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与网友合谋用迷药迷晕妻子进行侵犯,被判强奸罪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对待夫妻感情确实令我们震碎三观,令人诧异。今天我们介绍的真实案例中,这个丈夫的行为用"人渣"都不足以形容。
男子方某与男子张某在网上相识,这两个人渣一拍即合,两人合谋对方某的妻子实施侵犯。2020年夏天的一个晚上,方某将龚某提供的含有三唑仑成分的药物偷偷放到方某妻子唐某所喝的中药里面,唐某喝下中药后昏睡,之后方某又使用七氟烷使唐某陷入昏迷。
然后张某带着情趣用品来到方某和唐某的住处,之后,张某、方某先后与昏迷的方某妻子唐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方某和张某都被认定为强奸罪,分别获刑四年、三年十个月。同时,提供麻醉药的龚某也被判强奸罪,获刑三年。
更毁三观的是,这个方某是个"惯犯",在对妻子实施侵犯之前,方某还打上了自己妻子闺蜜的主意,在方某和妻子一起去看望妻子闺蜜的时候,偷偷将具有安眠、麻醉功效的药物放入妻子闺蜜喝的啤酒中,想要趁着妻子闺蜜昏睡进行侵犯,但是因为对方提早醒来而没有得逞。
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女性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在实践中,犯罪分子除了使用暴力、威胁,经常使用的手段就包括利用女性的醉酒,以及用迷药迷晕,利用女性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而发生性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方某、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欺骗他人吸毒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虽然,在本案中,受害者虽然是方某的妻子,但是我国刑法中,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并且没有对妇女的条件进行限定,在一定情况下,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是可能构成强奸的。
那么,为什么龚某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依然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被判刑三年呢?原因是,龚某提供"迷药"的行为,对方某、张某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帮助,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所以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行为人通过对女性下"迷药"将女性迷晕,进而实施违反犯罪行为的,比如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实施抢劫、或者是拍摄不雅视频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谓的"迷药",成分多为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对别人下"迷药"可能涉嫌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刑法》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那么通过下"迷药"将女性"迷晕"是定"欺骗他人吸毒罪"还是"强奸罪"呢?
在6月24日最高检举行的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对于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药品,符合强奸罪等严重犯罪构成要件的,要以强奸罪等犯罪进行追诉,而不能降格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处理。
所以说,对于以强奸为目的对女性进行"下迷药"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刑罚更重的强奸罪,这样才更能体现,主客观一致,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夫妻之间本应该是互相帮助、相亲相爱,但是本案中,方某的行为简直毁三观,夫妻之间可以不爱,但请别伤害,如果双方不再相爱,也应该体面的分开,而不应该伤害对方来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这样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有可能违反法律,受到法律的惩罚。
作为成年人,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道德、法律的约束下,规范我们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同时,也警示我们,对于伴侣的选择一定要慎重,着重考察对方的人品,人品始终是判断双方是否合适的第一要义,对于品性不好的人,一定不要过多纠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