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普通家庭马化腾、普通公司腾讯后,近日,腾讯因某员工绩效拿二星后接近崩溃而再次喜提热搜。绩效考核成为很多员工挥之不去的阴影,绩效低不仅意味着不能拿到较高的绩效工资,也意味着升职目前与你无关,跳槽时背调也会对你不利。 除了绩效考核低影响发展,大企业员工另一比较无奈的事实是,如果想通过跳槽得到更好的待遇,基本上也要去与现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但员工很可能因为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不得不搁置该计划,否则将面临赔偿巨额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风险。 案情介绍: 钱某原系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员工。根据双方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钱某从事"XX实验室"工作;如甲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离职,不得与腾讯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关系;也不得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等方式变相为竞争公司提供服务;与腾讯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包括阿里巴巴、字节跳动、百度、奇虎360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离职后找到新工作的,钱某应及时向腾讯报告工作情况;腾讯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钱某如违反,应按照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24个月计算违约金。 后钱某提出离职,双方于2019年3月8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腾讯向钱某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钱某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3月9日至9月8日,重申相关内容,钱某签字确认。 钱某离职后,前往A公司工作,A公司有劳务外包业务;钱某未向腾讯报告情况;但钱某被多次拍到工作日内上班时间连续进入B公司办公地,B公司未竞业限制约定中载明的与腾讯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 法院判决: 本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支持腾讯提出的钱某返还腾讯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1,030,918.08元。 1、关于钱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认定。根据腾讯提供的证据,视频资料显示钱某多次在工作日上班时间进入B公司。尽管钱某主张其系参加研讨会,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由A公司发放,但钱某未能提供研讨会相关证据,且A主要从事劳务外包工作,钱某也未能提供在该公司的考勤情况。另外,钱某未按照要求向腾讯报告新工作情况。因此,根据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钱某违反竞业限制业务。 2、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用于弥补员工在再就业时因为工作限制而遭受的损失,而违约金则是用于固定员工在前往竞争公司工作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综合考虑双方之前约定、钱某之前的劳动报酬、钱某未及时报告等情况,认定按照协议约定计算违约金并不存在不当之处。 律师说法: 1、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最低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虽然解释还规定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但考虑到竞业限制人员为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人员,此类员工工资水平较高,因此通常仍根据平均工资*补偿比例计算。 关于竞业限制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得超过两年。 2、虽然判决书因为涉及商业机密等原因,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了模糊处理,但根据判决书中载明的相关信息,B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9日,法定代表 人张利东,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可以说是很明显可以推定是哪家公司了。 据悉,除了腾讯,阿里系也有员工在离职后跳槽至该公司,其中某员工因职位过高,违约金竟然高达千万。 按照目前的趋势,法院多支持公司与员工之间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计算方式的约定,如果员工主张违约金过高,很难获得支持。在跳槽之前,务必看清楚双方之间的约定,实在不行,也可以咨询竞争公司的法务或其他人员。跳槽本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如果因此背负巨额债务,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