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关系中,偿还欠款时,一定要明确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避免以后因此产生争议。 案例 2022年卫辉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所述案件中。 原告于2013年至2014年间给被告提供借款250万元,被告于2014年至2016年间陆续偿还原告共计2647040元。被告认为其已经偿还完全部本金,剩余未偿还的利息,不应在2016年至2022年间再计算利息。但原告认为,被告偿还相关款项时,双方并未约定所偿还款项用于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所偿还款项应当优先抵扣利息,至2022年尚欠本金449485.55元及利息561125.77元。 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抵充顺序,被告偿还的款项应按照先付息后还本的顺序履行,被告单次付款的数额抵充利息后多余款项冲减借款本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除非双方约定偿还顺序,否则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抵扣。 前述案例中,如果被告在还款时明确优先偿还本金,2022年原告起诉时,至少可以少还44万余元的本金,且利息也不会计算至56万多。只因为没有注意偿还顺序问题,无形中增加了将近100万元的负债,损失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