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国家统一合定,如果说税务局同意下岗职工能补交中断的社保金,我也希望社保局能够认同! 向我自己,就是九七年的下岗工人,但单位破产后,我本人的档案被无故丢失,后来经过漫长的上诉,档案是主管机构给补起来了,可原档案的材料,真的无法复生,而且,我当年存事的是有毒有害工种,就因为档案的丢失,从而无法认定,但是,我自己的档案材料,社保劳部门,应该有当年的存根,因为这事,我也去社保局追问过,可人家社保局领导对我说,我们社保人劳局,以经搬过三次家,向你们的档案存根,早以丢失,现在绝对找不回来了,如果你们想认定特殊工种,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以历史档案为准,向这种达复,简直是让人无语! 前年年底,我本人的社保问题是得以解决,可解决的是我的十五年示同缴费期,那问题自然生成,我下岗后的断交期该怎么办,而且我本人的断交期为上诉期间生成,就这种情况,我都不能补交所断期间的社保费用,因为,国家有政策规定,所以之能是做罢。 当下,如果税务社保局,真的能让下岗职工从新补交断保费用,我是举双手赞成,同时,这也是下岗职工的共同心愿,在这里,我也希望政府得以宽待!补充,我本人直到现在,都没有和原单位买断工龄。 况且,当年全国的下岗工人,在失去原单位后,多数人因为家庭生活而四处奔波,从而也因为家庭原因差过了交社保费用的有效期限,可随着那个年代下岗职工的年龄加大,他们是非常期盼,国家能给于照顾,在这里,我必须说明一点,交断交社保的费用我们自己拿,即便是砸锅卖铁! 首先,下岗职工应该继续缴纳社保,如果社保中断不缴,或者缴纳年限不足,都会影响到以后退休。根据现行退休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十五年,方可办理退休,领取一定的退休金。在岗职工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缴纳社保十五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即可符合办理退休条件。 其次,企业在职职工社保费缴纳是有单位统一缴纳,个人部分有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无须个人办理,单位部分有单位直接缴纳。下岗职工就不一样了,下岗后成为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不论是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统统都有个人缴纳了。从2020年11月1日起多省市已公布社保费有税务部门征收,不论单位和个人,缴费者仍然按照以前的缴费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社保费用金额通知单据,向税务部门缴费。 总后,总而言之,社保费交有税务机关征收后,缴费方式和渠道不变,仍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是首先经过社保机构审核认可的。 社保缴费由税务局征收,是国务院对社保缴费征收体制的改革,目的在于对社保资金的监督和严格管理,避免社保资金被非法挪用或非法占用。 所以题主大可放心的缴纳,社保局是不会不认可的。 我们国家对社保资金的管理是高度严格管理的,对于社保资金的投资增值,运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社保资金必须由国务院直属部门直接进行领导,监督和管理。 现在的社保资金由原来的社保公司直接收缴,改为由税务部门直接收缴的决定,更加体现了我们国家对社保资金管理的重视和管理力度。 应该说由税务部门直接收缴比由社保公司直接收缴,在资金的管理方面,更加的严格和更加的安全! 所以题主大可打消一切顾虑,我们所缴纳的社保资金,比任何资金的管理都安全,且社保局是必须认可的。 下岗是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出现的历史名词。下岗中断社保,能不能补交,一般来说会有两种判断: 第一,下岗后,彻底与税务局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牵连,这种情况下,补交社保是不可能的。 第二、下岗后,税务局还给发着生活补助,或是没有明确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处于一种"两不找"的状态。这种两不找的状态,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维持而劳动权利义务暂时中断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权利义务,只要提供当时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明,就可以补交社保。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税局补交下岗中断社保,社保局应该认同,多数人因为家庭生活而四处奔波,从而也因为家庭原因差过了交社保费用的有效期限,可随着那个年代下岗职工的年龄加大,他们是非常期盼,国家能给于照顾为期盼! 百分百认同。都是国家权力部门。只是需要先社保局核算岀缴费清单,再去税务缴纳就OK了。 税务局只是管征收社保费。如要补交以前的社保,应由申请人向当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凭社保机关出具的有关缴费单,才向税务局缴费。税务机关没有社保局的补缴单是不会征收的。具体请到当地社保局问下。 谁想?下岗能,那里有钱交保,所以社保局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