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想说一下有关部门给个人赋红码、赋黄码这样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问题。 这种情况,原本不是一个民法的问题,而是一个公法的问题。但是,现在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了,这就涉及到了民法问题了。 在民法上怎么去看这个问题呢?我想,不管你给人赋什么样的码,红码还是黄码,都不能侵害人的人身自由权。 那怎么认识人身自由权呢?我一直认为,人身自由权有两种属性:首先《宪法》规定,人身自由权是一个公法的权利,国家必须保证每个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其次,现在《民法典》也把人身自由权写到了条文里,就把人身自由权变成了一个私权,变成了一个民事权利。这个民事权利就得用《民法典》》来保护,一个人的行为或者一个部门的行为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样,人身自由权就从一个公法的权利,成为私法的权利,是人格权,因而就成了民法的问题了。 这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也是讨论这个问题的基础。如果一个单位,一个主管部门有这个权力,任意给一个人赋成这个码、那个码,然后这个人被赋了这样的码、那样的码以后,他的行为就受到了限制,这就使他的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侵害了他的人身自由权,这就是侵权行为,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一点上来说,是从私法的角度上确认,一个部门采取这样一种不负责任的违法态度,侵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那就构成侵权责任,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问题还不清楚吗? 所以说,防疫是防疫,但是通过防疫去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限制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这就构成了侵权责任。这一点,《民法典》就要管,它就是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了,侵害了人身自由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现在,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了,那就看法院对这样的案件应该怎么去审理了。按照我的想法,《民法典》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是相当清楚的。只要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没有理由就给你一个什么码,就限制人身自由,那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件刚刚起诉,我们拭目以待,看看法院究竟应该怎么判。所以,还是我刚才说的那一句话,不管你赋予什么码,都不能因此而侵犯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就是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好,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