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关注职场问题更关心你的上啥班短视频招聘APP为您倾情解答,以下回答来自上啥班用户互动留言 在职场当中什么样的事都有可能会遇到,比较常见的就是一些员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协议,然后由劳务公司将他们派遣到有合作关系的公司去上班,对于这样的现象其实是比较正常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也是属于正常派遣。可是最近有员工反映,自己在工作单位工作了十多年了,突然被公司派遣到了劳务公司,出现了所谓的反派遣的现象,那么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呢?很明确的答案:不合法。 如果说公司这样做了,作为员工的自己是可以向公司申请索赔或者是到当地的有关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的。 之所以说是不合法的,是因为问题出在公司这边,因为该员工与事业单位之间还是有劳动合同存在的,而且我也相信在当初的合同中是不会有这样的规定的,即使有作为员工也是不会答应的,既然题主今天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就足以能够证明合同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再者说,公司既然还能起到派遣员工的权利,就说明与员工的合同没有到期,如果是到期了以后合同也就自动解除了,公司也就没有任何的权利去支配该员工的去向了。所以说总的来讲:该员工仍然与事业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 既然存在着劳动关系,假设事业单位想把员工派遣到别的劳务公司,那么前提是先要解除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才可以,因为公司的原因需要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可以不接受该建议或者是有权利向单位索取经济补偿。 1、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的(包括破产、营业执照被吊销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标准可参考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以上标准的2倍赔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了上面我们只是做了一个假设,也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证明了该做法的不合理性。再者说当初所签劳动合同里面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公司擅自将员工调离工作岗位,员工可以选择不接受,也可以选择劳动仲裁,不管怎么讲,对于这样的做法是极其不合法的行为。 上啥班,帮助你在职场里做得更好。欢迎小伙伴们关注上啥班官方账号,我们一起讨论,一起学习,一起成长,等你哦~ 如果你是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现在要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这肯定是不合法的。因为你是事业编制身份,而劳务派遣公司是企业,未经你同意,单位是无权改变你身份的。 如果你是事业单位临时工,虽然你在事业单位已工作十年,但因政策原因,使你的社会保险权益无法保障,这种情况下,你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也是解决你社会保险权益问题的唯一办法。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容选择的。可关键是做为事业单位临时工怎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呢? 我们都知道,在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前,事业单位不用缴养老保险,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后,按规定只有机关事业编制身份人员才能参加,事业单位临时工是参加不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而事业单位也是不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而事业单位临时工也参加不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那么事业单位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怎么来保障呢? 现在唯一的渠道就是通过劳务派遣来解决。劳务派遣公司为企业,他可以为员工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事业单位临时工走劳务派遣,既满足了事业单位用工需要,又妥善解决了事业单位临时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问题,可以说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员工在事业单位工作应该订立劳动合同,这里说的员工是指那些不在编制内的员工,按那些正式工的叫法称为临时工,其实劳动法规里根本没有临时工这个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应该订立劳动合同, 但现实非常残酷,好多事业单位根本就不给他们订立劳动合同,称他们为临时工,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为了规避风险,不承担社会责任,有好多事业单位将员工转成了劳务工,这是明显的真用工假派谴,是劳动合同不允许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明确的三性限制,即监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监时性即用工不超过六个月。 本问题中你在事业单位已经工作了十年了,按劳动法规定应该和本人鉴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了,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拒绝签定的,从应该订立之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你己经订立了劳动合同而且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或者已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己十年了,就应该和你订立一个无固定期限合同了,现在单位想把你转为劳务派谴工,这是明显违法行为。你本人可以拒绝,如单位辞退你,劳动仲裁可要求赔偿金,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金标准x2。你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下,大多数是不可能了,不如赔钱走人,别信那邪,那儿都能吃出饭了。 用人单位绝对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那如果事业单位一直不跟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把你转给劳务派遣,无非是存在两种情况,第1种情况就是上面我们提到的,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第2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违规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这两种情况,其实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那么,这个两倍赔偿金究竟是多少呢? [月工资×11×2] 如果你的月工资是3000,那么这笔补偿款就是66,000。 可能有的人会问,明明根据82条,这个上限不止11个月,为什么会只支持11个月呢? 那我们也来算一笔数,工人工作了10年,合同是每年一签,那么工人工作的第3年到第10年,也就是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没有订立的这8年时间里面 ,以月工资3000来算,会产生多少赔偿金呢? [月工资×12×8×2]减去[已经发放的工资]= [576000-288000]=288000 28万8千,这就比较多了。执行起来会相当的困难。所以目前来讲,双倍赔偿最多只支持11个月。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可能被当作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岗位,这不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由此可以判断题主不是在编人员,而应该是单位通过社会招聘录用的合同工。那么,十年的合同工能否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个人认为要看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定。 如果单位已与员工连续续签两次劳动合同,那么当员工在工作满十年的情况下,按照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一旦成为无固定期限员工,从法理上来说在不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原则上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将劳动人事关系转到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否则可视为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样的道理,如果劳动者已经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也可以参照劳动法上述条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单位的长期工而不能随便改变劳动关系,将"包袱"甩给劳务派遣公司。 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第一,个人与单位必须连续订立过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没有订立两次劳动合同,至少要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才可以有机会向单位提出诉求。反之,讲太多也没招。 事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在使用合同工、临时工的时候,为了图方便、省成本,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代为招人、管人,在如今已经非常普遍。以前可能有的事业单位没有使用这种方式,而是由单位直接招录,无形中加大了管理成本和经费支出,因此不排除有单位为了省事将招录临时工的工作服务外包,交给专业机构去处理,原来的临聘人员一律转到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如此,即便事业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现实中合同工也很难取得支持进行维权。毕竟,胳膊拗不过大腿,事业单位好歹是国家机构,个人再不满再有意见,又能耐奈他何?现实中,合同工、临时工吃亏的又不是一两个,又有几个维权成功的? 所以看开点,只要工资不降,由他去吧。反正横竖不能转正。如果真介意,那么唯一的出路只有考编制,除非你不想在体制内干了。 如果有确切的证据,确定是在该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这样做是违法的。 1、改派的实质,是改变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 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现在要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其实质是改变劳动合同主体,由原来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改为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在事业单位领取薪资报酬,改为由事业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费用,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由原来由事业单位缴纳"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费用,负责事故纠纷处理,改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社保和纠纷。 这个改变非常不合理,事业单位比较有保障,社保和纠纷处理都比较规范,而劳务派遣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常常少缴、迟缴甚至不缴社保,出现事故处理赔偿也不及时,不积极主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维护。 2、事业单位无权改变合同责任方: 工作十年以上的员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都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等于签订的是永久合同,直至员工退休。如果改签合同,责任主体方发生改变,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是新的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在事业单位做出这种改变时,员工有权拒绝。如果事业单位强迫员工签订新的合同,员工可以提出补偿要求,按照每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赔偿员工损失,由于是单位的责任,还可以申请2—3倍惩罚性赔偿。协商补偿后,如果愿意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新合同,可以选择继续在事业单位工作,如果不能接受,可以选择自主择业。 如果单位不同意补偿,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行政诉讼。 作为工作多年的公职人员,我来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先说个人的倾向性看法: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是违犯国家政策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看一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52号),是目前我国关于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从总体上讲,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这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然极为重要。 按照现行编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所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的每一个正式工作人员,都是有编制的。如果没有编制,肯定就不是编制之内的工作人员,说到底就是编外人员,当然不能享受编制之内工作人员的一切待遇,是标标准准的临时工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作人员有没有编制,是区分本人是否为体制内工作人员的根本标志。有编制,可以享受政策规定的一切待遇;没有编制,几乎享受不到什么待遇,说到底就是一个打醤油的、可有可无的小角色而己。 第二、关于劳务派遣工的实质。劳务派遣工这种用工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此还专门发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作为规范劳务派遣工的基本政策依据。《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即: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同时,用工单位(即:企业)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也就是说: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主体只能是企业,即便是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也必须只是在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 可惜的是:现实生活中,机关、事业单位早已突破限制,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各种类型的企业也把"三性"要求置之脑后,大规模地使用劳务派遣工。使得这政策有严格条件限制地允许的用工形式,从此这种实质上违法的用工形式,披上了一层貌似合法的外衣,遍地开花,如火如荼地恶性发展,成了用工单位、派遣公司双重盘剥普通劳动者的工具。说到底:无论在什么地方实际工作,劳务派遣工都是临时工,派遣公司不管,用工单位也不管,只要有人干活就行,工资福利待遇根本就没人关心。大量的普通劳动者成了现代包身工,境况悲惨。事实上,现在的劳务派遣工己经有了变种,还有了一定的官方色彩,甚至有些基本上符合正式用工的人,因编制人数的限制,活生生地被强制披上了劳务派遣工的外衣,导致所用的人员成了单位的二等公民,实在是不可思议。 第三、回答题主的问题:在事业单位工作十年的员工,现在要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合法吗?综上所述,一旦事业单位的员工,被派遣到劳务派遣公司工作,肯定将会彻底地失去事业编制,成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从公职人员身份转变为极不正规的劳务派遣工,也就成了标准的临时工。就个人的身份、待遇、社会地位等方面来说,这是致命性的打击。从此,正正规规的体制内工作人员,成了可能随时失业的临时打工者。毫无疑问: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现在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肯定会有一批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会被收回事业单位的编制,被成建制地转为企业化经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和企业职工。即便如此,事业编制人员也不能转成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工,这是肯定的。 针对题主这个问题,可以肯定回答,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其具体理由有两点。 第一,如果题主是事业单位内编制人员,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来说,这种直接转劳务派遣公司,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尽管现在事业单位正在改革之中,有些事业单位人员会转企,从而失去事业单位编制,但他们也只能是转为企业合同工,而不是劳务派遣工。 所以说,如果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转为企业人员,最多也就是失去事业编制而沦为企业合同工,绝不可能成为劳务派遣工。 因此,如果题主是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由于事业单位改革,一下子变成了劳务派遣工,那单位的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 第二,题主如果是事业单位非编合同工,那么直接被转为劳务派遣公司,这种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把原来与事业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变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合同的派遣工,那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这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终止原劳动合同,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那么事业单位就应该为题主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由用工单位(事业单位)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公司。 事实上,现在很多事业单位都在这样处理其合同工。就在今年,我单位就有5名合同工被迫转为劳务派遣公司,由于这些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清楚明白,这些人也没有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金。当然,也可能是他们害怕失去这份工作,不敢提出经济补偿金,所以直到现在这些人都没有反应。 尽管如此,但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上,我已明确提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应该给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现在不支付,只要在两年之内,这些人提出经济补偿金,单位还必须支付,否则诉诸法院,单位必输无疑。 所以,如果事业单位将合同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把工作十年的员工,直接转为劳务派遣公司,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不合法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合法不合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这个劳务派遣公司是事业单位所属的,单位派你到劳务派遣公司任公司负责人或负责某项管理,有任职时间,且你的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仍在事业单位不变,但你在劳务派遣公司不得获取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个做法是合法的。如果你是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单位与你协商,派你到劳务派遣公司任职,享受劳务派遣公司的薪酬待遇,你本人愿意。这个做法也是合法的。题主这里说的是单位指派,而不是你就成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如果把你变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单位不与你协商,你也不同意,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如果没有和原来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被派遣到劳务公司,这样做不违法。到了劳务派遣公司会规范劳动用工,会签订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就有保障,就可以交各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