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影中纪实 编辑 | 影中纪实 «——【·前言·】——» 2012年,湖南一男子在抓小偷时失手将其砍伤,导致小偷终生瘫痪。 事后小偷家属追究该男子责任,列出134万元的赔偿清单,并要求法院判其10年有期徒刑。 目前公诉机关已经对该男子提起了诉讼,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胡克锋 «——【·失手伤人·】——» 2012年3月7日,湖南娄底飘过一阵小雨,在尤为安静的寒冷深夜中,激起一阵阵"落地生花"的淅淅沥沥。 此时天色仍是深不见底黑暗,人们还裹在温暖的被窝里酣睡,突然有人大叫: "抓小偷啊,快来抓小偷,有人来偷建材了!" 胡克锋一个激灵从床上弹了起来,丢下做了一半的好梦,便穿上衣服赶去帮忙。 你看他这么积极,显然不是为了凑热闹,而是在江龙村有一条不成文的约定: 不管谁家被偷,只要大喊一声"抓贼",听到的村民都会自觉前去帮忙。 而案发当晚就是这种情况,一有声响,好几户的窗户都亮了起来。 村民回忆 与此同时,胡克锋正心想: "这小偷专挑下雨时出来偷建材,看样子是提前计划好的,可能是团伙作案。" 由于不知道对方有几个人,所以他先是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防身,又打了电话报警说明情况,最后还把家里的门给反锁结实,才晃着手电筒跑了出去。 实际上胡克锋的推断是没错的,案发当天行窃的确实不止一人。所以几个村民在碰头之后,便根据线索朝不同的方向去抓人了。 只是当时的胡克锋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选择的是一条"不归路"…… 胡克锋回忆 凭借着对村子地形的了解,胡克锋在追人的时候并不盲目,一是找视野开阔的地方,二是专找岔路口,然后用手电筒四处环绕,搜寻可疑的地方。 事实上,这种方式也是他根据经验总结出来的。 果然,胡克锋很快就追上了一个穿着雨衣、扛着钢管的人,他当即呵斥一声"站住",接着就用手电筒照向那人。 受到惊吓的小偷明显是一激灵,忙不迭地回头看了一眼,却是在这恍惚之间,让本来紧张的胡克锋突然有些不知所措。 因为,那是个女人…… 但是眼看着小偷又要继续开溜,胡克锋也缓过神来,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冲了上去,双方也避无可避地发生了冲突。 (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设备,两个当事人均"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自己的陈述",所以无法还原真实的冲突过程。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影响了事情的最终走向,我们之后会详谈。) 胡克锋回忆(未经证实) 而这场冲突从追逐到打斗,总计持续了大概2分钟左右,最后小偷的后脑勺被砍了一刀,当时就倒在了血泊之中…… 胡克锋见状没有直接离开,而是再次打通报警电话,并在警察到来后主动交待了事情经过。 忙完这一切后天色仍然深沉,胡克锋回到家中简单地收拾了一下,便随着警车和救护车的喧闹声再度入眠。 这个时候,那名被胡克锋击倒的小偷正陷入深度昏迷之中,生死未卜…… 模拟场景(已做模糊处理) «——【·刑事拘留·】——» 从案发当晚众人的表现、以及江龙村那条不成文的约定可以看出,这个地方常有小偷光顾。 这是因为该村地处城乡结合处,一边挨着进城的马路,一边全是建筑工地,难免会有很多闲杂人等,时不时也会混进来一些手脚不干净的人。 从最开始的丢鸡、丢鸭,到后来的丢摩托车、电动车,小偷的行为可以说是屡禁不止,让人深恶痛绝。 所以村民们在"抓小偷"这件事情上,心特别齐。 而对于胡克锋来说,这样抓小偷的活动他也不是第一次参加了,所以在追人的时候才能做到有条不紊,思路清晰。 据统计,胡克锋亲手抓住并移交派出所的盗窃者、抢劫者已达10余人!当地派出所也多次对其进行过口头、书面表扬。 胡克锋回忆(属实) 但是,这一次的情况却有所不同。 3月8号,警方再次找到了胡克锋,这次他们带来的却不是表扬,而是"手铐"。 因为胡克锋在打斗中,从小偷身后砍中其脑干,致其重伤,生死未卜。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使用暴力手段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犯故意伤害罪。 很明显,如果从小偷受伤的位置、情况分析,并且以双方的"实力对等"作为条件来推断,胡克锋客观上存在"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可能性。 关键点就在于,胡克锋致使小偷重伤的行为是否刻意为之,是否希望结果发生。 律师分析 为了弄清楚这其中的细节,胡克锋暂时被警方刑事拘留了。 "明明我是为了做好事,怎么就变成了故意伤人呢?" 眼看着自己是从"见义勇为的模范"变成了"滥用暴力的歹徒",胡克锋的心里像是打翻了调味瓶一样——五味杂陈。 之后,这件事情带来的"不良反应"更是像病毒一样迅速扩散,彻底改变了胡克锋的生活。 首先,他被要求为小偷支付5万元的医药费,接着他从"刑事拘留"转为了"监视居住",总之就是不能离开警方的视线。 更让他想不通的是,他还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提起公诉,小偷的家属更是罗列出了一张134万元的赔偿清单! 起诉书 "不仅如此,他们还想让我坐牢!想让法院判我10年有期徒刑!" 每每说到这里,胡克锋总是咬牙切齿的,毫不掩饰自己内心的愤恨。 而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人们开始对他产生非议,并且波及到了他的孩子。 那时胡克锋的大儿子已经11岁了,对于眼前的一切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他曾经说: "我们也去偷东西吧,我们一家人都去偷,如果被别人抓住了,就让他们养我们一辈子!" 这样的气话,让本就处于压力中心的胡克锋夫妇更加坐立难安。 胡克锋妻子回忆 后来,因为学校总有人叫他"杀人犯的孩子",导致他成绩急速下滑,直至不愿意再去上学。 胡克锋夫妇将这一切的原因,都归咎于那个小偷身上。 不过,这种想法是有些片面的,因为这件事情在客观上还有一个受害者,就是那个小偷。 那么,在她的身上是否还存在着另外一个故事版本呢? 曾红姐夫回忆(未经证实) «——【·另一版本·】——» 这个小偷名叫曾红,在盗窃逃逸被砍中脑干后,就变得生活不能自理了。这对于他们本就贫困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而在曾红姐夫老罗的口中,这个故事的确还有另一个版本: 案发当晚他接到电话就赶去现场,正看见妻妹倒在血泊之中,当时还在下雨,一堆人围着看热闹,指指点点却无人救治,这其中就有胡克锋。 当时曾红伤的很重,后脑勺上裂了一个大口子,骨头都砍断了,脑浆流了一地(此言属实,曾红病例上有记载)。老罗一看就急了,厉声问道: 老罗回忆(属实) "你们还是人吗?不管她犯了什么错,你们也要抢救一下吧?" 此时人群中不知谁说了一句"马上就要死了,还抢救什么?" 老罗当时就急了,还跟对方起了一些小摩擦,还是警察将他们拉开,表示已经在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 后来,曾红在急救之后算是捡回了一条命,但是整个人已经生活不能自理了,全靠年迈的母亲伺候她。 曾红的母亲76岁了,因为患有脑梗塞,本应是被别人照料的她,却也只能硬挺着忙里忙外。 曾红母亲 而老罗一家大部分时间都在云南做点小生意,难免分身乏术。 除此之外,曾红既没有收入、又没有医保,一共十几万的医药费,胡克锋又只拿出了5万元赔偿,剩下的大部分都是老罗垫付的。 但比医药费更加紧张的是,曾红就此丧失了劳动能力,后半辈子基本都只能躺在床上给度过了,她又如何如何生存? 与此同时,胡克锋却根本就不关心这个问题,他不仅没有出面道歉,连起码的慰问都没有,只是一口一个"她做小偷她活该",充满了蔑视。 在这种情况下,曾家人为了曾红的未来考虑,罗列出了一份总价仅134万元的清单,用于维持她的后半生开销。 赔偿清单(共12项,1339276.3元) 如果能够满足这个条件,他们将不予追究胡克锋的刑事责任,毕竟曾红也是有错在先。 但最让曾家人感到气愤的是,胡克锋表示: "我已经给你们拿了5万块钱,之后一分钱也没有了,但是如果你们要打官司,哪怕是花1000万我也奉陪到底。" 除此之外,胡克锋还确定曾红行窃当日必定有团伙,而老罗就是其中之一。 但是关于这一点,警方已经在调查后证明了老罗的清白。 还有一点必须提到的是,曾红的儿子曾经在全年级都名列前茅,但是在事情发生之后,已经跌到了前30名,这对他的打击很大。 老罗回忆 而且在当地媒体报道了此事后,他在学校受到了其他同学的嘲笑,导致他不愿意去上学了。 看到这一幕是不是觉得很熟悉,没错,就和胡克锋的儿子是一样的情况。 所以,不管最后的结果是怎样的,是谁嬴谁输,这两个孩子都已经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 这种代价,可能是穷其一生也无法弥补回来的。 那么,对于涉案双方都说各自有理的情况,公安机关是如何看待的呢?社会各界又是如何理解的呢? 警方看法 «——【·各执一词·】——» 事情发生之后,娄底市公安局很快就展开了调查。 但是因为案发现场没有客观证据的存在,涉案双方均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自己的陈述",所以想要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而且,这桩案件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例如: 曾红毫无疑问是有同伙的,但是她作为直接犯罪嫌疑人,在涉案之后已经变成了残废,那就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询问、取证。 在这种情况下,曾红一直不开口说话,这桩案件的盗窃部分就无法取得进展。 另一方面,胡克锋究竟有没有"故意伤人"呢? 在没有得出最终结果之前,警方只能表示:根据对胡克锋的走访调查,以及群众口碑采集,可以确定胡克锋的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在处理过程中过于冲动,以至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一点也是既定的事实。 所以,公安曾尝试着在双方中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在维护法理的同时,加入一些情理因素作为调解,好让涉案双方都可以接收。 但因为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意见没能达成统一,最终没能谈拢。 警方回忆 不过,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话,双方真正的矛盾点其实并不是在钱上,而是在于"权"上。 这里所说的"权"不是"权力",而是"权益"。 比如胡克锋一直在强调的,是自己通过见义勇为,成功保护了他人的"财产权"。 所以在2012年12月10日的时候,胡克锋跪在街上发起投票,一边是"见义勇为",一边是"故意伤害",附带上案件说明,各准备了500票。 结果几乎所有人都认为他的行为是属于见义勇为,500张票很快就投完了。 这是让胡克锋非常满意的一点,他说只要大家认为他没错,那么他因此坐牢也没关系。 但是老罗见胡克锋跪着拉票,认为他是"哗众取宠",是为了博取大众的同情,事实并不是像他所说的那样!他心机太深了! 胡克锋下跪求投票 而另一边的曾红一方维护的则是个人的"生命健康权"。 她到工地上偷钢管固然是不对的,胡克锋可以依法制止,但没有惩罚她的权力。 尤其是在她已经退出犯罪现场后,胡克锋依然在武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对其实施暴力输出,最终导致残疾,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生命健康权。 于是老罗便找人在网上写了一篇文章,以曾红大女儿的口吻将事情陈述出来。 发在网上的文章 文中主体表示:胡克锋蓄意伤人,他发现偷盗钢管的曾红以后,上前拿刀砍伤曾红,态度恶劣,行为令人发指。 这篇文章一发表,又获得了另一批网友的支持。 胡克锋在看完文章以后也是气得跺脚,他指责曾红一家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总之就是双方各执一词,也都有自己的支持者,一时间形成了争论。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人身权大于财产权,在所有合法权益之中,法律优先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 任何人都只有制止犯罪的权力,而没有惩罚罪犯的权力。 所以,曾红的盗窃案有没有团伙,最终关乎影响的是对她盗窃数额的判定,但不影响胡克锋的"故意伤害"行为的判定。 无非就是"谁先动的手"、"胡克锋是在什么情况下砍的人"。 与此同时,由于公安机关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无果,所以最终将本案件移交支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 但不知道是因为本案证据不足,无法判断具体情况,至今尚未结案,还是因为没有公开审理,总之是在网上查不到任何相关的信息。 所以,从那之后也就没有了后续的消息,关于双方谁对谁错的争议,也就成了一个谜。 胡克锋拜包公 «——【·结语·】——» 在这样的一桩案件之中,不管最后的结果如何,都不会有任何的赢家。 胡克锋见义勇为这一点固然值得尊重,但是曾红也的的确确是因他而伤,这其中的利害关系还是非常清晰的。 至于网友们因为此事而产生的一些讨论,比如"如果胡克锋被判刑了,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这样的说法是非常片面的。 首先,所有人都在肯定胡克锋见义勇为的出发点是好的,而且这一点在之后他的量刑、赔偿上可能也会作为参考因素。 但是就像是我们前文说的那样,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只能制止犯罪,没有权利私自惩罚罪犯的权力。 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正当防御"和"防御过当"的区别。 因为有的时候,保护自己也好、见义勇为也好,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转换为故意伤害的。 那这不就是新的犯罪在发生吗? 我知道这样的道理听上去很残酷,但是仔细想一想,如果我们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使用"私刑"的权力,以暴制暴,那么我们的社会将会变得一团糟。 不管怎么说,胡克锋的案件都是属于个例,具有相当大的特殊性,不应该被当成普遍情况去理解,更不应该被炒作为"让好人寒了心"。 相信这桩案件一定会有一个最合理的解释,和最合理的判决、解决方案。 往期精彩内容推荐: 2018年男子偶遇20年前的老师,狂扇几巴掌后问:当初你咋打我的? 2016年山西出现"凤凰",农村大叔守护6年,专家看后:赶紧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