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刘女士花798元买了一件中长款的羊毛大衣,收到货之后竟然是短款的,于是她退货了,并收到退款。可随后她又收到了这件短款衣服,店家称衣服有膏药味,要求她给30元干洗费,要不然拒收,可刘女士拒绝了这个要求。 天气冷了,刘女士想买一件羊毛大衣,她在看衣服时,看到有一件衣服的款式很漂亮,她很喜欢,虽然价钱是798元,也不算便宜,但是追求时尚的刘女士,还是毫不犹豫地买了下来。 付款之后,刘女士很期待到货,她很期待自己穿上这件漂亮的羊毛大衣,能够美美地展现在朋友面前。很快她收到了货,她迫不及待地把衣服拿回家,回家之后她打算试穿一下衣服。 可她发现衣服的款式并不是自己所买的款式,并且码数也不是自己能穿的码。瞬间她的喜悦心情就没有了,于是她把衣服包装好,叫来了取件员,选择了退货。 在退货的过程当中,也是很顺利,因为她的信誉很好,所以很快收到了退款。收到退款之后,刘女士以为这一次不愉快的买衣服经历,就此结束了。 可没想到没过几天,刘女士竟然又收到了这件短款衣服。她觉得很奇怪,因为自己明明已经收到了退款,为何还要给她寄一件衣服。正在她感到疑惑时,她看到包装外面写着三个字:膏药味。刘女士不知道店家是何意思。 正在刘女士不知所措时,店家联系了她,他问刘女士,收到衣服之后,是否试穿了衣服,所以衣服上有膏药味。由于味道影响了衣服的二次销售,他要求刘女士赔偿30元的干洗费。 刘女士对于这个要求感到很不合理,因为这件衣服并不是自己所买的那件衣服,而且这件衣服的码数是大码,自己132斤,根本就穿不上大码的衣服,又何来试穿,并且自己那段时间自己身体好好的,又怎么会有膏药味? 所以刘女士拒绝了店家的要求,因为店家的意图很明确,如果刘女士愿意退30元干洗费,那么就证明刘女士试穿过这件衣服,但实际上刘女士没有试穿,刘女士又为何要承认呢? 于是刘女士告诉店家,他们寄错货了,并且自己已经收到了退款,所以希望店家收回这件衣服。可是店家拒绝收这件衣服,坚持认为刘女士试穿过这件衣服,要求刘女士赔偿30元的干洗费。 对于这件事,刘女士跟店家如何协商都没有协商成功,虽然她已经收到了退款,这件衣服她可以不积极去退货,但是刘女士是一个比较正直的人,所以她希望店家给自己一个说法,于是请来了调解员。 调解员联系店家,说这件衣服根本不适合刘女士穿,她不可能试穿了衣服,对于这样的情况,希望店家能够收回这件衣服。 而这一次面对他们的联系,店家的态度却来了一个大转变,他说都已经退款了,就不会拒收衣服。他们表示,这件衣服是寄错了。所以对于干洗费的事情,他们也没有再次要求。 1.在这件事情中,由于双方并不是在面对面地买卖衣服,对于刘女士来说,她面对的问题是,这衣服的款式,码数都不是自己所要的,所以她选择退货,而店家要求她赔偿30元的干洗费。 对于店家来说,他面对的问题是,退回来的这件衣服有膏药味,影响了衣服的二次销售,所以他要求试穿过这件衣服的顾客赔偿30元的干洗费,但是刘女士拒绝了。 对于双方所遇到的问题,各自又该如何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针对刘女士和店家所遇到的问题,由于双方各说各有理,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去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首先,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由于在这件事情中,店家认为刘女士已经试穿了这件衣服,所以有膏药味。而刘女士则否认自己试穿过这件衣服,因此对于这件事情,大家的认知是达不到逻辑必然性的。 其次,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法律规定为,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岀相反的证据。 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在这件事情中,店家证据就是,这件衣服寄给了刘女士,回来之后,衣服有了膏药味,影响了二次销售,所以要求刘女士赔偿30元干洗费,但他并没有有力的证据,去证明这件衣服确实是刘女士试穿过的。 而刘女士给出的证据是,这款衣服的款式并不是自己所要的款式,并且码数也不是适合自己穿的码数。但是不排除刘女士收到货之后,出于好奇心试穿了衣服。 而由于店家并没有看到自己收到衣服的整个过程,所以她也不能有力的证明自己没有试穿过衣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事情的发展情况,来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这件事情中,其实刘女士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会大于店家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因为这件衣服,本来就不是刘女士所买的款式,并且刘女士132斤,衣服的码数是大码。 在正常情况下,刘女士不可能去硬试穿这件衣服。再一个方面,刘女士在收到衣服的过程当中,自己的身体状况很好,并没有使用任何药,她可以让周围的人给予证明,自己身上没有贴过任何东西。 而店家只是因为把衣服发给了刘女士,就认为是刘女士试穿过衣服,上面带有膏药味。由于这件衣服在发给刘女士之前,有可能是其他顾客试穿过,也有可能这件衣服曾寄给过别人,别人试穿这件衣服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因此在这件事情中,刘女士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店家提供证据的证明力,由此可见,这件衣服刘女士没有试穿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赔偿30元赔偿费的。 @雷神看法其实在这件事情中,刘女士已经收到退款了,觉得店家在这件事情的处理方式不太对,所以她才要去讨个说法。 大家对于店家提出要刘女士赔偿30元干洗费的做法,有何看法? #我与宪法40年# #律师来帮忙# #杭州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