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在刑法上的规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结合刑法学理论来分析,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身体移动的自由,而且包括身体(肢体)活动的自由。只要剥夺了他人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就属于非法拘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审查特定事项为名非法拘禁他人,都属于利用职权,可能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只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超过要素,不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滥用职权所实施的犯罪,完全可能成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等普通犯罪。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由于具有两个行为,造成两个法益侵害结果,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