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针对近期个别村镇银行线上服务渠道关闭问题,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回应表示: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和利用的犯罪事实已初步查明,相关资金情况正在排查。 老百姓正常存钱,钱没了!我相信大家并不关心谁来承担这个法律责任,关注的重点肯定是,那些存到村镇银行的钱还能取出来吗?一、这次回应文字中出现"金融消费者",透露出哪些信息呢? 毫无疑问,这些出事的村镇银行储户最关心的不是抓了多少人,也不关心他们会被判多长时间徒刑,他们最关心的是钱能不能取出来? 可是,在官方的正式公告中,里面将储户定义为"金融消费者",虽然"金融消费者"确实包含存款人,但故意不用存款人这个称呼,也足以说明肯定另有问题。 对于这段文字中的"金融消费者",我特地上网查了一下: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金融消费者包括两类:一类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为保障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风险而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尽管有赢利动机,但由于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因此仍与普通消费者有质的共性。 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是有包括"储户"的 ,可是用这个概念可就放大了不少,甚至有些模糊。 如果定义是存款,那银行存款低于50万是刚性兑付,如果定义是其他金融产品,早就打破刚性兑付,能不能追回是个问题,能追回多少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现阶段还是没有责任认定,到底是储户被骗,还是银行被骗,还是储蓄和银行都被骗,亦或者是银行参与做局等,这几个情况差异都很大,责任认定不清楚,也只能寄希望于尽可能追回相关资金,尽可能减少损失吧。 二、犯罪事实推测:思来想去,就一个罪名符合:合同诈骗罪 从官方通告来看,这次是线上交易系统被操控和利用,但是本案的主体为公司,属于单位犯罪,那就河南新财富集团公司构成什么犯罪,我们需要斟酌一下。 利用线上交易系统,该系统肯定不是由新财富集团管理的,因此不会构成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也不会构成盗窃罪,而且这三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个人,不能是公司。 那利用线上交易系统,骗去储户的钱,有可能构成诈骗吗?有可能,但诈骗罪主体也是个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案件来看,也有可能构成,但本罪主体仍只能是个人。我思来想去,就一个罪名符合:合同诈骗罪,因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们要知道,储户在银行存钱所填写的开户申请属于要约邀请,银行给储户银行卡即视为达成要约,因此开户存款的行为是储户和银行间的合同行为,新财富集团完全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一个很主观的罪名,也是一个兜底罪名,非吸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有可能转为合同诈骗罪。就量刑标准来看,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最后,若是按合同诈骗罪论处,那些存到村镇银行的钱还能取出来吗? 若是按照这个罪名论处的话,其实也就是官方说的是追赃挽损。要知道,储户被侵吞的钱若被定义为赃款,赃款是没有兜底的,只能靠追赃挽回,追多少算多少。可是,最令我担忧的是,这个赃款还真可能是99%追不回来。 因为在报道中介绍吕某中有这么一段:吕某国籍已迁往塞浦路斯。看到这个国家的名字,基本很多人就知道可以死心了。 塞浦路斯普通人比较陌生,但在业内绝对是鼎鼎大名。这个国家是个地中海岛国,国策用八个字形容:"为了赚钱,毫无底线"。海岛小国为了赚钱一般都是走避税天堂的路子,做各路权贵洗黑钱的白手套。塞浦路斯也不例外,金融监管宽松到底,银行业资产是本国GDP的七八倍,一直是欧洲尤其是俄罗斯最喜欢的洗钱圣地,俄罗斯寡头们很多秘密交易都是通过塞浦路斯达成。 除此之外,塞浦路斯还有个看家绝活,卖"黄金护照"。外国人只需要通过购买房地产等形式,在塞浦路斯投资200万欧元便可以申请所谓的"黄金护照"。这种护照没有移民监,3年后自动取得公民权,并能在欧盟26国内自由流动。 也就是说,200万欧元,换成人民币1500万不到,也就北上一套房,对于某些人来说不过九牛一毛。而且塞浦路斯为赚钱经常违规签发,所谓资格审核也就是走个形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已。 可见,"黄金护照"+"洗钱天堂",塞浦路斯就是一个为黑色富豪权贵量身打造的国家。而吕某迁往塞浦路斯显然就是个不妙的消息。 不过,这种合同诈骗,如果是在银行授权情况下,不管你新财富集团跟银行什么关系,这笔钱,银行仍必须赔付。因为你授权的,而储户是善意第三方。至于你之后怎么追讨,那是你的事。因此,最终核心点是银行究竟有没有授权,有没有直接或者间接跟平台之间存在储蓄业务合作,并容许新财富集团"诈骗"拿走钱了。 最后的话:普及一个常识,若是非吸或金融诈骗定性的案件,钱即使追回,也不会退还受害者,这是我以前和同经侦打交道了解的事实。 总之,在我看来,一般来说,"追赃挽损"不能成为拖延兑付储户存款的理由,储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是靠新财富发财了还是被旧财富欺骗了,确实和储户没有半毛钱关系。当然,这个钱不管是存在哪里,最后也许会把责任推到这家财富公司。对银行而言,自然能减一分责任是一分。在这里我还是要提醒一句:钱能存大银行就存大银行,钱多不要存在一家,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