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在现代社会中说起"以孝治国"都会被当成一种笑谈,在这种笑谈中对"以孝治国"做出简单的定性,从而忽略掉"以孝治国"的深层内涵。本文将会系统性地解释一下"以孝治国"的内在基础逻辑,方便对此感兴趣的人进一步深入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法理基础。 一、治国的法理基础 国家是由人组成,所以在构建社会的时候对人的定义就成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属性。公共权力能够成立的前提就是要维护一种超出个体范围的规则,只要这个规则本身能够逻辑自洽那么规则衍生的制度就可以一直存在。比如说在奴隶制度下只要规定好什么人可以成为奴隶主,什么人是奴隶,那么奴隶主们就会自主完善权力规则形成稳定的制度。稳定的制度在没有外部干扰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内部演变来不断地自我升级。无论权力的规则怎么演变都无法改变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本质,也就是说不管阶层怎么流动都无法改变阶层本身的存在。社会分级就成了构建规则的规则,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依然停留在奴隶制度的框架里,几千的文明历程不过是框架里面的规则演变。无论是规则还是框架都是由个体的人组成,也只能由人来承载。 所以对人的定义就成了文明的基本属性,不同的定义就衍生出了不同的权力规则以及社会制度,而文化不过是制度与规则的副产品。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覆盖所有阶层的社会制度就是在法家思想主导下建立的秦朝,秦朝建立的权力规则即便到今天依然是中国社会制度基础,这也是"儒皮法骨"说法的由来,所以要了解儒家思想的"以孝治国"只能从秦朝的法制思维说起。 二、秦朝的法制思维 在一个社会中政府维护什么就能通过什么来获得权力,一种治世思想怎么对人下定义就是这种思想怎么获得世俗权力的基础。秦朝的法制思维中每个社会个体都是国家和集体的财富,这种对人的基本定义构建了秦朝的社会制度,以及行政、立法、执法的基本方向。在没有个人人权的年代里秦朝的这种无差别全覆盖的制度实现了当时最高效的行政和最大限度地集权,公权力已经达到了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最大化的程度,在这种状态下人民有私产却没有私权。 比如说:张三有一块自己的土地,但是土地里种什么农作物必须按照国家指导来做,张三虽然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没有处置权。所以能耕种的时候不能抛荒,需要休耕的时候不能耕种。虽然有金属工具的所有权但是工具损坏了只能换新的不能自由处置,房子只能按照法定的规则建,盖大了要罚款因为多占了宅地,盖小了没用完的地要收回。类似的大大小小的规则覆盖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公权力最大限度地剥夺了人民的私权。 在对个体的刑事判罚上面又朝着非人化的方向演变,比如说在刑事判决中张三杀了李四在秦朝的法家思维中是张三否定了李四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张三杀了李四的行为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损失对国家整体造成了损害,所以张三杀了李四的行为是错误的,在这种思维的下产生的判决既不在乎也不考虑李四本身是否具备自然权利。在这种法制思维下张三只需要补偿杀掉李四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就行了,在判决上李四自身的权利及其家属的个人情感只停留在参考层面上。这也是秦朝的法制被称为暴政的主要原因。 三、汉朝法制思想的演变 在汉朝初期充分吸收了秦朝法制缺陷的情况下对秦朝的法制思想进行了大幅度的删改和重构。在整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个人的人权进行了系统化的补充,这也是以孝治国的根本由来。比如说同样是张三杀了李四,在以孝治国的思维下就变成了张三侵犯了李四尽孝的权力与义务,所以张三杀了李四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李四不孝,在法理上的判决就从李四的死亡造成的社会损失,转移到了张三的行为危害到了社会的道德。而司法裁决本身通过维护道德上的"孝道"实现了道德与法制的统一,整个国家的制度也从繁杂又呆板的"法制"进化到了具备弹性与韧性的"德治"。 在以维护道德为基础的社会环境中对道德进行了系统化的规范,尤其是在"独尊儒术"以后国家政权以维护道德为自身权力的来源,同时又对权力本身进行了道德化的约束,这种约束也是中国自汉朝以来儒家思想能对皇权进行限制的根本原因。对孝道的解读与扩展也成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因,人民所需求的一切都可以成为维护孝道的一部分。比如说汉朝初年的国策"一夫携五口而治百田"就是最早的"以孝治国"催生出来的政策。这条政策的内在逻辑就是人有传承祖先血脉的义务和权力,而要履行这种权力就需要足够的生存能力,保证这种生存能力就需要五口之家有百亩田地,这是保证人民能够活着维持"孝道"的最低保障。 在孝道的规范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等等都在不抵触孝道的前提下成立。社会规则的建立也是在孝道的基础上构建,比如说人身权就建立在"身体发肤,授之父母,不敢毁伤"的基础上,基本逻辑就是:伤害自己的身体是不孝行为,所以保证自己的身体不受损害是人最基本的权力,也是孝道赋予人的根本权力。在这个权力的保障下伤害他人的身体,不管是在法理上还是在道德上都是错误行为,而这种超出个体对是非对错的判断也是社会公理存在的基础,不断的加强和维护这种公理就成了政府自身权利和不可替代性的来源,这种结构古今一体。 因为劳动和生存能力的差别,财产权从最初的男女主次差别逐步朝着绝对化的父权演变。比如说从汉朝时期妻子作为丈夫辅助到明清时代妻子已经成为了丈夫实质上的财产,这种演变既有社会发展和制度建设需要的原因,而更主要的原因却是财产权上的重男轻女。在孝道的规范下因为男性掌握着血脉传承的显性基因,所以财产权天生就以男性为核心运转,即便在今天这种隐性的影响依然左右着中国人的观念,这种古老相传的隐性规则与当今社会法治理念的冲突也是造成现代社会婚姻问题的主要原因,即:现行的法律规则与实际运转的社会规则并不统一。 继承权的规则也是在孝道的基础上建立,在孝道的规则下能不能继承祖先遗产也取决于有没有为祖先繁衍后代,没有后代的男性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天然处于劣势,没有繁衍能力的男性则没有继承权。以孝道的规则衍生的法律条文不需要现实中的公平,只要在社会公理层面上合理就行了。比如说从汉朝开始对赘婿的歧视就是一种符合社会公理却对个体非常不公平的例子,歧视赘婿的基本逻辑就是因为赘婿的行为违背了孝道中以男性为主承担血脉与传承的基本规则,这也是两千年来有些朝代会把赘婿定义成违法犯罪的法理原因。 四、孝道与德治和法制的关系 孝道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划分了公权力与私权力的边界,公权力侵犯了私权力就等于侵犯了孝道,比如说某一种政策破坏了人民的生存环境,那么这个政策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理上都是错误的政策,因为这个政策侵犯了人民尽孝的权力。人的需求差异又造成了尽孝有很强的主观唯心性,无法用一套统一的外在标准去要求所有人;如此一来公权力与私权力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切割,不能像秦朝的法治一样几乎不给人民留余地。西汉时期开始系统化地进行司法层面的权力划分,详细分化出了公室告与私告的区别。公室告就是现在的公诉,公诉由国家发现、举证、审判,原则上人民的非法行为没有被发现或者证据不足就不能审判;私告就是自诉,自诉由自己主张、举证、国家审判,原则上是"民不举,官不究"。这一基本原则自西汉以来就没有变过。 公诉属于公权力的覆盖,政府有权力有责任也有义务保证公诉案件不发生;一旦案件发生后,在道德和法理上都是政府不可推脱的责任。这也是中国自汉以来所有影响民生的天灾人祸都要由政府来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也是在道德层面上能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最大制约因素。这种制约也是几千年来只有中华文明圈的政府会有救济灾民的政策,至于效果如何只看当时政府的行政能力,对公权力的制约重点并不是政府能不能完美的做到,而是从道德和政治层面上提供了一套能够做到满分的评判标准,而这套评判标准却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管控的法理基础。 在这种状态下国家的公权力来自于对公共道德的保障和维护,保障力度和维护程度决定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大小,以此为基础构建了儒家所提倡的"德治"社会,这种制度结构是在法家的"法治"基础上从根本层面进行的深层次演变与进化,并不是简单的"儒皮法骨"能够概括的。自诉是国家对于私权力的保障,自诉最大的作用是在私人权利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个人自主定性。最常见的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的犯罪行为,比如说"儿子偷爹"等,行为上属于犯罪但是是否违法却是看父亲是否发起自诉。在自诉的权力范围内奉行"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即便公权力介入也是以调解纠纷为主刑罚为辅。 公权力和私权力的详细划分也同时界定了公德与私德的判定标准,同样的事件发生在公权力覆盖的地方以公德作为基本准则,发生在私人权力覆盖的地方以私德作为是非判断。比如说同样的盗窃案件,如果发生在公共场合那就以维护公序良俗为道德标准进行裁决;如果发生在私人领域就以受害者意愿为主。公权尽量不介入私权领域造成了政府对家庭内部的问题以"息事宁人"为主。这种公私两种不同的应对态度造成了封建王朝有时候酷烈、有时候糊弄、有时候温情、也有时候壮烈。这种不同情况下变化对现代人来说很容易在读历史的时候迷惑,也是中国历史的解读非常多元化的原因。 国家体系对私人权力的维护又催生出了宗族体系的内部权力系统,家庭内部不和同一宗族内不同家庭之间的矛盾不在公权力的主动行使范围内属于非请勿入,这也是从汉朝开始直到民国,宗族系统一直都把持着社会基层权力的原因。宗族系统的权力核心也是来源于孝道本身,比如说兄弟两个产生了矛盾那么两兄弟的父母处于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源头就天然具备了裁决权。这种裁决权属于私权的范畴,而裁决权的叠加就成了宗族权力的核心。宗族内部的裁决权衍生的规则就成了依附于国法上的宗法,宗法中裁决权的裁决标准又是以孝道为基准。所以孝道又成为了国法与宗法之间的纽带,汉朝政府通过孝道构筑的无形纽带实现了稳定的超范围统治,这种统治结构也是中国能够长期维持大一统的重要基础。 五、社会道德与个人道德的内在联系 道德最大的特点在于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主观性非常大,而道德最大的特性就是:用道德标准去要求别人遵守道德是最不道德的事情,用道德标准去指责别人不遵守道德又是最道德的行为。这两者最大的区别也是自古以来对儒家君子之道的正确理解的差别,如何理解道德以及道德行为对自己和别人的影响是每个自然人天然的独立性,社会道德是否成立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有没有尊重每个个体的思想独立性。要求他人遵守道德就等于剥夺了他人的思想独立性,而指责他人不遵守道德就保留了他人的思想独立性。比如说我要求他人怎么做,那只是让他人按照我自己的理解去做;告诉他人什么不能做,以及为什么不能做,那么他人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做,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不做。所以有没有尊重他人的思想自主性是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 在个人道德层面上对他人思想自主性的尊重体现在对他人的包容性,也就是古人所说的"容人之量",自身具备了容人之量才能客观理性的理解他人的思想,能理解他人的思想才能具备"识人之能"。这也是儒家君子之道的核心理念,同样核心判断方法还包括"仁、义、礼、智、信"。在道德层面上"仁"指的是对他人生命的重视程度,"义"指的是对他人的人格的尊重程度,"礼"指的是不干涉他人的私人权力,"智"指的是对别人有明确的理解,"信"指的是让别人可以依赖。儒家思想所提倡的个人道德不但在私人领域中具备明确的判断标准,对于公权力也同样具备同样的评价和约束力,针对个人的叫做"风评",针对政策的叫做"公议"。 社会道德的是非判是从私人道德开始的。比如说"见死不救"属于不仁,如果"见死"者没有能力去救那就不属于"不仁";伤害他人属于"不义",但是自卫反击不属于"不义";侵犯他人权利属于"失礼",但是他人失礼在先就不属于"无礼";欺诈他人是"不智",但是他人欺诈在先就不属于"不智";不能守约是"失信",但是因为客观原因失约不属于"失信"。在道德层面上一切判断都只是相对的,而一切道德规范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容人"。在儒家思想中个人的道德修养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个人空间,社会道德就是最大程度的维护每个个体之间看不见的"边界"。维护这些看不见的"边界"就是儒家"德治"的主要内容,而"德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体都能尽到"孝道"。在"德治"的思想下"孝道"并不是单纯的保障人民活着,而是要保持尊严地活着。这也是孝道又称作"人道"的原因。 六、结语 在两千多年前没有人权概念的时代里,中国先贤们创造性地提出"以孝治国"的概念。以"孝道"为框架涵盖了众多的个人权力,并且以"孝道"为核心构建了一套公私分明的社会体系,这是中华文明能够传承不绝在两千多年中能够长期领先于世界的重要原因。但是"孝道"本身具备的阶层属性也造成了儒家思想缺乏平权意识,以孝道为核心构建的社会体系也缺乏平权改革的社会需求,这也是中华文明在近代没落的主要原因。今后的社会变革要在法治之上更多的参考德治,德治维护的人与人的边界才是当代社会更需要的,正确的理解"以孝治国"能够对当下有更多的思考与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