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近些年的电信诈骗案件频发,而在这些电信诈骗案件中存在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骗子使用的通讯工具无法查询,这也导致了很多受害者被骗之之后报警案件无法立案,更导致了很多电信诈骗案件至今无法侦破,以至于受害者还在不断的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肯定会有人问,现在的手机号都是实名制的,按理说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案件应该比较容易侦破,只需要向运营商调取相关的手机号实名信息即可,根本没有想象种的那么麻烦,而这个问题也是存在很多受害者心中的一个疑惑,为什么对方使用手机实施诈骗以后,案件侦破原本比较容易,但为什么现在却如此之难呢? 这个问题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骗子给用户拨打电话的时候并非是手机,而是通过伪基站被拨号软件、短信群发软件等,但这类软件一般采取的是网络服务器以及伪基站进行操作的,甚至还有一些拨号软件能随意输入任意的手机或电话号码,说白了就是没有主体信息的网络电话,最关键的是,介入很多地区的网络技术有限,这类软件在追踪的时候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受害者接到这些电信诈骗电话后不报警的主要客观原因, 而且,这类软件在互联网上资费比较低,群发短信千条才几十块钱,犯罪成本极其的低,但是,这类软件的存在,也提升了犯罪分子利用这些拨号软件和短信群发软件的犯罪记录,在其催收的过程中,他们更是通过了这些非法软件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和不断的侵权,因此这类软件对于公民而言就是一个"祸害"。 其实除了互联网拨号软件,危害公众利益的还有106开头的电信网码号段,因为106号段不仅在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过程中起到的传输不实信息或诈骗信息,部分106号段运营公司还为犯罪分子提供威胁恐吓他人信息,辅助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在最近这段时间,网友向我们提供的106号段开头的短信高达千条,我们也根据106网码号查询到了其所主体公司信息,最关键的是,他们向"身份不明"人员提供威胁恐吓信息传输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为犯罪分子提供传输服务,从理论上也可以定性为向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工具,因为,如果他们不提供威胁短信传输服务的话,受害者就不会受到伤害。 徐亮同时还表示,其实,106号段运营公司在向犯罪分子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还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等,从法理上来说,已经涉及到了"帮信罪"的行为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我们回顾一下106网码号段所隶属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方式是传输服务,在犯罪分子利用其公司主体下106开头号段传输威胁恐吓短信,而在传输的过程中其公司并起到监管的作用,因此导致了受害者遭受到其公司主体下106号段的侵害行为。 所以,其行为如果严重的话,可根据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106号段所隶属主体公司在为犯罪分子提供违法服务的同时,还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