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刚退休一年的事业单位职工因病去世,遗属可领到的钱还是比较多的。 身为小学教师,在职期间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然属于城镇职工这一社会群体范围,做为政府依法聘用的公职人员,肯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城镇职工医保、大额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本来退休之后,正是享受人生、颐养天年的大好时光,却是一年之内去世,这当然是非常不幸的事情。人生一世,生死病死是自然规律,对此谁也毫无办法。 做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去世之后其遗属可以领取的法定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 政策依据是《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的法律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也就是说:个人账户的实际缴费,是参保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可以由其遗属依法予以继承。除了退休一年之内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的剩余部分,全部可以领取。这里应该强调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至今缴费时间不过5-6年而已,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并不太高,对此不可抱有过大的奢望,一般应该不会超过10万元。由于参保人的死亡,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因此彻底无缘领取,只能贡献给其他参保人享受了。 2、职业年金的余额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职期间,个人缴费4%,当地财政部门统一补助8%,全部缴入个人账户,是全部属于参保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从退休起,一般也按逐月领取的方式发给退休人员,领完之后就不再支付。要说明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也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强制参加的,缴存的时间不长,总金额也不太大。除了退休后一年之内领取之外的剩余部分,其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领完之后保险关系终止。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 或者非因工死亡 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中支付。"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病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过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两项法定待遇都是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中支付的,并不会冲减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余额。城镇职工死亡之后丧葬补助金 的具体标准,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一般都在3000元-5000元的区间范围内。因此,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只能按当地政府的具体标准领取。关于抚恤金问题,目前的政策依据是人社部2008年6月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执行,当时规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 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均以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如果该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在4500-6000元之间,则抚恤金大概在90000-120000元左右。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61周岁病亡的退休教师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父母亲已经去世。如果尚有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父母亲、配偶和尚未成年的儿女,都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已经长大成人(年满18周岁)的儿女,均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待遇。经社保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其补助标准一般按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即: 低保标准 ) 计发,在补助对象去世或成年之后停止发放。这项政策待遇比较小众,各省、地级市的标准也都有所不同,只能以当地的具体标准执行。 最后重申一下:以上四项由遗属领取的钱,即: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 、职业年金余额 、丧葬补助金 、抚恤金 合计,大致应该在20万-30万元 的区间内,但都是一次性 的。只有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是按月、持续发放 的。 小学教师岗退休一年因病去世了,家属能领到哪些钱?对于刚退休一年就去世了,的确比较令人惋惜。由于小学教师属于事业单位职工,如果刚退休一年就去世了,应该是属于退休中人,按照社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这么几笔钱家属都是可以领取的。第一,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作为小学教师,由于事业单位是从2014年10月才开始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到现在也才6年多一点,但在职时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了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和全部储存额产生的利息。个人账户部分主要是用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是根据本人的退休年龄来计算的。60岁退休计发月数是139个月,如果退休后一年就去世了,个人账户养老金只领取了12个月,那么余下的127个月是需要一次性由家属来继承并一次性支付给家属。由于缴费年限比较短,但这也是一笔资产,需要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第二,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充养老金,在职时是按照单位缴费8%,个人缴费4%的比例缴纳的,全部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在办理退休时,也是按照个人职业年金账户的总额来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如果是男性教师计发月数也是139个月。由于职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是12%,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多了4个百分点,所以职业年金如果只领取了12个月,那么余下的127个月也是可以由家属一次性支取的,需要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第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教师在职时缴纳的医疗保险,总的缴费比例是8%,其中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个人缴费部分要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的30%要计入个人账户,都是采取按月返还的方式打入个人的社保卡。小学教师如果在生前很少使用社保卡买药,那么余下的钱也还是不少的。这笔钱需要到当地的医保局去办理。第四,退休中人高出部分的养老金。 小学教师作为退休中人,在养老金计算时是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的养老金。如果高出老办法计算的部分,需要采用10年度过渡期按比例计发。小学教师退休后一年就去世了,实际上领取的是预发的养老金。对于高出部分虽然还没有计发到位,但是去世了这笔钱还是属于已经退休的小学教师养老金的一部分,如果还没有补发到位的,这笔应当补发的养老金也是小学教师的遗产,需要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争取提前支付这一部分应当补发的养老金。第五,住房公积金存款。 小学教师在职时所在的学校和个人是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如果平时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退休后是可以一次性提取的。如果在退休后还一直没有提取使用的,那么在去世后家属也是可以一次性提取并依法继承的,这笔钱的数目不是小数,家属一定要注意去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如果退休时已经提取了的,那么这笔钱就已经不存在了。第六,死亡待遇。 死亡待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丧葬补助金,二是抚恤金。这两笔钱都是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属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是执行单独的政策,现在全部缴纳了养老保险,都是按照统一的政策执行,但是各地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丧葬补助金最高就是6个月左右的当地平均养老金;抚恤金最高的就是当地20个月左右的平均养老金。需要凭有关死亡的资料到当地社保部门办理。综上所述,小学教师退休后一年因病去世了的,上面列出了六项家属可以领取的钱,在这些项目中,最大的一笔钱就是抚恤金,需要家属们准备相关的资料分别到当地的社保局、医保局自行办理,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继承。 事业偏与公务员的差别就在此显露无遗。家属只能把公积金、丧葬费和二十个月的基本工资领到手。如果配偶没有工作,则可以每个月领取微博的生活补助费。 小学教师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去世以后,其家属可以领到这五部分待遇: 第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用于安葬职工的补助费用,属于包干使用,不退不补。 具体的标准各省市有很大差异,北京市是5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一样。山东省是1000元,天津和上海市都是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宁夏自治区则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二,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2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基本离退休费标准,一般不包括退休生活补贴数额,但具体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执行。 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一些地方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0倍发放。 第三,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 从缴纳养老保险开始,个人账户每缴费一个月都会记入个人账户的余额,记录比例恰好是个人缴纳的缴费基数的8%。 退休以后,个人账户余额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去世以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以继承。 如果刚刚退休一年,基本上个人账户的余额没有动多少。 职业年金也是类似,毕竟职业年金按月领取的计发月数跟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一样的。 职业年金跟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同的是: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是缴费基数的4%,单位缴纳部分是缴费基数的8%,都是计入个人账户的。不过一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记账,退休时才拨入个人账户。去世以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是可以继承的。 第四,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这一部分待遇仅限于有亲属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养老金,主要依靠该退休人员养老金收入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的情况。但是相应的补助标准也不高,一般只有几百元。 这就是有关待遇,但是全国并没有统一标准。相信随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现,有关标准会统一的。希望将有关的知识与大家分享。 我单位有一位即将退休的老教师不幸去世,经我手签字的是:1.二十月的基础工资,2.个人缴纳的社保部分。(退休时间短的也能领到一些!) 我同事因病去世了,他刚刚退休才两年,真是可惜了,辛苦操劳一生,准备退休享受几年清福,哪知无福消受啊! 我了解的当地情况是这样几项。 1.教师死亡丧葬费。 教师死亡后,家属上报教育人事管理员,上交身份证、户口本,凭殡仪馆火化证明,领取相关费用。 各地政策不同,教师死亡丧葬费发放4个月当地上年度平均工资。 2.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人员,可以领取20个月生前基本工资,不是全额工资哦,大约四五万元。 3.遗属补助。 同事家庭条件不太好,两个孩子结婚花费了一些钱,老婆是农村户口,她自己又没有买社保。 在这种情况下,配偶可以申请办理遗属补助,现在她老婆每月有600元生活费。 4.个人养老金余额。 由于退休才一年,个人养老金部分没有领完,据有关人事计算,退休人员要活到72岁,才可能把个人养老金部分领完,像老教师每个月都是上缴五六百元,一年也就是几千元,按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办法,如果你父亲属于中人退休,是可以领回余下部分的,不过具体地方怎么执行,好像还没有先例。 我们地方的死亡安葬费和抚恤金是这样,每个地方可能有所不同。 可以领二十个月的基本工资,以及丧葬费,另外配偶健在可以领遗属补助。补助费用是城市低保金的80%,北方地区每年可以领到4000左右的烤火费。不满十八岁周岁的子女领遗属补助(一般退休人员子女大于18周岁),如果子女大于十八周岁,但是还在上学,可以领遗属补助直到学校毕业,金额同上,城市低保金的80%。就此而已。 不要说已经退休,就是还在工作岗位,作为人民教师,如果因病去世,国家也会给予特殊优待。 田老师,未转正之前是村里一贯制学校的物理教师,由于身体原因,患了心脏病,但依然战斗在讲台上。第二年,他得到了指标,转正为公办教师。可惜只是半年,他病情加重,家人送往医院途中,不幸身亡。 当时,田老师有个女儿,均在上小学五年级,妻子也只是二十九岁,教育局和民政局要求家人把田老师送去火葬场火化,然后才能享受政策补贴。田家人听从国家安排,把田老师火化了,然后得到了国家抚养田老师女儿到十八岁成年,妻子永远领基础生活补贴的待遇。 所以,公办教师死后,家人只要遵从有关规定,老伴如是农村户口,就会得到基本生活待遇,一直领到闭目去世。而子女则享有一笔两万多元的安葬费。当然,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得到的待遇也会不同。 不要说是人民教师,就是一般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后家人也会得到安葬费,如老伴尚健在,并且为农村户口,一月就会有600多元的生活补助。胡某在民国时是土匪,杀人抢劫,奸淫掳掠,无恶不作,解放后,被人民政府逮捕,判了无期徒刑。由于胡某认罪态度和表现良好,居然在劳改农场转正,当了正式工人。土地下放后,胡某退休回家。 过着领退休工资休闲的生活三十年后,胡某一直活到九十二岁才去世。通过火葬,子女给也是九十高龄的母亲办了有关手续,每月领生活费600多元。当然安葬费也少不了。 在中国,凡是公务员、国有企业单位(社保制度实行以后可能不享有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旦退休,就能享有安葬费,如伴侣为农村户口,则可每月得到生活补助待遇。题主父亲是退休教师,死后待遇,如我所言。 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还能领到一笔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 题主的父亲作为小学教师,在三尺讲台上辛勤耕耘了一辈子,好不容易盼到了退休,原以为可以颐养天年了,没想到退休才一年,就患肺癌去世了。真的是天不作美,世事无常啊。在这里,愿逝者安息丶生者坚强! 在这里,我可以告诉题主,你父亲作为事业编制的退休教师,因病去世后,他养老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可以继承,还可以领取到一笔丧葬费和抚恤金。 尽管这一块没有全国统一的政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各地都有。只不过经济发达地区的标准可能会高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标准会少一些。 以我生活的地区为例,当退休教师因病去世后,死者亲属(合法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要在1个月内带着死者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身份证丶退休证、社保卡和亲属的身份证明材料,到社保局(还有医保局)去报告和申请。当社保部门接到材料和申请后,会首先办理一个养老金停发,然后按程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死者养老金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进行结算,按标准拨付相关费用。如果一切顺利,可以在7~10个工作日内通知死者亲属前去领取以下几笔费用: 1丶死者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2、5000元的丧葬费; 3、死者领取的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20个月的一次性抚恤金; 另外,死者的爱人如果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经社保部门调查属实的,办理相关手续后,每个月可以在社保基金领取到一笔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补助费。 首先是领到的是丧葬费和抚恤金,各地执行的标准不统一。如果社保账户个人部分有钱,可以给退回。如果医保卡里有钱,也可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