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同视工龄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实际上是这样,1992年10月之前,已经有一部分地区和工人试点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他们的缴费情况,就是实际的社保缴费年限。
而视同缴费工龄,是指我们在本身社保没有缴费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人员,没有建立社保缴费之前的工龄,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上山下乡知青也是。后期的转业军人也是。尤其是我国的军人保险发是2012年7月1日施行的。所以之前,如果军队没有给交纳保险的话。回到地方以前参军的军龄都是视同缴费年限的。
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上,只有国家的文件规定,也有地方的文件规定。
一般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用处主要在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但并不是说试点的人就吃亏了。
各地政府一般都是卡一个年限之前,在此之前的都作为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缴费年限。也有个别地方是直接只看视同缴费年限,比如说黑龙江。
我国实在是太大了,各地政策有不同也是比较正常的。有关问题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的12333。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视同缴费年限。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首先应纠正的题中应称"视同缴费年限"不是视同工龄。因为养老金是以缴费年限来计算养老金的不是以工龄计算养老金的。比如养老金制度改革后,如果你有工龄但单位与个人都不向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就是没有缴费年限,那么社保局是不会计算对应工龄的养老金的。因此养老金计算公式里只有缴费年限这个指数没有工龄指数。那么对于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改革之后退休的职工是否存在不合理?因为他们改革前工作了,创造的利润除少量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外,大头收入收归国有了,怎么办?比如说1992年10月为改革之日,1993年10退休人员,只交了一年养老保险费用,40几年工龄没有缴费,也就没有缴费年限,那只计算1/40的养老金行吗?当然不行!所以改革前的工龄沒有缴费要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缴费怎么确定缴费指数呢?缴费指数=个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基数)/社平工资得到的。那么就用"视同缴费指数"代替缴费指数来进行计算过渡性养金和基础养老金。因此视同缴费指数高低的确定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只有企业没按职称级别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并且由各地(省市)确定一个标准,大部分规定为1,而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是以职称、职务、级别定高低的。例如中级(科级)1.3、副高(副处)1.76、正高(正处)1.9878,差距很大啊…。
那么枧同年限怎么确定呢?国家文件规定:企业以养老金制度改革后当地建立个人账户之日为节点(养老金改革并开始缴费了但没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节点),之前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可计算养老金,之后的工龄只有缴费了的年限才能作为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
那么题主提问中的1992年10月,可能是你当地养老金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日,适用你当地省市,此前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于全国企业养老金改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各地是不统一的,所以全国企业没有统一时间,大都在9O年代前后几年,因为初次改革只是摸索不统一情有可原,比如湖北和有些地方就是1996年元月。而后来的事业单位改革节点为2014年10月1日,那才是全国统一规定了的,而且很多规定都相对企业合理些,规定也不相同。
视同工龄是国家的统一规定。至于开始执行的时间,是以各地成立社保局、或社保局履行职责开始实施。因为,从某地方搞试点,组建成立社保局起,到全国各地普及社保工作,在时间上会有一定的差异。但对视同工龄的计算,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比如说: 在社保局成立以前,凡是参加工作的干部、职工,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的工龄,均为视同缴费工龄。亦视同工龄与参加社保后的缴费工龄,一并加计为参保缴费人的缴费年限,计算退休金。即:其中体现有视同缴费工龄年限(数)。
视同缴费工龄的依据,或具体解释权,属于当地社保局。 譬如:
①、 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新中国成立后参加清匪、反霸等,革命工作的时间、……,以及离休与退休的界定等。
②、 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安置在农村或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时间。后来又被招工、调回城镇,或参加工作之前,断续的待业时间等。应如何界定或认定。这些具体细节问题,及当时政策精神,如何对应均以社保局的解答为准。
③、 参保人的视同缴费,仍然是凭有效依据执行的。比如:参加工作时的劳动局、人事局文件、主管局文件、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文件、入伍通知、退出现役的军人证书……等。并非是凭空纳入视同工龄的范围。
简言之,这些是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亦各地方根据相关政策精神,与实际情况对应执行。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国家规定的是视同缴费工龄,因为1992年10月份之前国家没有统一社保缴费,也就是说之前你参加工作多少年就等于你缴费多少年。
1992年10月份以参加工作视同缴费工龄(叫缴费年限),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我国工人(含机关干部)的退休制度是从51年就开始建立,企业职工退休金是从企业生产成本中提留(叫劳保基金),在企业生产费用中列支,职工退休金就是从劳保提留基金中支付的。一直到1969年,财政部下发文件,要求企业停止劳保基金提留,以后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由所在企业支付,列入生产费用。
1992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当年没有实行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法律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职工合法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所应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买单。
《社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可见,职工92年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不是各省市自行规定。
视同缴费年限为什么定在92年前(而不是90年前,或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这是因为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改革的文件要求从1992年起全面实行缴费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数省地区也都从1992年开始实行。所以,这个时间节点就定在92年。
但全国各省市实行的时间有先有后,最迟的在96年才实行,这样各定的时间就有差别,有的是以92年10月前为准,有的省可能是定在96年10月前都算。这样一来,就有人误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是由各省市规定的,其实这是误解,事实上是国家统一规定,各省落地时间有差别而己。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由地方制定,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也要按照各省的规定。有的地方以开始个人缴费以前为视同缴费年限,有的地方以建立个人账户以前为视同缴费年限。1991年国发33号文开始提出个人缴费,北京是92年10月开始个人缴费,98年7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98年6月30日以前为视同缴费年限。北京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是92年10月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一年发给1%;92年10月至98年6月30日的实际缴费年限以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每一年发给1%。北京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即体现了公平,又照顾了缴费基数高的,我认为是最好的。
谢邀请:视同缴费年限,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各省市有关部门自己上报的具体方案。一般并不都是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的工龄被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一般应该是设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龄被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不是开始参保的时间。不知道你是哪个地区的。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同视工龄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
什么是缴费年限呢
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实际的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说得通俗一点,就是当年没交社保,但是国家也当做你们交过了。如今养老金的发放就是按照你的缴纳总额和缴纳年限来计算的,所以视同缴费期间实际上是没有缴费的。
这个视同缴费期间,你的个人账户中也是没有实际上的缴费行为的,所以在视同缴费年限当中不是缴的"费",而是缴纳的"年限",也就是时间
那么视同缴费年限有哪些人可以有呢?
首先是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这个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是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而且可以跟实际的"缴费年限"合并来计发养老金。
第二点就是机关事业单位
正式职工调入企业之后应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就当做视同缴费年限了
第三是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的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他们的军龄还有下乡期间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都可以计算为连续的工龄年限
那么视同缴费期间不算钱,到底是用来干吗的呢?
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其实是我们专门为了解决"中人"退休待遇而设计的一种退休资格条件。它是说职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当中漫长的一段时间,可能有一段时间没有这个制度,所以你没有交钱,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上的个人缴费行为,但是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会把你这段没交钱的时间也算进去。通俗地打个比方来说,如果说一个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被认定为是6年,那么在国家实行缴纳养老保险政策之后,他再实际缴纳9年就可以在退休时享受养老待遇了。因为我国规定养老保险缴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当然,养老金是多缴多得,在缴满15年之后还没有到达退休年龄的,我觉得最好还是按时足额的缴纳养老保险因为这样才能在垂暮之年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没有一点后顾之忧
所以总结一下视同缴费年限的作用
第一是跟你实际的缴费年限合并起来作为退休资格条件,在计算养老金的时候来合并计算一下。
第二是确定发放过渡性养老金的比例,毕竟您那段时间还是没有交钱的所以需要过渡一下。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视同缴费年限应该指的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而不是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全部时间。
据题意分析,这种说法不严谨,就全国而言没有科学依据。因为90年代初有关对退休金制度的改革这是总体方针,但各省直辖市遵循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改革时间有所不同,具体执行时间有前后。
有的是92年开始,有的省份却是95年始不等,前后不一。准确的说,要以省和直辖市的具体选定的改革时间为准。如某直辖市对所有大小国企是自92年5月始进行退休金制度实行全面改革,于是在当年5月份之前,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当地国企的所有在编人员,即从92年5月改革前的连续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且这些国企在编人员将来退休后,改革之前的工龄也予以认可为正式工龄,所计算出的这段视同缴费年限的养老金部分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因为在此之前本人没有缴纳过社保金,个人账户没有记录,但也不吃亏。虽然各省直辖市改革的年数时间有所不同,但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的时间以上已讲,应属国家规定,地方执行。以上个人见解。
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但具体什么时间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则是由各省市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国家社保政策,企事业单位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国家认可的未缴费工作年限期间,由政府承担这段时间的社保费用,其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但由于全国各省市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是完全一致,同时本省内也存在多种参保养老保险时间,所以具体到各省市执行的时候,需要按照各省市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实际时间和实际参保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来确定。
比如,提问中的1992年10月份说的应该是北京市的情况,其它省市视同缴费年限没有这个时间节点。北京市是1992年10月1日开始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到1998年7月1日才开始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以北京市1992年10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全国视同缴费年限最短是四川,四川1990年1月之前的工作年限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而西藏是最长,西藏2000年7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而全国大部分省市视同缴费年限是1996年1月之前。
在这里,有必要对视同缴费年限牵涉到的过渡性养老金问题啰嗦一下。过去,总有人认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就不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把视同缴费年限变成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唯一前提或条件,实际上,这么理解是不准确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凡是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或者实际参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就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换句话说,即使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只要你是建立个人账户前实际参保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就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这点对于原来国营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非常关键,因为他们就是只有实际缴费年限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批人,但他们同样是可以享受到过渡性养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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