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谭法 关注我们 在中国历史上,说起帝王和妃子,谈论最多的当属唐玄宗和杨玉环。自古以来,无数文人墨客描述着他们这段凄美、浪漫的爱情故事。"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 但是在伦理关系上,杨玉环其实是唐玄宗的儿媳妇。在当今社会中,这种关系是违反伦理道德的,那在法律上,《民法典》是否也禁止公公和儿媳这种姻亲结婚呢?关于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具体有哪些呢?本篇文章将为您详细解答。 1
法律规定及解读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该条是关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的规定,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禁止血亲结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基于优生优育上的考虑,二是基于传统伦理道德的和亲属秩序的维护。 · 直系血亲的范围 血亲主要是指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称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出生而发生。从己身开始计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也是直系血亲,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 一是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是不同辈的伯、叔与侄女、姑与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之间; 三是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 以自己为中心,下图中的亲属均在禁止结婚范围内 2
实践中典型问题及判例 表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结婚吗 ● 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表兄弟姐妹结婚、亲上加亲的说法。因此,尽管我国历史上曾禁止同姓结婚(如堂兄弟姐妹),但异姓结婚,如表兄弟姐妹结婚,是比较常见的。 ● 自1980年《婚姻法》修改以来,明确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001年《婚姻法》和《民法典》都沿用了这一规定,表兄弟姐妹之间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范畴,违反该规定结婚的,婚姻无效… 案例:张某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胡爱香于1989年2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开始共同生活。另查明,申请人张某某之母与被申请人胡爱香之母系亲姐妹关系,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胡爱香系姨表姐弟关系。 法院判决: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胡爱香系姨表姐弟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多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应宣告无效。 养女可以和养父结婚吗 拟制直系血亲也是直系血亲,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同样属于本条规定禁止结婚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但是他们之间的血亲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故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仍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当收养关系解除后,原来的养女和养父是否可以结婚呢?法律并未对养子女和原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是否处于禁婚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但基于养子女与原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在收养关系解除后法律上的关系亦消除,若其结婚不会带来生育学上的问题,亦不会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且根据私法上"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故在收养关系终止之后,养子女与原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与继兄弟姐妹可以结婚吗? ● 拟制旁系血亲是否属于禁婚范围,立法并未明确规定。从优生学上来看,拟制旁系血亲没有血缘关系,不会增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遗传概率。从社会伦理道德上来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建立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在收养关系成立前并无任何关系。 ● 收养关系成立后,虽然成为拟制旁系血亲,但如与继父母带来的无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结婚并不违背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为普通大众所接受,亦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 案例:熊某与任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3民初2497号) 被告系其父母收养,被告之母与原告之父是同胞姐弟,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以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为由,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婚姻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理由是:对于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依照民法原理"法无禁止即许可",拟制旁系血亲,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姻亲之间可以结婚吗 姻亲包括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直系姻亲,如岳母与女婿、公公与媳妇;旁系姻亲,如男方与小姨子、女方与小叔子。这些亲属之间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呢? 首先,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根据私法上"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直系姻亲之间、旁系姻亲之间不属于禁婚范畴。 其次,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和伦理上来讲,像公公和儿媳之间这种直系姻亲结婚易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在伦理秩序上往往难以为民众所接受,故并不倡导具有此类关系的公民结婚。 因此,若把唐玄宗和杨玉环的故事放到民法典时代,虽然在法律上允许两人结婚,但是一般认为这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不会当作白居易《长恨歌》中的凄美爱情故事加以宣扬。 相对来说,旁系姻亲之间的婚姻,稍易于为民众所接受,虽不提倡,但从尊重当事人的结婚自主权出发,不宜过多干涉。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特别声明 以上所载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单位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如您有相关议题需进一步沟通,欢迎私信进一步交流探讨。 谭武英 律师 ■ ALB中国前15强律所合伙人 ■ 法学硕士 & 金融学硕士 ■ 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 ■ 十余年的某直辖市检察系统工作经验 ■ 掌握争议解决的核心思路与技巧 执业领域: – 非诉讼业务 – 财富规划 婚姻家庭事务 企业刑事合规 刑事风险应对 股权架构及公司治理 – 争议解决业务 – 刑事犯罪 民商事争议解决 有爱的法律专家,在您身边。 - 团队咨询热线- 1811605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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