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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死1失联河北一司机强行过河酿造悲剧,他会被判死刑吗?

  致"13死1失联"的河北通勤司机强行过河酿成悲剧,应该是肇事司机主观原因导致的这一重大亡人事故。至于该司机会不会判死刑,我们需要尊重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肯定会给逝者一个满意的答复。
  据最新消息,河北平山县通报:通勤车涉水倾覆事故致使13人死亡,1人失联,肇事司机已被依法控制。该通勤车是敬业集团保障工人的免费福利。事发前几日,滹沱河曾出现小幅涨水。10月11日,通勤班车所坠河为滹沱河,滹沱河属于子牙河水系的一个大支流。
  河北当地媒体10月8日报道,10月3日8时至10月7日8时,河北省出现一次大范围的降雨过程,全省平均降水量54毫米。通勤车坠河所处的平山县气象台10月4日、5日、6日连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7日解除暴雨预警信号。从当时雨情来看,大概率会发生洪涝灾害天气。
  事发时,敬业集团通勤车从住地前往厂区。经过事发路段时,交警曾拦截事发车辆,当时有3辆车想从王母桥上通过,之后其他2辆车绕道而行,而事发车辆坚持强行通行。从这点可以判断,该司机主观上没有充分考虑到河流涨水的情况,没有充分估计到漫水桥的路况。平时一旦发生洪水,非专业人士都很难确定流量有大、水流有多急、有没有暗流漩涡。因此,因肇事司机平时教育管理工作做得不扎实,个人作风不实,仗着自己驾驶技术过硬、胆大以及侥幸心理,从而酿成悲剧。
  斯人已逝,生者珍惜!悲剧已经发生,现在最关键的是搜救失联人员。同时加强司机安全行车的教育和管理刻不容缓。特别是遇到涉水涉险路段时,需要听从现场管控,需要以乘客生命安全为第一责任。生命只有一次,来不得半点疏忽麻痹大意,更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
  有可能也有不可能,原因有三!
  ①:在事发前交警曾对同一时间过的三辆车进行过拦截,并且都对其进行过劝阻,另外两辆车后来选择绕道而行,就他执意不听,如此强行冒险过河就有可能是"故意而为之",才会有这样严重的后果。
  真的是死不足惜啊!作为一名职业的通勤班车司机,竟然如此不敬畏生命,开着实载51个人的班车在漫水桥上通过。
  ②:桥上漫水是因为上游的水库在放水,而这辆通勤班车是属于石家庄平山县敬业集团的,该集团在事发之前在公司内部就曾多次做出过提醒"小车非必要不通行、请绕行!"
  并且公司就这一情况还特别增加了运行班车以及配备了临时宿舍……
  下图为公司内部员工提供的聊天记录:
  其结果可想而知是如何?就像大家现在看到的这样,车子落水,车上13人遇难,还有一人处在失联状态。
  ③:老司机对于行车安全是具有预料性的,报道当中是说车辆倾覆是因为涉水通过时打方向盘造成侧翻的。尤其是通过这种路面复杂的桥,当事司机更应该提高警惕,确保能够安全通过。
  最关键的是这段路在事发之前被列入管控状态,当地相关部门也发出过不让通行的通知,还专门配有保安人员值守两边出入口。
  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管控应该是相当严格,肇事的班车司机为何还能轻易上漫水桥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起事故该如何定性?
  对于肇事司机的量刑,最主要就要清楚的知道事发时他的主观意愿究竟如何?如果说是带有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性质,故意而为之,那必定最终就会被判处死刑,其行为实在过于恶劣。
  "又不知道有多少个家庭从此陷入悲痛当中"。
  就此,有权威律师对该问题进行过相关分析,其结果如下:
  首先,这起事故在大概率的情况下会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是和最终的人员伤亡有直接性的联系,伤亡人数越多,量刑自然越重;但是其前提应当为不具备主观意识,如若是肇事司机造人伤亡的主观意识强烈,应当纳入危害安全处理;
  另一种情况就是肇事司机的行为只是涉嫌过失犯罪,这在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当中,其最高量刑也就七年。
  但是从现有的通报结果来看,人员伤亡数量达到13人,很显然第二种情况基本不成立,所以会按第一种结果处理。
  事发时间是在10月11日上午时分,当地的蚂蚁救援队接到救援通知的时间为9点左右,所幸的是救援的工作比较顺利,上午11点之前大巴车就被打捞上岸。
  现场流传出来的图片显示河水基本已经没过车身,可见救援工作是有多么困难。另一方面,又可以让人看得出来当时车里面的落水者又有多么的绝望……
  这不是坐几年牢就能解决的了的事情,其结果必须要考虑到遇害者家属,是否可以取得他们的谅解?种种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判决。公共安全更当重视
  公司都会给员工买保险,出现这样的事故,遇害者家属能够得到一定份额赔付;其次,根据事发时间来看,当时车里面的职工们应该是前往公司上班,既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那么按照相关的劳动法规定来看,事故当中受伤、死亡的乘客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现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伤亡者家属进行安抚,这就是为何要谈及赔偿问题的原因。
  尤其是像这种负责公共交通运输的司机,一定是要具备比常人更加强烈的安全意识才行。因为他们在马路上行车承载的是几十个乘客的性命。而这些乘客的背后又是一个个美好的家庭,如果是因为不可抗的因素而导致悲剧发生,这倒也能让人稍微能够理解;
  可是如此重大的悲剧纯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话,那只会人们的引起愤怒。这种情况之下就更别说遇害者家属会原谅你了。
  其实我们在各行各业当中经常能够看到一些"老油条",他们自认为技艺高超,在自己积累了几十年经验的情况下不会出现任何事故……
  想必当时这个肇事司机就是这么想的吧!交警和保安人员专门将他的车子拦截下来进行劝阻,可还是没能引起司机的警惕。为了一时之便,带着51个人冒险,真的是缺乏安全意识,同时,也缺乏社会公德心。
  最明显的对比不就是另外两位通勤班车的司机吗?他们同样也是载着公司的员工去上班,为何听完交警的劝阻之后就选择绕道而行呢?
  不还是因为敬畏生命吗?如果三辆车都是这么直接走漫水桥上通过,那后果就真的不堪设想。
  三辆车的横截面更大,水流冲击度也就更大,那救援难度就是难上加难了。在为遇难者感到悲痛的同时,我们还要为生还者感到庆幸。虽说明天与意外不知谁先来临,但是我们要尽量避免意外来临的几率,而不是说任由其发展。写在最后
  "车祸猛如虎、水火亦无情 ",路上行车一定要安全,衡量一名老司机的评判标准不应该为"车技高低 ",而是要以"事故发生概率和次数对其进行衡量 "。
  在现实的生活当中那些行车几十年一次事故都没有发生,一次刮蹭都没出现过的人,这才是真正的老司机。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总觉得自己的车技高超,不管经过什么路面都不会出现问题,抱有如此放松的心态,安全隐患也随之而来。
  所以在文末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安全行车最重要,公共安全当重视。作为主管公司也应当定期为这些通勤班车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多多敲响警钟让其提高警惕,对生命充满敬畏才行。
  唉,这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也只有等待事件的最终调查结果通告才能让人得知,生命就是如此脆弱,一辆车落水送走了13个人,还有一个人处在失联当中,那也是凶多吉少,但愿最后他(她)能平安上岸吧!
  看到这里说明你认真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发表见解,共同探讨,感谢阅读。
  司机被判处刑罚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
  11日早上7时许,石家庄市平山县敬业集团51人的通勤大巴车在滹沱河王母桥侧翻落水,车上都是早上去敬业集团上班的员工。
  最新消息是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联,其他落水人员被打捞上岸,有些人已经返回工作岗位,有些人还在医院治疗、观察。
  目前当地已经成立了搜救组,事故原因尚处在调查之中,肇事司机已经被控制。
  为什么说司机面临刑罚的可能性很大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肇事司机不听交警指挥,坚持通行
  事发路段是漫水桥,漫水桥连着一段漫水路,不具备通行条件。
  事发地的村民说,事发路段当时处于管控状态,不让从此路段通行。事发前曾有三辆车试图从漫水路通过,其中两辆车选择了绕行,但通勤车大巴不顾交警阻拦坚持过河,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肇事司机不顾交警阻拦坚持通行",这个说法也达到了当地副县长的证实。
  除了交警方面的提醒以外,敬业集团在此之前也运行班车和临时宿舍,提醒"非必要不通行,通行请绕行"!
  如果肇事司机不顾交警的阻拦坚持通行,或者不顾办公室提醒坚持通行,侥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当然不会被判处任何的刑罚,最多处以警告、计分或罚款,在单位层面上属于不服从管理的行为。
  但恰恰悲剧已经酿成,而且造成13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悲惨局面,等待他的必然是刑罚:第二,肇事司机可能会被处以怎样的刑罚?
  目前,从表面来看,涉水路段不具备通行条件导致车辆侧翻落水是导致伤亡的主要原因,但只是表象,关于事故责任的归属还在调查当中。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妨做一下事故责任的推测,以此推测一下司机可能面临的刑罚:
  第一种情况,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是指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致人死亡,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但最终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最大的特点是不是出于主观故意。
  作为专业的通勤车司机,在驾驶技术上、路线熟悉度上肯定要高于一般的司机,肇事司机很可能对路段的安全条件进行了误判,或者过于自信,误以为以自己高超的驾驶技术能顺利的通过涉水路段。
  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那么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事发前肇事司机不顾交警的阻拦和提醒,置单位所发布的安全提示于不顾,显然已经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如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司机会被判处死刑吗?答案是不会。根据刑法对该罪名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则处3-7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起事故,事故造成13人死亡,另外肇事司机不顾阻拦坚持通行,无论从过程还是从结果来看,都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况,所以如果最后定罪是"过失致人死亡",司机不会面临死刑的判罚,但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是很难逃避的。
  第二种情况,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在该罪名下,判罚标准与造成死亡的人员数量、经济损失、是否存在逃逸等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具体到该事故中,13人致死已经属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范畴,虽然司机没有逃逸,但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应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除了可能面临刑罚之外,司机还有赔偿死者和受伤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主观故意
  这种情况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也是出现的概率最小的一种情况。
  假设在后期调查中发现司机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比如有报复心理,故意把车往涉水路面上开,那么就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最高可面临死刑。
  当然,这种概率很小,毕竟作为通勤车司机来说,员工的生命都掌握在司机的方向盘上,想必企业在招录司机的时候毕竟会严格把关的,所谓"主观故意"的概率并不大。
  结语:
  综上来说,单纯的交通肇事或者过失致人死亡,肇事司机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只要不是主观故意就行,但是刑罚很难避免,而且死伤者或其家属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会被判处死刑,那就是存在主观故意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
  至于最终司机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还要等到交管部门做最后的事故责任认定。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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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死1失联"河北一司机强行过河酿造悲剧,他会被判死刑吗?
  按照罪行,是死刑,但是,按照目前执行死刑的具体情况来看,不会判死刑。
  由于司机的胡作非为、无法无天,面对交警的拦截,仍然向存在很大安全隐患的大桥上冲,性质是十分恶劣的。即便不发生安全事故,其行为也应当扣12分。现在,发生了如此严重的事故,造成13人死亡、1人失踪的严重后果,如果再不对司机实施严惩,对谁都说不过去。因此,判处死刑。
  但是,按照目前刑法的适用来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不是情节十分严重、后果十分惨重、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都不会适用死刑,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因此,这起案件,后果十分严重,情节也十分严重,但从行为来说,司机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不遵守交通规则,不听交警指挥,其他的,就不能算极其恶劣了。如果知道会出这样的后果,估计他也不敢这样做。因此,他不同于那些行为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主观上就是想出现这样的后果。
  所以,不会判死刑。但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是可以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通勤车司机不顾交警劝阻,强行通过漫水桥面导致重大伤亡,属于对自己驾驶技能盲目自信,没有主观故意,因此不会判死。但属于情节比较恶劣,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月11日上午7时许,石家庄市平山县一辆装有51人的通勤大巴车涉水过河,大巴车行驶到滹沱河王母桥时突然发生侧翻,里面的51名乘客全部落水,幸好当地的蚂蚁救援队迅速展开了营救,将大部分乘客都打捞上来了,但还是造成了13人死亡,1人失联,此次悲剧事件据说是该司机强行过河导致,那么法律会怎么惩治该司机?会判死刑吗?
  事件发生的原因
  据河北气象台报道,国庆期间10月3日8时到10月7日,河北全省出现了大范围降雨,事故发生地河北省平山县从10月4日开始连续三天发布了暴雨蓝色预警,降雨量超60毫米,连续的暴雨导致平山县各地山洪爆发,水漫路桥,10月11日上午,平山县敬业集团的通勤车从员工住所地开往工厂区,当该汽车通过涉水区时,平山县交警工作人员拦截了该车辆,并对该司机进行了警告,但该司机并不听劝告,坚持要涉水过河,导致车辆侧翻落水,13人死亡1人失联。
  从事情发生的原因来看,该司机没有意识到涉水过河的危险,在不清楚涉水路段是否安全的情况下,主观的认为通勤车过河不会发生危险,没有把全车群众的生命放在心上,抱着侥幸心理从而产生悲剧,因此该司机绝对要面临刑罚,而且可能会被判的比较重,为什么呢?
  可能被判死刑
  从事故现场来看,漫水路段根本不具备通行的条件,而该司机坚持过河,有一种原因是该司机在明白将会出事故的前提下故意为之,不顾车上群众的生命安全,故意犯罪杀人,这种情况下必定会判死刑,因为性质太过恶劣。可能会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如果该司机不是主观犯罪,故意杀人,那就很可能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如果被定性为交通肇事罪,那就不可能被判为死刑,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交通肇事罪的大小量刑要根据事故伤亡有着直接责任,伤亡越大,量刑就越重,所以该司机最高量刑也就是七年。
  结语:
  所以在生活中,不管是新手司机还是老司机,驾驶汽车都要慎之又慎,因为发生事故的概率不是百分之零就是百分之百,尤其是客运汽车司机,身负几十名群众的生命,更要为他人负责,为自己负责。
  这个司机肯定要负刑事责任要坐牢的,不过应该不会被判处死刑。
  首先,从司机个人主观角度来看,是不存在主观恶意的。虽然过桥前曾遇到交警劝阻,但是这种劝阻不是强制性的禁行,而且相关道路也没有设置路障。这个司机基于之前通行的经验和认为自身是班车比小车稳可以正常通过漫水桥的判断,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司机的出发点是希望顺利通行带着一车员工及时到公司打卡上班,并不是要故意去送死。
  其次,这个司机涉及的罪名主要是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这场事故已经造成13名员工死亡1名失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判处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最后,这个司机的责任除了刑事责任还有民事赔偿责任,坐牢不够,还得赔钱。造成这么大的伤亡,他将面临巨额赔偿。如果这个司机没有赔偿能力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其垫付,随后单位可以向司机追偿。
  你好!大巴车司机不顾交警阻拦,强行驾车过桥,导致事故发生,已被警方控制。不明白的是,持A照的司机不怕交警?TA是被人逼迫的吗?桥头没有设警示牌或路障吗?车辆为何可以轻易上桥?
  河南水灾伤亡惨重,那是因为暴雨突如其来,危害超出了所有人想像。可王母桥漫水是平山县常态,是不是以前有车过桥没事,大家就认为桥上没危险?发生本次事故可能不仅是司机一人存侥幸之心。如果坐实,这就不仅仅是司机的责任,死刑就更难说了。一、根据现有信息,一些事情是难以理解的,需要进一步的官方信息
  1、大水库下的桥为何建那么低?
  滹沱河干流流经平山县,它上游是总库容12.10亿立方米的黄壁庄水库,遇到汛期,水库需泄洪保安全。每当发大水或水库泄洪,钢城路上的跨河大桥王母桥就会桥面过水。这几天,水库正在放水,大桥成了漫水桥。
  1996年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王母桥桥面过低,可能修建时间较早。
  2、桥头进行交通管制了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0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事发前,王母桥桥面过水较深,小车完全不能通行,大车通行风险极高。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实行交通管制。有报道提到,大巴司机不顾交警阻拦强行过桥。这表明,交警有对大桥交通进行管控。同时也有报道称,大巴所属单位曾内部通知,王母桥断交,员工尽量坐班车,小车非必要不通行,通行小车请绕行沙东路。这个内部通知似乎暗示,班车可以不必绕行,还能通行王母桥。出事的大巴就是单位的班车。
  3、大桥上为何没有栏杆?
  大桥下是大河,桥上经常漫水,可大桥照片上看不到栏杆。安全无小事,安全也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只有全民重视安全,我们才会更安全。二、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无非有两个:1. 水太深;2. 水太急
  下图这条路叫钢城路,涉事企业叫敬业集团,世界500强,有3万左右员工。这公共道路就是钢厂修的,也因为这个钢厂命名。河北岸有几个镇几万居民,加上厂里几万,估计有5、6万人进县城必须走这个桥,否则绕路的话估计至少几十公里。最近山西河北洪涝,这个桥是架在滹沱河上的,是海河支流,发源于山西,10月份开始上游水位一直非常高,上游几公里的岗南水库在泄洪(水流急,把下图放大,还是能看见水流横穿桥面的波纹的)。
  据知情人讲,这个桥最近在拆了重建,还没建好。
  为什么涉水大巴容易倾覆?涉水时大巴会不会倾覆,主要由三个力决定:竖直向下的重力G,坚直向上的浮力F,以及水流侧向冲力FW。水流侧向冲力导致车子有倾覆趋势,而净重力(重力减浮力如下)有稳住车辆的作用。
  但如果水流侧向冲力的力矩( 冲力乘以冲力作用点高度)大于净重力的力矩(净重力乘以两个轮胎距离的一半),汽车就会绕 O 点转动。也就是说涉水大巴稳定(不发生倾覆)的条件是:
  当水位较高水流速度较大时,则浮力、水流侧向冲力和冲力作用点高度都会变大。此时,很有可能会使
  从而使大巴车不满足稳定条件,发生倾覆。此外,浮力还会减小车辆与地面的摩擦力,使车辆发生侧向偏移(偏移条件已经标在图中)。简单的分析告诉我们:如果水较深,或者水流较急,车辆涉水就容易发生倾覆。水能载舟,亦能覆车!三、最后,这个司机会被判处死刑吗?
  河北省平山县敬业集团通勤班车涉水倾覆事故一直牵动着网友们的心,毕竟牵扯到13条人命,都是社会上的主干力量和家里的顶梁柱啊,值得痛心和惋惜。
  作为集团单位的通勤车辆,应是单位安排的工作车,有固定的线路、固定的司机、固定的乘客,而司机作为合格的大巴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合格的操作大巴车的驾驶技术,拥有A级驾驶证书,并对路况有全面的判断能力,在驾驶的过程中,多路面情况要有一个预判,车辆是否能安全通过,是作为一名合格的驾驶员应当配备的基本素质。
  而根据王母河长处获悉,因上游岗南水库放水,事发桥面有水漫上,该路段事发前并不能正常通行。而敬业集团一名工作人员透露,事发路段涉水断交后,集团内部第一时间采取了应对措施,比如增加临时宿舍以及运行班车等,同时也提醒了相关车辆绕行其它道路,至于为何涉事通勤班车还是走了事发路段,他并不清楚。
  如果以上所说都是属实,在这种情况下,涉事司机还坚持驾车上桥,导致发生交通重大事故,致13人死亡,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总之,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根据司机有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等来确认。
  最后的话: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珍惜可以活着的每一天吧。
  大家都知道:领导每天都会强调安全生产,安全作业,安全教育从不离嘴边。但是依然会出现这种非常低级的安全事故。
  事发路段涉水断交后,集团内部第一时间采取了应对措施,比如增加临时宿舍以及运行班车等,同时也提醒了相关车辆绕行其它道路,至于为何涉事通勤班车还是走了事发路段,他并不清楚。你以为领导天天讲安全教育,讲安全生产,再出现这种事故就是执行人员把安全教育当耳旁风,暂且不聊这次事故,因为目前也没有官方通报事故具体原因。
  实际在很多生产作业中,领导催进度、催效率催得比猴还急,动不动还以绩效和奖金相威胁。你要下面的执行人员怎么办?
  领导说,安全生产我强调了,但是这不妨碍我赶鸭子一样催你,跑得慢就扣你奖金。你让下面的人到哪儿说理去?要效率就是会牺牲部分安全!这就是现状,用生命做赌注来加快效率。最后,赌一把吧!冒着风险加紧干吧!不会有事的。可是,最后一句一半是祈求老天爷,一半是在安慰自己。
  这个司机不会判死刑,最多7年!
  我们要讲法,知法,懂法!
  这个司机也是受害者!
  我们分析一下原因,梳理一下问题。
  首先,我们对逝者和伤者致哀!因上游水库防汛需要放水,有一段路面桥,发生漫水情况,当地交通部门和交警都配合执行交通管制。石家庄平山县敬业集团的有通勤班车接送职工上下班,碰巧需要进过这个漫水桥面,同时,这个桥也是可以绕行,可能路较远。针对此漫水的路面桥,该集团在事发之前在公司内部就曾多次做出过提醒"小车非必要不通行、请绕行!"当地交警也是希望车辆绕行。结果,当日这辆通勤班车驾驶员开车通过漫水桥面时,不幸发生翻车,造成13死1失踪的惨剧。上述就是事情大体的原委。
  现在问题主要分两方面;一,这个事是如何形成的?谁该负责?二,这个司机是否会判死刑?以消除大家心中的愤懑。
  我们先说第一个:这个事是如何形成的?谁该负责?
  1)这个司机是当事人,首先是需要负责的。不论他出于什么原因,他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做为驾驶员,责任是必须的。
  2)企业是事故善后的主体,其责任不可推卸。驾驶员的资质要确保,员工上下班也属于工伤的认定范畴内,且在公司的班车上遇难,企业积极善后处理,启动保险理赔及企业紧急救助等,避免社会矛盾激化,这是企业因积极行动的。
  3)当地交管部门。这段路在事发之前被列入管控状态,当地相关部门也发出过不让通行的通知,还专门配有保安人员值守两边出入口。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管控应该是相当严格,肇事的班车司机为何还能轻易上漫水桥呢?事后说司机强行通过?我觉的有推卸责任之嫌疑,如果交警直接封路,没有驾驶员会愚蠢的强行通过的,只有一种可能,管控只是一个样子,没有完全落实,而司机能自我决定是否能过,这个只是假设,需要等后期进一步的报道。
  我们现在说第二个问题,这个司机是否会判死刑?
  我的观点是不会。
  我们需要分两方面来讨论
  第一种,假设,这个司机很幸运,开车过了漫水桥,车辆和乘客很安全,这个司机也就没有任何过错,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如当下这种惨剧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而实际发生的惨剧,已近大于上述的标准,我们要按"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如下: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综上,仅仅初步判断,目前最高也就是7年。谈不上死刑。如果后期再有其它方面的责任,最多还有合并处理,再增加一些。
  有些人说,为什么不追究其故意杀人罪行?,看如下: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司机没有逃逸或遗弃等故意杀人的情节可能,所以以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也是不适用的。
  这个事故的发生,最大的可能就是,驾驶员刚愎自用,自以为或自认为车辆可以通过,是他个人判断失误,并非有故意伤人害人的动机,况且他本人也在车上,所以故意杀人谈不上。
  我们是一个法治社会,事故让人悲痛,但我们不能意气用事,主观的以最大的罪行来处罚这名司机,其实这是不对的。司机也是受害人之一,我们应该是非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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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看以下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细腻胶片颗粒的时尚人像沐浴阳光中的性感身姿LachlanBailey是一位时尚和人像摄影师,目前居住在纽约市。Lachlan最初来自澳大利亚,在那里学习电影和摄影,他于2001年移居伦敦,然后于2008年移居纽约。在协助其频繁洗头有什么危害,真的会越洗越油吗每天三个小知识,轻松拥有飘柔顺发。我们常因参加聚会或某些重要活动改变自己的洗头频率,但通常情况下,我们只在头发油了时才洗头。那么问题来了,我们什么情况算是头发油了呢?如果频繁洗头会刘亦菲的大腿,打了几何滤镜女明星的脸刘亦菲是娱乐界内可贵同一审美的女明星,可即便是高颜值的刘亦菲也难抵审美霸凌,去有风中央拿下收视第一,这是刘亦菲的首部当代剧,开播第一天,刘亦菲手中一个红色小包包就引起同款购置高潮。人生,有舍才有得舍得舍得,有舍才有得。舍是一种付出,人生只有付出了才会有回报,人生只有舍才会有得。宝剑锋自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说的就是付出与回报,舍与得的关系。舍与得也是人生成功的辩证哲理,人大咖专访王际辉打造具有特色的莞产预制菜第七届中国国际食品及配料博览会首届中国国际预制菜产业博览会(下称第七届食博会预博会)在东莞举办,带来了哪些机遇和挑战?东莞预制菜行业发展现状如何,还有哪些提升空间?东莞如何发挥自身辽宁新动态!艾伦继伟携家人抵厦门,杨鸣宴请外援,弗格老婆回国在24号的时候,CBA会对全部球员拍摄定妆照,到时也会出现不少有趣的画面。这种情况下,辽宁多位球员已经抵达到了辽宁。其中郭艾伦是和自己的妈妈一起抵达厦门的。因为之前国家队和疫情的原1930年的辽宁丹东,九连城山上日本碑和俄国坟,鸭绿江里放大木排上世纪30年代,当时辽宁的丹东叫安东。日伪将辽宁改为奉天后,又把东北4省划为了14省。安东,也就成为安东省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在这期间,日本为达到对中国实行殖民统治的野心,CBA三消息辽宁神射手太低调,王薪凯遗憾淘汰,金金凡博成陪跑爱国篮,爱CBA,我是洛姐,小伙伴们看完记得点赞!3月25日,CBA联赛全明星周末正式开打,除了全明星正赛受到了球迷们的强烈关注之外,大家也很期待看到三分球大赛和扣篮大赛,不过从目东江美食惠州味道直播亮相马来西亚3月24日下午,东江美食惠州味道直播启动仪式暨中马文化交流活动在惠州城市职业学院举行。惠州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赖建华等领导嘉宾参加。活动以糍粑粘日子甜,中马心连心为主题,在粤菜师傅厨春日有佳饮,这酸甜滋味,你不来一杯?上新啦周到草长莺飞,拂堤柳醉。正是春日好时节,周到上海客户端又上新了一揽子商品,来周到商城上新啦周到专区看看,有你想要的吗?金桔柠檬茶市场参考价39元周到商城上新价5980晨豆推荐关键词不添孙莺上海大菜考上海以大菜称呼西餐,最初主要供应外侨,后来西餐馆相继创设,吃大菜之风遂起。大菜,指西餐。上海以大菜称呼西餐,约在1873年前后,在瀛寰琐记上连载之昕夕闲谈中,大菜一词屡现侍者上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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