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的使用权褚氏农业弄虚作假,做了什么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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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云南褚氏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褚氏农业")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少人揣测褚氏农业究竟做了什么假,例如,有的网友认为企业旗下的"褚橙""云冠橙"刚开始确实好吃,现在不好吃了;在本文看来,水果口感不足以使企业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异常。
褚氏农业由褚时健牵头成立,致力于水果种植;水果种植涉及农用地,农业用地又关系到土地使用权。农业生产能够设立有限公司经营不仅是重大的法律问题,还涉及民生;生猪生产是大农业的一部分,生猪由企业生产,国家难以控制肉价,例如,发改委仅能释放储备肉平抑肉价。
由褚时健牵头成立的褚氏农业,曾是"中国烟草大王"的名头决定着种植水果的农业用地规模不存在问题;就农用地的所有权而言,要么国家所有,要么集体所有,这样农用地的使用期限就是绕不开的话题。即,褚氏农业占用的农业用地究竟何时届满呢?例如,褚氏农业与农民,或者发包人另外签订承包期限是否合法有效。
多数人可能认为,农用地的承包期限就是土地的使用年限;不少人在此认识下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签订的长达七十年的林地承包权,例如,南京某一外资企业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农用地协议等。事实上,我国每轮土地承包由国家政策决定,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于2002年,对全国范围内的承包并没有起到实际作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其中,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不少人据此认为,农用地在任何时候可以发包、承包,而且不需要重新发包、承包。基于这种理解,不少企业与村委会签订了长达七十年的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背景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的政策,由于严格执行计生政策,"提倡"事实上也是硬性规定,例如,超生罚款等。耕地等农用地"再延长"相应的期限具有合理性;国家允许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胎的情形下,"再延长"相应的期限可能没有可行性,甚至继续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可能与国情不符,例如,农村新增人口长期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至少可以评价为缺少分配正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背景
还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中的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意味着承包期限内不得延长,也不能收回土地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延长土地承包期限。不少人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期理解为农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以"以租代征"的方式,供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甚至工业生产。事实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根据已规定了农业生产等的经营方式,即,合作生产,但诸如褚氏农业还是不断设立。
就褚氏农业的土地使用权而言,种植水果的土地倘若为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可能即将到期;倘若为国家所有,法律人怎样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不少人寻找法律根据未果,便认为地方政府划给农场经营的土地为"国家所有"。一方面,《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另一方面,《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没有补偿的农用地仍属于集体所有。
农业合作社不能成立公司
有人可能要问,《宪法》第八条为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等业务由合作经济经营呢?答案是粮食安全需要;国家可以对粮食等农产品实行政府定价,并将政府补贴等作为盈利返,或者分配给劳动者。根据世界粮食组织的定义,粮食安全是指食品安全。褚氏农业弄虚作假,究竟做了什么假?在本文看来,多数情形下,该公司从事的农业生产可能不是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