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之前,是羁押在县级以上公安局看守所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之后,还有一个上诉期10天,若无上诉,法院会下达判决书执行令。 执行令下达后,判决书生效,嫌疑人身份转变为罪犯身份,下一步就会由看守所转至监狱服刑。 判决书及执行令上会有罪犯的刑期起止时间,从失去自由的那一天起算。 根据程序过程,公安机关在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实施抓捕,初审后在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会报公安局长签发刑事拘留书,并凭此书将嫌疑人送至公安局看守所羁押。 嫌疑人被法院判刑后,刑期就从送至看守所羁押那一天起算。 被判刑13年,在看守所羁押了一年多,这一年多是会依法计入刑期起止时间的,也就是说被送往监狱服刑时,除去看守所羁押时间,刑期已不足13年,余11年多。 而且这剩余的11年多刑期,也是有变化可能的,比如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好,可以获得监狱机关报请人民法院予以依法减刑的奖励,有新犯罪行或是余罪被查出的会被依法加刑。 谢谢! 减刑的问题我来给您回答吧。首先,减刑计算刑期是从入监开始的,也就是说从进去监狱开始计算服刑期开始。在看守所的日子一天扣除原判刑期的一天,但是只有实际进入监狱服刑才开始计算减刑的起始刑期,你才可以得到减刑的凭证--计分。五年以下的刑期减刑的间隔期是十二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是十八个月,十年以上是二十四个月。其中还要综合考虑到服刑人员的剩余刑期。也就是说,减刑裁定下来后你的余刑刚好要在三个月左右。 其次,就是行政奖励。六百分为一个表扬,每个服刑人员的月基础分是100分。就是说在本月内你能遵规守纪,参加劳动改造就是100分。然后根据你的表现,比如在生产劳动中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超产,或者担任重要工序的服刑人员,以及担任组长,质检,技术骨干,监舍长等协助干警管理罪犯,促进生产都能得分在120分以上,满分130分,每个分监区不超过两人。但是走违规违纪就会扣分,扣分时所有奖分都没有,从100分开始扣。罪犯的百分奖励分为劳动改造百分之三十五,教育改造百分之六十五。 一般来说三个表扬可以申报减刑,每次减刑有指标,并不是够表扬就可以减。谁的表扬多。谁得到的监狱级或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多,谁拿表扬的周期短,谁的余刑少。这些都是综合考虑因素。然后由分监区干警评议,监区干警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讨论,监狱减刑委员会评议,送交监狱检察院审核,中院开庭,是否减刑,下发裁定书。这是一套减刑流程。 再说下减刑从严的罪犯。首先是三类犯,职务犯罪,涉黑,破坏金融秩序。八类暴力犯,刑法规定的八项暴力犯罪:强奸,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暴恐等。这些会限制减刑,也就是说减刑考验期会延长,而且附加刑比如罚金要履行完毕。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积极履行。不履行的话会在申报减刑和法院裁定时扣除减刑刑期。比如该申报9个月,会给报5到7个月,法院裁定时再给扣3个月以内,或者不予减刑。三类罪犯减刑要上报省高院审查,所以一般减刑周期比较长。八项暴力犯减刑从严。因此以上两种罪犯减刑肯定是要扣刑期的。 最后,减刑幅度是9个月以下,所以大家要遵纪守法,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笔者在省属监狱工作过,各省虽有差异,但差异不大。发文不易,敬请点赞。 中国的法律是从抓那一天算起,在看守所里羁押一天算一天,不给减刑的,法院判刑了以后过来上诉期,会安排车送去监狱服刑,在监狱参加劳动,遵守监狱里的法律法规挣分,以前都是二十分满一个材料,监狱会报监狱局给减刑,所以在看守所里没有减刑的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那样的几率很小的, 非常负责地说,看守所羁押时间计入判处刑罚期限。如果判处13年,看守所羁押1年,那么还剩余刑期12年,此12年是在监狱服刑。 我国《刑法》第47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假设, 黄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被羁押于看守所直至被法院判决。法院以黄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那么该法院的判决书会显示这么一段话,"黄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34年6月19日止。)"。 在服刑期间,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是有期徒刑实际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同时,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还可以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判刑十三年,在看守所关押一年多可减刑吗? 多数是可以减刑的。 一般情况下,在看守所关押一年多,等到送到监狱,剩余刑期大概在十一年左右。 具体减刑的计算,看下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服刑人员有罚金和民事赔偿未履行的,减刑会受到严格限制,因此,如果想减刑,这些事情务必处理好,不然的话,首次减刑会推迟,减刑的间隔会拉长,每次减刑的幅度会压缩。 另外目前减刑的主要依据,简单点说就是"分",如果没有足够的分,减刑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监狱里,要多挣分(及时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考试成绩好,等等),尽量避免扣分(不完成劳动任务、违反纪律、考试不及格等等)。每人每个月基础分100分,表现好了加分,表现差了扣分,满600分一个表扬,三个表扬可以申报减刑。 减刑假释理论上的问题是我最最擅长回答的。 13年刑期,看守所羁押1年,也就是余刑12年在监狱。 因为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次减刑需要执行二年以上,第二次减刑间隔期一年六个月。 我们假如,一个表扬减刑2个月,而且财产刑全部履行,每次减刑4个表扬。第一次减刑 第一次减刑执行二年,提请,运气最好获得4个表扬,也就是可以减刑8个月。 提请减刑到裁定减刑,一般需要3个月,按运气的计算,服刑2年+提请3个月。 减刑4个月,没有从严,扣减幅度的情况下。这个时间用了2年加3个月,减刑8个月后,刚刚来监狱的时候剩11年,现在余刑剩11年 2年3个月 8个月=8年1个月(第一次减刑后剩下的余刑)第二次减刑,余刑剩八年五个月 因为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次减刑与第一次减刑的间隔期需要一年六个月以上,还是按最好的运气来计算。 一年六个月的间隔期+提请三个月,需要一年九个月 ,减刑还是按8个月计算。那么就是一年六个月 三个月+减去的8个月===二年五个月 余刑刑8年5个月 2年5个月==6年第三次减刑,余刑剩6年 又是执行间隔期一年六个月+提请三个月+减刑8个月=2年5个月 余刑6年 本次执行和减刑的时间2年5个月==3年5个月 也就是第三次减刑后,余刑剩3年5个月。理论还有一次减刑的机会。第四减刑,余刑剩三年五个月 还是执行一年六个月+提请3个月+减去8个月=2年5个月,余刑剩一年。这余刑剩一年的时间,用在4次提请减刑上,拿分够4个表扬,平均下来可能还少。因为十年以上,执行一年六个月马上减刑,而且每次减刑8个月,减四次,属于运气非常非常好的。 综上,在符合减刑条件下,罪名没有从严情节,服刑监狱减刑政策好的,个人表现又好,分又高,最多减刑4次,每次8个月,等于余刑11年,最多减刑32个月。 如果有从严情节,那么只有3次减刑的机会,每次减刑的幅度肯定是小于8个月,一般只要有从严情节,那就是3-7个月的幅度,3次,我们取中,按每次减刑5个月。 余刑11年,从严情节,减刑15个月! 减刑假释,罚金,这个问题要关注我才行! 首先在看守所关押一年多和减刑没关系,但是这一年多会算到十三年里面。 具体减刑规定,我听我一个狱警朋友说过一次,我所了解的情况是这样的。 正常在监狱,如果不是八大暴力或恶性性质犯罪,或者 涉黑涉恶犯罪,减刑幅度是两年开始,减刑时长一般是6-9个月 ,看个人在监狱的表现和跟监狱管教的关系如何,假如取平均值两年减8个月,推算一下就是第一个两年开始减八个月,余刑还剩下九年四个月,第二个两年减八个月,余刑剩下六年八个月,第三个两年减八个月,剩下四年,基本上就是这个样子。 具体还是要看当地的政策和改造时的状态,万一碰到扣分不能减刑的,这个数字也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当然这是正常减刑,没有算上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有杰出贡献的情节。 以我之前所待监狱来看,判刑十三年,在看守所关押一年多,剩余刑期还有十一年多,理论上是完全可以减刑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在看守所羁押的一年多时间可以折抵刑期,但真正考量是否具有减刑资格是从踏进监狱的大门时开始计算的。 在外面人的眼里,好像看守所与监狱都是羁押犯人的场所,没有啥区别,其实两者有着显著的差异。看守所一般羁押两类人,一类是等待案件审理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因为没有国家司法机关最终的裁决,只能被称作嫌疑人还不能称作罪犯;另一类是犯酒驾或者案件审理后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罪犯。一旦犯罪嫌疑人的判决书生效,且其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这就要送往监狱羁押,接受劳动改造。 回归本题,你在看守所羁押的一年多是不能享受减刑待遇的。等你来到监狱后,要积极改造,根据日常表现,挣取足够的公分,监狱会酌情申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近年来,国家对减刑制度的管理越来越严格,是否认罪、是否属于三类犯、是否认缴认罚都是减刑时需要考量的条件,另外减刑时长与原来相比也有了大幅缩水,原来一减能减一两年,现在几乎都在半年以内,原来判个无期住个十几年都出来了,现在最少也在二十年开外。 因此,随着法治社会的日益完善,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犯罪成本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公民要遵守道德底线,不越雷池一步。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与君共飨! 谢谢您的阅读! 看守所呆不给减刑吧,我老公那时就是这样,愣是在看守所呆了一年多,结果还是原来的,下监之后,之前看守所呆的时间和减刑都不挂钩,还要从0开始,哎,早知道早点妥协,让他早点去J Y了 这个问题, 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是不符合现实的, 与法律与违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减刑的相关规定如下: 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被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从理论上讲, 实际服刑时间应在六年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