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保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原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部分,退还给个人的规定已废止,对缴费达不到15年的,规定可以继续向后延缴,直至缴满15年便可办理退休。 既然政策充许继续缴至办理退休,为什么要退还呢? 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社会互济性"特征,是按照"大数法则",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筹集资金,统一调剂使用,依靠社会力量均衡负担并分散风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划入个人帐户,12%划入统筹基金帐户,也就是说,12%部分就是均衡负担分散风险的部分。说直接点,有沾光的,肯定有吃亏的。那么从制度层面来说,只退个人帐户部分是合理合法的。 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也充分考虑到了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实际情况,对死亡人员,除退还个人帐户外,其家属还可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待遇。如果把统筹部分也退给个人的话,那丧葬费、抚恤金从哪儿来?利和害是相跟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只退个人账户部分也是合情的。 再一方面,《社会保险法》也没有规定说缴不够年限了,把个人帐户退给个人,只是规定可以续缴,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你确实缴不起也不想缴社保的话,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 灵活就业人员本就没有固定职业,收入又不稳定,还是选择继续缴费办理退休的好,有了养老金,老年生活才更踏实。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未缴夠15年时,为什么只退还个人部分,统筹部分却不退还?我仔细分析研究后,给出的理由与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统筹部分归全体退休人员所有,所缴费一旦缴纳入库,就成为公共基金,公共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的属性完全不同,对于单位缴费部分与自由职业者纳入统筹部分,都是一视同仁的,也就是只缴不退的,这个政策规定是明确无误的。 二是统筹"资金池"里的钱,那是专属专用基金,除承担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外,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冬季取暖费等津贴补贴费用,盖出于此。尤其是作为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清零后的继续列支渠道,它是面向所有退休人员的。 三是统筹帐户部分不退还,这与实施全民参保,强制参保缴费,依法依规建立广覆盖的社保"安全网",不无关系。参保缴费这既是权益又是义务,而且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是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随意退保断缴,无正当理由的停保是违反法定参保义务的。 四是必须认识到统筹部分,是法定必须缴纳入库部分,不是额外贡献或者加码乱收费,自由职业者的总体费用负担,是低于有单位参保人员的。而且,这部分基金是用于支付自由职业者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部分,比如退休后的基础养老金,超过平均余命后的所有各项费用的。 感谢阅读、关注并点赞!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 任何政策其实不能简单滴用合理或是不合理来分析和判断,有其合理的一面必然也有不合理的一面,只要是对大多数人合理的,对少数人不合理也是合理的,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规则存在的意义。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保障参保人,按照制度的规范进行缴费,这是履行义务,然后按照制度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这就是权利。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时,首先就要考虑清楚自己为什么要缴纳这个保险,这个保险有什么规定或是规则,自己现在缴费时,能否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缴满规定的缴费年限等。只有把这些问题考虑清楚了,我们才会去参加这个职工养老保险,如果规则都没有弄清楚,只是盲目地参保,结果参保以后后悔了又要退保,这不但是一种比较盲目的行为,也是一种毁约行为,毁约的结果肯定是要付出必要的代价,既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的确因为各种原因,由于参保初期考虑不周全,或是对社保知识不够了解,在参保后因为各种原因经常断保、停保,导致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导致无法按时办理退休。继续缴费吧,面临延迟办理退休的问题,办理退保吧,的确只能退回个人账户部分,而个人账户部分只占自己缴费费用的三分之一左右,也就是三分之二左右无法退回,从表面来看的确非常不合理。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还是从参保人的自身利益来考虑的。也就是说,对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是不鼓励退保的,缴纳养老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老有所养,能有一份自己的养老金待遇,这不但是个人意愿,同时也是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的初衷。 那么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如果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该怎么办呢?除了退保以外,还有两种办法能够更好地解决。如果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够就去办理退保,个人的损失的确非常大,而一旦退保就意味着自己永远失去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除了社保工作人员要给你讲明利害关系以外,还要签订书面的确认书,才能退回个人账户部分资金和利息;但是除了退保外,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可以继续缴费,直到缴费至满15年为止。我想这个表述已经很清楚,是不鼓励退保的;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可以转至新农保或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从这点来解读也是不鼓励退保的。 综上所述,灵活缴纳社保虽然是个人全额缴费,但是如果缴费年限不够,退保时只能退还个人账户部分,这样的规定从表面看的确不合理,但是如果从内涵来看,其实也是为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这个合法权益就是确保每一位参保人都能获得养老金待遇,政策是不鼓励退保的,除非参保人死亡等突发情况以外,其实也没有必要办理退保,最好的办法还是继续缴费或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个人全额缴纳所有社保费用,交不够年限不能办理退休时只退还个人部分当然不合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很多灵活就业人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的,所以才会导致这种情况的发生。 通常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人员会选择一家具备社保代交资质的公司去代理缴纳社保,这样缴纳社保,也是以代交公司员工的身份去缴纳的城镇职工社保,也就是说,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那么在社保系统中识别的时候是不能识别出你是否为自由职业者,因此处理的办法和标准都是按照城镇职工计算的,因为城镇职工的一大部分社保费,大概70%的社保费是企业来承担的,这些钱会进入社保的统筹账户,个人承担的费用是占到了30%左右,供给个人养老金账户,所以在交不够年限的时候,退还的则是这部分钱,丝毫没有破绽,而这样缴纳社保的人实际上是不能算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的。 真正意义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人员是指从事个体经济的,或者小商小贩,总之没有上班的人群,去社保办理了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后,直接在社保局缴纳社保的,才算做灵活就业人员,这种人员在社保不够年限的时候可以缴费至规定的年限然后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所以大家不能搞混了,搞混了就会导致交不够年限的时候,自己所缴纳的社保费不能全额退还,也属于个人层面的风险了。感谢阅读,欢迎添加我的关注! 为什么交社保时让全额交费,退保时确只退我个人部分,不公平,不公平。虽说不公平,但规矩就是规矩,不能因为某个人而改变。不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想要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需要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养老保险累计缴纳年限最低满15年,才可以。 而很多人都是由于缴费年限不满足15年,导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实像这种情况也不必太过担心,因为像这种情况的人员有很多,所以国家也考虑到这一点,在2011年5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已明确说明: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不到缴纳年限有两个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这两种方法都觉得不太适自己的话,还可以选择退保,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过不到万不得已还是不建议退保。为什么只返个人部分呢? 首先,我国的社保是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保险组成。其中对于自由职业来说,也就是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的保险只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至于其他三个保险则无法以个人名义进行缴纳。 其次, 规矩。无论是养老保险还是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内容上我国都是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框架。而这制度的目标一是为了参保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将逐步调低,从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二是为了体现公平与效率。虽然通过单位缴纳费用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但其中单位缴纳的费用全部划入统筹账户。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的话,费用则是由个人全部承担,其中养老保险的8%划入到个人账户,医保不设有个人账户。 比例分别为: 第三,一份合约。在缴纳社保时,其实就等于签署了一份合同,约定好了双方责任义务。而我国在政策上是不鼓励退保的,目的其实也很明确就是老有所养,退休后能有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不但是个人意愿,同时这也是国家养老政策的初衷。所以退保则属于您违约在先,自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了。 结束:无论是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保还是通过单位缴纳,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待遇时,由于是个人原因造成无法领取,责任在于个人,这个时候办理退保,虽然实属无奈,但也是违约在先,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符合退休条件,只退个人养老保险部分,这是《社会保险法》定的规矩。 我认为:按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保,个人承担全部费用,缴费年限不够,只退还个人部分,不退还统筹部分,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主要原因有2个:一是这样做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互助共济"的要求,所以符合法理。二是国家在制定社保缴费政策时,已经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有所倾斜。与企业统筹缴费比例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的统筹缴费比例降低4%,所以符合情理。毕竟统筹部分计入统筹基金账户,属于公共财产;个人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财产。社会保险本质上还是一种"保险",缴纳"保险"哪能没有风险,个人理应承担相应的权益和责任(风险)。下面结合问题,做具体分析。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年限不够,并非直接退还个人部分!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有关要求 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计入养老统筹基金,8%计入个人养老账户。每年7月根据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依据,进行缴费选档(60%-300%)。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全国各地略有差异,沈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8%和10%,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行选择。缴费基数以每年公布的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为依据。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有关要求 1. 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 注意: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1)延长缴费。可以申请延长缴费(一般为5年),延长期间缴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2)延长缴费不满15年。可以申请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付手续。 2.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全国各地略有差异。 在沈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下面以沈阳为例,仅供参考。 注意:医疗保险缴费不满25年,怎么办? (1)可以一次性补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 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可以按月补缴。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3)可以放弃补缴。但是放弃补缴,个人医保账户上的余额一般是不能取现(目前只有极少数地区可以取现),但是可以继续使用(如在药店买药等),直到用完为止。 实际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年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先延长缴费,缴费不满可以申请办理退休;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性补缴或按月补缴,也可以放弃补缴,但是不能退休个人账户余额,只能使用医保卡买药,直到用完为止。二、按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保,个人承担全部费用,缴费年限不够,只退还个人部分,不返还统筹部分,是否合理? (一)符合法理,体现了社会保险制度"互助共济"的要求 1.统筹缴费部分计入统筹账户,不属于个人财产,属于公共财产。 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医疗保险都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参保人缴费的一定比例进入统筹账户,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以养老保险缴费为例: (1)个人账户相当于延迟支付的存款,属于个人财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一点大家都是普遍认可的。 (2)统筹账户相当于一个储水池,属于公共财产。用于发放全体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超过计发月数之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必须从这个账户上列支。 简言之:我们去买基金,一般会收取一定金额的手续费。统筹部分相当于手续费,基金账户里的钱相当于计入个人账户里的储存额。当你要提取基金,最后返还给你的只有个人账户里的基金,而不能返还给你手续费。只不过,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费用比较高而已,对于个人而言,是很大一笔费用。 2.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保障人民生活的一项"保险制度",参保人的权益与责任是对等的。 (1)所谓参保权益:就是享受养老待遇(主要是指退休以后的养老金)和享受医保待遇(主要是指医保费用报销)。 (2)所谓参保责任:就是按照社保的"游戏规则",缴纳社保费用。 个人权益和责任是一种对等的关系,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的利益。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把所有参保人的缴费集中起来,才能实现互助共济的目的。否则,每个人以个体形式参保,最终能享受到的退休和医保待遇也是有限的。如果想要享受相应的社保的待遇,就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自己的缴费责任,并按照共同约定的条款规定执行,所以不能把缴费中的统筹部分随意再拿回去。 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既体现在代际互助(即在职人员是承担缴费的主要群体,退休人员是享受待遇主要群体 ),也体现为区域互助(即富余地区的社保基金要支援贫困地区的社保基金),还体现为不同收入水平的参保人之间的共济(即高收入群体缴费多,低收入群体缴费少,相当于高收入群体通过社保缴费在接济低收入群体)。其本质就是"小助老,富助贫,高济低"。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和谐。 (二)符合情理,社保制度对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成本上已经有所倾斜 以养老保险缴费为例: 1.对于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统筹缴费比例为16%,计入养老账户。 2.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20%,其中:12%计入养老统筹账户,8%计入个人账户。 实际上:企业职工实际的养老保险缴费总成本占比为24%,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占比为20%;虽然企业承担了统筹缴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承担了全部费用。但是对于社保制度来说,并没有按照企业的全部缴费比例,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用。相当于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已经降低了4%,在这个层面来说,已经有所倾斜了。写在最后: 1.正所谓"鱼和熊掌不可兼得",一方面不想承担统筹部分的费用的责任,一方面又想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明显的权益和责任不对等。 2.社保本质还是一种"保险",既然是保险,就会有一定的风险(社保的风险系数已经是比较低的了)。国家也要保证所有参保人的权益,个人也应该遵守"游戏规则",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在半途退保时承担相应的损失。 3.合理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合理。既然国家的社保缴费制度有明确规定,就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否则,如果所有人在缴费不满年限的时候,都可以申请退付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那么社保就失去了"互助共济"的意义。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也没有必要缴纳统筹部分了,那么还不如去买"商业保险"。 按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保,个人承担全部费用,缴费年限不够,是否应该退还统筹部分的社保费用?对此,你怎么看? 关于社保缴费等有关问题,欢迎留言!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问答,感谢您的阅读! 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别忘了评论、转发、点赞、收藏呦! 我是@人事通 ,你身边的人事小助手。 完全不合理,因为统筹部分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所得,这部分被剥夺了还能合理吗? 合理就没有下岗工人了。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交纳全部费用,但如果年限不够,只退还个人部分,统筹部分不退还,这个确实是这样子的,不但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实际上,作为企业在职职工来讲,那么如果说你的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15周年,那么是不能够直接办理退休的,但是你可以选择退还个人账户部分的余额,所以说不论是灵活就业人员也好,还是企业在职职工也好,只能够退还个人账户部分的余额。 因为我们的职工养老保险账户,是分为两个账户的,一个是个人养老金账户,另外一个是统筹养老金账户,那么有一部分比例划转到统筹养老金账户里,那么这个统筹养老金账户是个人是没有办法来退出的,所以说你只能退出个人账户部分的钱。 我们都知道灵活就业人员是按照20%的缴费比例来参保,自己的个人养老保险的,但是划转到个人账户的比例仅仅只有8%,所以说剩余的12%进入到了统筹账户当中去,那么这个12%的统筹账户当中的钱是没有办法退还给你本人的,所以说仅仅只能够退还8%的一个个人账户。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的全部费用,但是如果说你要退还这部分费用的话只退还,进入到个人账户的比例,并不退还进入到统筹账户的比例,所以说这一点是所有退还养老保险的一个规定,任何人都是一个样子的那么这样的话! 实际上退出养老保险的交费并不合算,而且尽量不要选择这样的一个模式,因为我们都知道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周年以上,那么就可以享受到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所以我们尽量能够保证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达到15周年以上的累积交费,我们可以选择停止交费,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这样一来的话你只需要等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了! 如果要选择中途退出养老保险的话,那么只能够退出你个人账户的比例,因为进入到个人账户比例大约是,灵活就业人员交费总额的35%左右,剩余的65%都进入到了统筹账户,而这一部分的缴费比例是不能够退还给你自己的,所以说这种情况。你只能够享受到你交费总额1/3的一个退费,剩余的2/3你就相当于做了贡献。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