圳到现在也属于广东省管。河北省管理并不影响雄安的地位和发展,有关发展定位,城市及产业规划,迁入机构,建设资金等可能由中央直接决策。雄安建设应该是发挥中央和河北两个积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