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战起诉马路边边 上热搜 前几天,#肖战起诉马路边边# 登上微博热搜。 根据企查查显示,近日马路边边运营主体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了诉前调解,原告为肖战。 据了解,这是因为网络上大量马路边边的宣传图上,都出现了肖战的身影,使得部分消费者认为该明星代言了马路边边。实际上,图片是由该明星的其他代言合作宣传物料截取合成的。 业内人士猜测,擅用他人图片进行宣传的操作或来自于马路边边的加盟商。明星往往自带流量,而消费者对明星代言很难清楚分辨、了解,因此一些加盟商就动了"蹭明星流量"的歪念头。 明星肖像权侵权案 不止肖战 肖战的此次维权既不是第一起更不是最后一起。只要名人效益能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就会有不断地被侵权事件发生。可以说明星肖像已经成了商业活动侵权的重灾区域了。 2016年,某知名旅行社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的酒店业务信息内容中使用了"葛优躺"的配图做宣传,最终被判罚赔偿,并公开道歉。 2019年11月份某茶饮品牌未经吴亦凡的允许和授权擅自用其肖像在自家的实体店、官网、公众号和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大量的大幅照片做宣传,误导欺骗广大消费差认为该茶饮是由吴亦凡进行代言的,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最终被判罚赔偿。 据相关机构统计截止到2020年底全国因明星肖像权遭侵犯而被诉讼的纠纷案件数量众多,其中范冰冰138例数量最多,李小璐112例次之,周冬雨47例,韩雪和杨颖37例。男明星当中靳东被代言的最多达到89例,黄晓明86例次之,黄渤有34例之多。这些还只是被发现之后受到被侵权方起诉的,没有被发现的还有多少,还真是难以计数。 明星属于公众人物,所以他们的照片、图片的肖像载体经常会出现各种公众场合和网络上,较之普通人的肖像来讲他们的肖像更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非法利用来牟利。所以也就引发了明星为了自己的名誉和肖像权而起诉侵权者的事情偶有发生。 民法典 关于肖像权保护范畴 01
《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1018条第二款对"肖像"有明确的界定:"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 认定肖像权的关键点是可识别性。不管肖像是面部特征,还是以其他任何方式呈现,只要可以和特定的个人对应起来,就构成肖像,受到肖像权的法律保护。 因此,除了传统的艺人脸部形象外,艺人的卡通形象、漫画形象、摄影、雕塑、绘画、表情包、带着口罩的照片、剪影、侧影、背影或者其他未来可能产生经过加工的形象,只要大众看一眼就能确定地联想到该艺人,那么就可以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02
《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侵权认定 1、不以营利为目的,仍可能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只要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授权的,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侵权。在之前的明星艺人肖像权诉讼案件中,需要明星艺人方举证对方是以营利为目的,由侵权方予以反驳,是否存在营利为目的由法院来进行定夺。《民法典》生效后取消了"非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 2、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现实中还存在故意利用技术手段伪造或丑化明星艺人或其他公众人物肖像的情形,此次《民法典》明确禁止了此类行为,直接规定为构成肖像权侵权。 对于丑化、污损肖像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与肖像权人签署了肖像许可合同,肖像权人在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下仍有权在合同违约之诉中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无论是明星网红还是普通人,都想有肖像权。如果您遇到肖像权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会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