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则"支付宝、微信支付个人收款码将于明年3月1日起被禁止商用"的消息刷屏。但据媒体深入了解,2021年10月13日发布的这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并非对收款码的商用完全禁止。通知强调了收款码分为个人和经营用收款码,经营用收款码不在通知限制之列,将受到约束的主要是个人静态收款码。对此,舆论在理解金融监管要求的同时,也表达了对未来一些经济活动不便利的担忧。 如何全方位理解近期对互联网经济的一系列监管行动,视角多样,见仁见智。本文提供了其中一个重要的深度解析。作者指出:金融领域的数字化,将金融交易中原本的线性稳定模型,升级成了基于大数据的非线性不稳定黑箱。2008年次贷危机后,人们发现人类经济活动事实上是非线性的网格状结构,当前没有清晰的经济、金融理论可以解释。科技金融,为了效率,便彻底抛弃了理论解释,选择用训练人工智能,用"大数据"去模拟人类经济模型。为了使结果有意义,人工智能只能先系统假定系统稳定,可非线性系统本身就是不稳定的。这就导致人类无法理解人工智能的模拟,也无法发现最微小的漏洞,而这种机制的盲目性,又鼓励了金融投机和庞氏骗局。美式的"金融创新"没有经验,只有教训,金融科技最新的重要"创新",就是混业经营的金融科技垄断寡头,他们当做招牌的"微观"风险控制,实质上是一种"精准捕食",其中任何一个金融产品,都有长成08年美国次贷那样的"大象"。 作者强调:未来金融监管的导向,应从过去的促进市场效率和防范风险,向提高金融宏观效能转变。让数字技术真正为长期发展服务。在监管部门协商划定分区实验范围和容错度的范围内,允许实行不同商业模式的金融科技企业进行竞争,对在实践中有效的商业模式逐步推广,真正落实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导向。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21年第1期,原题为《金融科技的辩证法:微观精确和宏观风险的平衡之道》。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诸君思考。 金融科技的辩证法: 微观精确和宏观风险的平衡之道 数字技术如今正被全球资本大加追捧。众多行业的"数字化"转型都能获得天量投资,俨然成为超过当年互联网"新经济"泡沫的"超新经济"。然而,数字技术应用于金融市场后,也催生了投机交易、庞氏融资和更多新形式、更大规模的高利贷。那么,当前金融科技中的数字技术的本质是什么?为什么会带来上述负面影响?应该怎样看待和管理金融中的数字技术? 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注意到当前金融科技的三大新现象:一、新兴混业经营的科技金融寡头已经形成并具备了超强的资本力量,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二、数字技术支撑的金融产品已全面渗透进日常生活,卷入其中的民众范围空前扩大。数字金融产品已经附着于日常生活,出现了繁多变体,普通民众逐渐从主动参与变成被动卷入金融交易之中。三、数字技术的介入使得有潜在风险的金融产品和业务从快速膨胀到"爆雷"的时间周期大大缩短。 数字科技介入金融领域,也确实给民众提供了便捷的消费、贷款与融资渠道。但当数字科技的技术原理复合到金融寡头的高杠杆、高利贷和投机交易之上时,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极易受到冲击。在当前的中国,由于监管及时,同时也因为单个企业已经快速"爆雷",金融科技目前还没有形成像次贷危机那样庞大的系统性泡沫。但是长远来看,数字科技把原来金融交易中的线性稳定模型升级成了基于大数据的非线性不稳定黑箱,大大增加了宏观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 追不上技术实践的理论:当市场跑赢监管 金融科技有两个实体——"硬件",即真实服务交易的计算机和通信基础设施;"软件",即信息化的数据存储、分析处理等工作。信息科技影响金融行业的历史可以简单地分为三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银行等传统金融部门通过将服务实体经济的中介性金融业务(储贷、交易结算等)电子化和信息化,提高了安全性、保密性和便捷性。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通信科技进入交易性的金融市场,买卖成交速度全面提高。信息技术的进步极大地满足了投机性交易对"先人一步"成交的要求,信息科技对金融领域的影响进入第二个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金融交易不断对IT设备和网络的性能提出极端需求,为这一时期美国信息科技的发展提供了最大份额的投资,推动了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苏联解体后,一大批军工、航天技术专家和科学家来到美国,他们把高深的数学带到金融衍生品的设计之中——舆论就此称呼此类工作为"火箭科学"。这些"火箭科学家"们通过分析大量数据得到相关参数,并将其带入到期权定价模型中设计金融衍生品。由此产生的大量金融产品,构筑起美国庞大的金融衍生品帝国。金融衍生品的泛滥加深了美国经济虚实二元化的隔阂,金融产业逐渐形成了一个仅创造交易而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第二部类",为次贷危机埋下了伏笔。 当前异军突起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是信息科技影响金融行业的第三阶段。如今,高性能计算机、数据库和高速网络已经成为金融交易的标配。次贷危机发生后,信息技术放弃了"火箭科学"原理,转而依托计算机的超强算力和网络平台捕捉数据的超强能力。新一代技术完全抛弃了构造有经济学意义的模型和理论,而是结合计算机科学、物理学、数学、人工智能等跨学科前沿技术,开发出新的金融科技"软件",进一步发展了美国金融"第二部类"中已有的衍生品。这一新趋势不仅催生了新兴的混业经营垄断寡头,还在理论上试图掩盖寡头用科技"新瓶"装次贷危机"旧酒"的本质。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新的金融风险的出现和积累,是主流金融理论落后于时代的必然结果。金融理论的滞后,也导致了在这条赛道上监管总是落后市场的发展。 例如,量化交易集合了从超快通信基础设施到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内的金融科技硬件和软件,把监管抛在身后。在2015年中国股市惊人的大起大落之中,监管层发现了量化交易的身影,并及时进行了管理。但是,市场与舆论对此却有异议。有观点认为,量化交易在形式上并不违法,它符合主流金融理论的"套利交易"原则,仅仅是以极高的速度买进卖出,通过计算机数据分析预判其他人的下一步交易,并抢先一步执行。这不但不会加剧波动,还应该是市场的稳定器。最终,在对股市异常波动的处理过程中,监管层在对量化交易进行了调查后,并没有全面禁止这一交易模式。这一事例表明,没有相应的金融理论,就难以对新兴的金融工具实施事前和事中的监管,而只能在潜在的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害的时候进行事后追责。 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主流金融理论预设下的自由化"行为规范",无法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我们既无法和跨国金融资本竞争话语权,又面对国内金融科技行业的新实践(如股票"配资"交易、"数字货币"、"P2P"金融)提出的各种各样的监管难题。2020年10月,马云在一次公开演讲中指出,蚂蚁金服能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的同时,利用数字信息技术很好地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样,由于缺乏对于金融科技的理论认识,监管部门也只能从保护消费者等宏观层面强调监管的重要性。监管部门强调的"零容忍""终身责任制",实质上也只是强调了监管的裁量权,但在技术上,我们目前还比较缺乏面对金融科技可操作的监管措施。在治理策略上,中国目前是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效监管"作为目标,这已经远强于欧美只看交易合规性的"程序监管";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对于新的系统性风险的充分认识,仅依靠实效监管,即使有无穷大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可能还是很难消除金融科技制造的系统性隐患。 要走出这一局面,一是在理论上应该超越西方主流均衡经济学范式,摆脱对美国金融路线的模仿;二是应建立新的试错机制,用以发展新形势下能达到既定目标且安全自主可控的金融体系。两个措施应不分先后、一起推进。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美式"金融创新"没有经验,只有教训;同时,金融监管的导向应从过去的促进市场效率和防范风险,向提高金融宏观效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