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ermanent Tenancy Rights and peasantry’s Life in the Qing Dynasty 【内容提要】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刑科题本中有关永佃权的案例以及契约文书和方志的记载,再现出了清代农民生活的状况。 【英文摘要】In the Qing Dynasty, the conditions of peasantry were intimately connected to their permanent tenancy rights. The living condi-tion of peasantry in the Qing Dynasty can be reconstructed from penal cases of permanent tenancy rights and contracts and local records. 【关 键 词】永佃权/清代/农民生活 Permanent tenancy right/Qing Dynasty/plight of peasantry 【 正 文】 综观现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学者们对永佃制的理论阐释非常充分,而对永佃权与农民生活的关系却很少关注。事实上,永佃权与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几乎影响到农民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入探讨永佃制与农民生活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我们立体地了解清代农民的实际生活状况,而且有助于我们对上述正在争论的理论问题的把握。 一 永佃权与农民的安身立命、兴家创业 对于拥有永佃权的佃农来说,他手中的永佃权无疑给他创造了改变现状和发家致富的机会。假设他是一位老实巴交的"良民",由于永佃权不仅有效地防止了地主"增租夺佃",而且使他可以参与地租和剩余产品的分割,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必然因此而空前高涨,他会投入更多的时间和资本,通过改良土壤和改善经营方式,不断提高土地的收益。清初的垦荒活动是佃农永佃权的重要来源之一。当时的开垦工作十分艰辛:"其祖父则芟刈草莱,辟治荒芜,筑土建庄,辛勤百倍,而子孙求为佃户而不可得,实于情理未协。"(注:此为《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五所载甘肃省的情形,清初与永佃权有关的开荒辟地、围水造田的行为遍及全国各地,不一一列举。)正是为自己或子孙谋求独立的不受干预的永佃权的利益所驱动,他们才在垦荒中表现出如此大的热情。乾隆五年(1740),江西安远县蔡友习被殴身死一案,其起因也正由于佃农蔡相叔父子将转顶来的田面,"顶耕年久,田成膏腴",从而引起原佃蔡友习的嫉妒,欲图谋夺耕。[[1](P493)]许多地方将佃农投入了工本的永佃田称为"粪土田",不难想像,如果没有意外原因,这些永佃农是有可能通过诚实劳动逐渐成为富裕农民的。清代"力农致富"是常被人称道的现象,他们中许多就是由佃农起家的。 清代永佃权已成为佃农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财产,如同房屋、生产工具一样,年轻的佃农可以用它来谋生、创业和营利,老迈的佃农可以将它馈赠亲友或传给子孙。对于并不富裕的佃农来说,永佃权是他们留给子孙的一项珍贵遗产,许多佃农的永佃权都是承自祖上的。例如福建福州府闽清县民黄宗福兄弟,"有租田一段,在辖下磐谷地方,向是小的(宗福)父亲世代承耕,费有顶耕银子";[[1]P525]浙江庆元县范礼堂,"承父手遗水田皮一段,土名坐落砻耒堀"。[[1](P569)]当佃户的子女较多时,永佃田地也是分家析产时的重要财产。直隶宣化府怀安县民庞太始将刘姓地主河滩荒地一顷开垦成熟,取得了永佃权,"嗣太始物故,庞氏子孙相继分种",到乾隆时其孙庞正喜分得了二十五亩。[[1](p486)]有些佃农没有子嗣,其宗族、亲戚便想方设法取得田面的继承权。例如乾隆三十一年(1766),浙江庆元县杨朗坑村民范兰吉去世,其堂兄范义辉向知县呈称:"窃身堂弟范兰吉,生前嘱咐身三子维经承祧,所有出卖砻岱凹及外砻两段之田皮,令身子自种。"[[1](P567)]一些地方将祖遗或继承的田面与从其他途径得来的田面权作了区分,如湖南"祖遗之佃,祖孙父子,世代相传"[[5](P40)]福建古田佃权"有手置,有祖遗"[[5](P40)];广东惠州也有"祖遗佃业田"之称。[[5](P40) 二 永佃权与农民生活中的意外和变故 明清农民生活的贫困化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有论者把当时农民生活的状况形象地比喻为一个人站在齐颈深的水中,经不起来自意外事件的一个小浪头。与此相关,政府的救荒政策和士绅的济民活动也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对于佃农而言,永佃权在应付意外事件中的作用更直接、更有效,通过转让永佃权来"自救",在清代农村中是极为常见的一种现象。 除了病与死之外,自然灾害也是造成人们生活变故的重要原因。清代是我国自然灾害的频发期,《清实录》所载清前期水、旱、虫、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即达2524次(注:该数据取自陈振汉等编《清实录经济史资料》第2分册第692-706页的统计表,原表说明称:历年各省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不论灾情轻重、范围大小都加以统计。),被灾时,"死者相枕藉"、"人相食"等惨况世屡见于史籍。此外,赌博、被骗、遭人陷害等任何意外事件都有可能导致农民生活在一夜之间陷入困境。在商品经济关系十分发达的清代农村,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意外和变故,总是要落脚到缺少货币上来,在苦境中挣扎的佃农往往用永佃权来换取货币以救急。在洪焕椿编的《明清苏州农村经济资料》、杨国帧著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及《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等著作中,可以看到大量的田面权买卖的契约。田面权的买卖有"顶"、"退"、"揽"、"写"、"卖"等不同的名称,因时因地而异。在这些契约中,一般写上"因无银用度"、"因债务紧迫"等句子作为出卖永佃权的原因。如,雍正四年(1726),"立赔契人张赤奴……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情愿托中将此田皮" 出赔与吴宅边";乾隆四十年(1775),"立卖小赔田契人卢世炯……今因缺少银两使用,无所从办,情愿央中即将赔田前去出卖"等等,[[6](P285-286)]不一一列举。 生活的厄运不仅仅降临在佃农身上,一些拥有田产的业户也会遭受生活的变故而家道中落。这时,他们会选择牺牲所有权而保留田产的永佃权,由业户沦落为享有永佃权的佃农,生活状况的继续恶化有可能使他们送一步连使用权也失掉,不过此时的永佃权使他们在家境衰败的进程中,着实喘了几口气。乾隆二十三年(1758),湖南醴陵县民杨永贵因欠了谭惟石的银子,"被谭惟石催逼不过,小的(杨永贵)只得把自己分受的地名易家坪田一石三斗,并母亲膳田七斗四升,共二石零四升,作价一百三十八两,出卖与谭惟石,说过永远佃种,每年纳租谷三十石",后因欠租,谭惟石要他退耕,他认为"小的因从前原图长佃,所以贱价出卖。如何便要退耕?"[[1](P554)] 三 永佃权与民间冲突和纠纷 永佃权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有着异乎寻常的作用,围绕永佃权的冲突和纠纷司空见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编的《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一书收有乾隆刑科题本中"永佃权类"和"转租类"的命案共118件,刑科题本中未录或未酿成命案的冲突事件应更多。冲突和纠纷是民间矛盾激化的产物,在此过程中,农村社会中的各种制衡力量都"粉墨登场",成为了解清代农民生活状况和世态人情的一个极好窗口。透过上述冲突事件的分析,不难发现,农民的冲突与纠纷既有"理性化"的一面,也有"非理性化"的一面,由此演义出清代农村社会生活的一曲曲"人生悲喜剧"。中国农民的勤劳、憨厚、朴实以及保守、闭塞、愚昧的根性在这些事件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清代民间冲突非理性的一面表现为冲突方式的直接性、琐碎性以及冲突行为的强争性、愚昧性,乾隆三十四年(1769),浙江仙居县佃农张锡文在田面权的争夺中,因周桂芳不配合,"以致小的止种得九分田,心里不甘。到三十六年(1771)九月初三日,小的见周桂芳的田内谷已成熟,就叫了儿子张富松到他田里割了五箩谷来抵数。周桂芳知道,随(遂)于初四日也到小的种的田里割稻",遂发生冲突,"周桂芳又举扁担向小的打来,小的用拄棍格伤他左胳膊,并打他头上一下,不料伤着他顶心"[[1](P666)]乾隆四十年(1775),江苏娄县佃农张南荣将许姓租田四亩顶与施胜林承耕,田旁有地一段仍由张南荣承管。八月十八日这天,"小的(施胜林)到田里斫草、张南荣也到峰地里种萝卜,他竟在岸边翻锄。小的因田岸窄狭,恐被他侵削坍塌,阻他不要乱锄,两下争论一回散了",过了二天,他们又为侵削田塍的事争吵,并发生斗殴,施胜林用铁锄砍中张南荣的咽喉致死。[[1](P680)]清代刑科题本中以永佃权为焦点的纠纷和冲突中,大都是此类因琐碎的事由和强争的冲突方式引发斗殴而酿成的命案。这种非理性行为与前面所说的理性化的一面形成一对矛盾,即既有希图合理合法地解决冲突的一面,又有在特定场合下,难忍一时之气和争强好胜而冲破法令习俗的一面。这种矛盾性也许正是民间冲突的一大特色。记载表明,农村妇女也大量卷入永佃权的冲突之中,她们虽然无力强争,却能放赖耍泼,谩骂中伤,不过也常因此而惹来杀身之祸。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浙江诸暨县佃农王汉英与苏邦信因田面纠纷而略有怨隙,王汉英便到苏家去借牛用,想乘此和息,"不想邦信不在家,他妻子陈氏见小的牵牛,口里就骂。……小的牵牛要走,陈氏又上前用右手拉住牛绳不放",王汉英用木棒槌打伤陈氏的手背,陈氏便"放手乱骂,低着头撞过来,小的又用木棒槌打去……打伤她脑后右边倒地"。[[1](P663)]乾隆五十五年(1790),贵州大定府妇女奶都将前夫佃种的田转佃与人,不料前夫的侄子杨文成"赴田强行翻犁,蚁母奶都同侄女付姐前往拦阻,被杨文成将蚁母奶都、侄女付姐一并殴死"。[[1](P704)]在争夺永佃权的冲突中,有些佃农所用的手段十分愚蠢和荒唐。前引安徽芜湖人宗启贵,由于不甘心失去田面权,竟把妻子带到"仇人"宗烨扬门口,用剃刀杀死,以"图赖宗烨扬"[[1](P548)]。无独有偶,广东茂名县佃农邓禹光因在田面争夺中"出过顶钱,田又不得耕种,反被他们父子(佃农张储元等)辱骂,心里气他不过,要想寻事讹诈消恨",于是他与妻子商量把妻前夫之子黎亚陈杀死,好去图赖张家,说他争耕谋害。"十一日天亮时,小的拿了家里用的一把小尖刀藏在身上,叫起亚陈,哄他同到争耕的田里",乘亚陈不备,连砍数刀将其杀死。[[1](P627)]清代农村和农民的落后、愚昧由此可见一斑。 由于水平和篇幅所限,本文所论仅及以上三个方面,不过已足以表明:永佃权与清代农民生活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立体地认识清代农村社会,也从另一侧面印证了史学界关于永佃权理论的一些新认识,是一个值得送一步探究的领域。 【参考文献】 [2]方行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 [3]李程儒.江苏山阳收租全案[A].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史资料:第2辑[Z].北京:中华书局,1981. [4]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5]韩恒煜.试论清代前期佃农永佃权的由来及其性质[J].清史论丛,1999, (1). [6]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