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坚明律师:丹东黄码父女袭警案之郝某莉闯卡取药,就该罚?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丹东黄码父女袭警案争议焦点之一是"黄码"问题,争议焦点问题之二是袭警行为,争议焦点之三是涉案的郝某莉是否存在阻碍涉案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闯卡"行为能否作为处罚的充分理由。暂且抛开女主父亲的打脸行为不谈,我们撰文就郝某莉是否存在袭警行为,以及其和父亲涉案行为是否属于共同袭警行为,以及其是否存在阻碍涉案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特别是办案机关对此作出十天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谈谈我本人的见解。 我之前撰写的《黄坚明律师:丹东父女看病袭警案事件之五大争议》,获认可的声音居多,持反对的意见也不少。基于专业视角,我们从行为视角分析此案,坚持郝某莉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更不存在其和父亲共同袭警的共同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其要求上车关门送父亲回家的行为,根本就不具有违法性,更无关妨碍执法的问题,为此处罚郝某莉的做法明显谬误。具体说明如下: 一、郝某莉反复劝其父亲上车的行为无关袭警及违法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反复看涉案现场视频,因女主情绪激动,普通话也有当地口音,我听得不完全清楚,也不必统计完全准确的"关键词"重复次数,但可以明确的是,郝某莉反复强调其系"去医院看病",次数超过六次;反复明确"让其父亲上车"话语的次数也超过十次,强调其"本人要上车关门回家"的次数也超过十次,且事实郝某莉也亲自送其父亲到车上了,这些一而再重复的话语,足以证实其本人没有袭警的主观故意,其本意就是上车开车送父亲回家。这是本案的基础事实。 二、郝某莉要求民警离开,让其上车锁门的行为也无关袭警 郝某莉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是看其说了什么,而是看其实施了什么行为,做了哪些事情。单纯"吵架、辩解、理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袭警行为及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且如上所述,上述的一系列现场对话本身足以证实郝某莉根本就没有袭警及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此案最核心的行为是涉案民警阻止女主上车锁门,然后开车送生病父亲回家,此行为无疑是爱父心切,求医心切所致。未果后郝某莉退而求其次,争议早点送父亲回家,毕竟是父亲有病。 判断郝某莉是否存在袭警及阻碍执行公务,很简单,就是看郝某莉是否存在暴力袭警涉案民警的行为,以及其行为明显违法的情形。很遗憾的是,以我专业律师的眼光,以及反复细看案发视频,至今为止,我本人尚未发现郝某莉存在暴力袭警的违法行为。据此,我坚持郝某莉不存在袭警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其袭警的客观行为。为此,我坚持郝某莉被行政处罚一案是错案。 同时我坚信,认可我观点的网友占绝大多数。除了作出处罚郝某莉及对涉案老父亲作出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之外,甚少人坚持郝某莉在案发现场的涉案行为涉嫌袭警或阻碍执行公务。起码其本人也不认可,坚持要申诉或提起行政复议。 至于郝某莉被推到的结果,即便其行为存在表演成分,顶多得出其是此案被害人的结论,而无法得出其参与袭警的结论。至于闯卡行为的问题,后续我们再谈。 三、郝某莉父亲独立"打脸"涉案民警的行为系其独立所为,与郝某莉无关,且无法得出其涉案行为必然涉及阻碍执行公务的结论 首先,案发现场视频清晰记录着,因女主被"推"倒地,其父亲从车上后排跑出,看到其女儿的窘境后,因受刺激,或因护女心切,或者是过于气愤,为此"打脸"回敬涉案民警,这是看过视频的人都可知晓的客观事实。对此,我们只想强调一点,打脸行为系郝某莉父亲独立所为,也是其父亲的过限行为,即便涉及袭警,也应由其父亲独立承担。父亲袭警,处罚其女儿的做法本身也是荒谬的,起码此事件当中存在这样的嫌疑。 其次,从全案事实看,从上述对话看,从郝某莉安排其父亲先坐在车上的后排位置,然后准备回家的客观行为看,本案不存在郝某莉及其父亲"商议、密谋"共同袭警及共同阻碍执行公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为此办案机关同时处罚父亲和女主的做法本身也是荒谬的。 最后,如上所述,因事发突然,且郝某莉已倒在地上,且而没有任何教唆、指使其父亲袭警的言语或动作,进而导致其父亲的打脸行为是彻底独立于郝某莉的行为,办案机关对郝某莉作出行政处罚,而非共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客观事实,也足以证实其两人各自的涉案行为事实上是相互独立的,起码郝某莉之父实施打脸行为的片刻是两人涉案行为是相互独立的。据此,我们坚持:郝某莉没有袭警行为,也没有违法行为,"闯卡"行为缺乏相应的视频,且其"持证"外出本身也是合法抗辩理由,进而其本人没有与其父亲共同实施涉案违法犯罪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为此,办案机关对郝某莉作出处罚的行为则明显是谬误的。 最后,我们不否认,郝某莉坚持离开的行为或许不妥,其反复"吵闹"的行为也确实"不雅",但办案机关认定郝某莉要求上车回家的行为算阻碍执行公务吗?这就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基于信赖原则,只要社区出具书面证明,其离开所住社区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在就医未果且被阻的前提下,其要求回家的要求算不上阻碍执行公务,起码我个人观点如此。除非其核酸检测结果有异,有突发证据证实其系阳性患者或携带有传染性病毒,有证据证实其所持有的社区证明是违法取得的,否则限制其自由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在此基础上,对涉案郝某莉作出任何处罚都是非正义的。 四、是否"闯卡"不是此事实的核心问题,在防疫配套不到位的基础上,漠视普通民众求医刚需要求才是此执法行为谬误的根源所在 就现有证据而言,我们不能推定郝某莉闯卡行为是否属实,其本人说法是前面关卡没有阻拦,警方通报说是两次闯卡。对此,我们强调一点,丹东防疫应向广州学习。防疫管控区长时间管控,必然涉及刚性的看病、就医、慢性病患者取药的问题。试想:没有现实困难,谁愿意闯卡呢?你限制别人取药,如何解决后续的取药难的问题呢?社区让别人外出,你限制别人回家,解决方案呢?没有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的"强硬执法",实质上就是"耍流氓",起码无法排除这样的合理怀疑。 综上所述,我们不否认此事事出有因,不否认当地防疫压力很大,不排除上级领导层层加码的情况,在社区开具允许外出取药或就医的情况下,涉案民警患"黄码"恐惧症,为此限制郝某莉开车送其病父回家的做法,不管其执法动机多么高尚,最后结果就是被痛骂五千回,根源其做法不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