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笔者曾关注光伏行业将强化反垄断执法的新闻报道。 2022年10月9日,备受国外媒体和外国政府部门关注的《环球时报》转发了工信部、市监总局、能源局对光伏行业主要企业的约谈情况。 有关司局负责同志表示,近期国内光伏产业部分环节产品价格持续急剧上涨,引发产业链供应链剧烈震荡,其中既有国际贸易环境复杂、新冠疫情反复冲击、下游需求大幅增长、各环节建设周期差异等原因, 也有部分企业炒作哄抬价格、个别从业者囤积居奇等因素。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工作协同、强化监督管理,针对行业出现的哄抬价格、垄断(、)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查处、严厉打击。 公众号:环球时报刚刚!三部门集体约谈这一行业骨干企业 也许是为了避免影响被约谈企业的股价,或者海外市场,所以相关报道并未直接指出哪些企业涉嫌炒作哄抬价格,哪些从业者涉嫌囤积居奇,哪些经营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实施垄断行为,以及究竟是涉嫌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是未依法申报就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例如2021年9月28日笔者曾经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反映的情况《建议调查:隆基股份与通威股份的战略合作与合营企业是否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对照2022年8月24日,工信部《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个别企业涉嫌违法操纵光伏产业链中部分产品价格的事实或许已经初步被核实。但是,相比2021年初与光伏行业相关的玻璃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至今还没有公开宣布对哪些光伏产业链上的企业,依据《价格法》或《反垄断法》,进行立案调查。 那么,业界难免会追问: 光伏行业反垄断执法应从缓,还是加快? 与玻璃行业不同,我国的光伏行业存在大量的海外业务,许多产品销往海外市场。如果不能够及时公开立案调查情况,会给海外客户造成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在海外光伏行业下游市场诱发更多限制竞争行为,同时也引发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 根据澎湃新闻2022年10月9日的报道 2021年6月举行的光伏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座谈会上,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和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的有关领导出席会议。会上,国电投、三峡新能源、晶科、天合、爱旭、隆基、中环、晶澳、通威、亚硅、晋能等产业链上下游近20家企业的领导、专家,就原材料、物流、汇率等成本上涨影响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企业生产运营现状及是年下半年业务发展规划作了介绍。据澎湃新闻了解,这场座谈会由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发起,而非行业协会。…… 但硅料的涨势并未因此受到阻挡。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221180 由上可知,单纯靠工信部电子信息司和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的有关领导发出呼吁,分析研究,并不能阻挡那些涉嫌违反《价格法》或《反垄断法》的价格操纵行为。 最终,还是得拥有执法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接展开调查。这样的情况,在其他行业也屡见不鲜,例如曾经常年困扰电商行业的"二选一"问题,平台间互相屏蔽竞争对手链接或小程序的问题。 由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未披露光伏行业是否已经立案调查的信息,因此只能从媒体的公开报道来管窥可能存在的涉嫌违法的行为。 例如,澎湃新闻记者杨漾在2022年10月9日报道《三部门集体约谈多晶硅骨干企业,暴涨的硅料距离降价还有多远》中提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9月8日宣布暂停已持续8年、 每周三例行的多晶硅采集价格发布。硅业分会称,近期,受多重因素的影响,部分供应链价格持续震荡上涨,冲击晶硅光伏产业稳定运行。"为避免 安泰科(注:协会旗下企业)采集发布的多晶硅价格 被过度解读、造成误解,决定自本周起,暂停该采集价格的发布。"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221180 但是,至少在5年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国家发改委就已经在2017年7月20日发布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后者指出: "八、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容易引导行业内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相比发布历史的、行业综合性、公开收集到的价格信息,发布现行的或者将来的价格信息,发布某一经营者、某一产品的价格信息,发布经营者难以收集的价格信息,导致行业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风险更大。" https://www.gov.cn/xinwen/2017-07/25/5213280/files/b992ac358aa34ac7bba6a391267ee974.pdf 《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后续还罗列了容易诱发垄断协议的四种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具体情况,包括: (一)……行业协会发布行业内经营者近期发生的生产成本、销售报价、成交价格等价格信息,容易引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 (二)行业协会发布市场份额较大的企业将要执行的价格,容易引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 (三)行业的生产经营与上下游联系越紧密,行业内经营者越容易对上下游成本、价格波动采取一致性的应对措施。行业协会发布上下游成本、价格的变化信息,越容易引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 (四)行业协会掌握的行业管理权限越大,收集和处理行业内经营数据越全面,发布的价格、成本变化趋势分析越具体,对会员的影响和管控能力越强,其所发布的价格趋势分析越容易引发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 https://www.gov.cn/xinwen/2017-07/25/5213280/files/b992ac358aa34ac7bba6a391267ee974.pdf 所以,不排除有光伏行业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借助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硅业分会已持续8年的多晶硅采集价格发布,来实施或促成垄断协议。 早在,2017年3月,笔者就曾在澎湃新闻上发表文章《行业协会是垄断的帮凶,还是反垄断的帮手》,明确指出:" 最终检验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合规、相关反垄断执法指南落实情况,验证某一行业协会究竟是垄断帮凶,还是反垄断帮手的仍将是严格的执法。 " 但至少从过去5年水泥行业、玻璃行业、光伏行业、房地产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实践来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势头并没有根本扭转,一些通过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直接受益的行业龙头企业并没有受到从严处罚,有的甚至可以通过事后"自首",免于处罚,例如 四川省水泥行业协会及四川双马水泥等6家水泥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案中的四川双马。 除此以外,也不排除有行业协会之所以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是因为有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实施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例如,2021年1月才公开的上海市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上海浦江游览有限公司等游船公司达成并实施 垄断协议案,事实上与2016年就已经公开的上海市交通委在黄浦江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有关。 但是,这样的案件迄今为止还没有公开追究相关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先例。所以,外界也无法了解是否曾经有个案中的行业主管人员与相关行业龙头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某些利益关联。 2022年1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指出: "着力查处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等背后腐败行为,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 同样,如果光伏行业也涉嫌存在权力与资本的勾连纽带,也应予以彻查。 从我国光伏行业长远发展来看,加快推进能源行业的纵向一体化、传统能源与光伏产业融合、储能产业与光伏产业相结合、通过签订长协稳定供需是发展趋势。但这些或多或少均与价格竞争的有序恢复紧密相关。因此,光伏行业反垄断执法不应从缓,而是应当加快。这样会更有助于我国光伏产业及时把握历史机遇,更好地服务国内能源市场需求,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 【延伸阅读】 "打包"公开反垄断执法处罚决定背后的"遮遮与掩掩"——对比上海和安徽查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异同 14年来,哪些央企曾违反《反垄断法》?(能源篇) 煤炭行业因哄抬价格被查,铁矿石还会远吗? 煤炭、电力市场将强化反垄断监管 对《电力市场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展望房地产行业反垄断执法趋势(2022) 积极有为的行业协会与反垄断法合规(PPT分享) 强化反垄断执法应与深挖政商"旋转门"背后腐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