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一19岁少女,一时兴起将瓶盖塞进体内,却酿成一场悲剧
常听到有人说:"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正是因为每个人的经历、性格更不相同,所以每个人的想法自然也是千奇百怪,但只要不涉及违法犯罪,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强加干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其中,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是属于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因此除非获得本人的同意,否则没有任何人可以干扰当时的隐私,对其进行公开甚至是侵扰。
也正是因为如此,大千世界中才会发生各种形形色色且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毕竟今日所说的这一则案例便是发生在2021年浙江,一19岁少女一时兴起将瓶盖塞进体内,却酿成一场悲剧。
结束了繁重的高中学业,正是考入浙江某大学的小丽,对爱情充满无限幻想,正是因为自身对爱情的期待,步入大学生活没多久的小丽便谈起了校园恋爱,随着两人之间的感情逐渐升温,再加上本身的好奇,两人很快就有了更进一步的深入交流。
两人都是年轻气盛的大学生,再加上初尝禁果给小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欢愉,因此小丽渐渐迷上了与男友之间的亲昵。为了能够更好地与男友过上两人生活,两人一番商议下便瞒着父母过上了同居生活。
大二之后,由于两人专业的不同,虽说小丽还是一如既往的悠闲,上完课之后就可以直接回来,可男友却因为要做实验,不得不很晚才回来,有时甚至还得整晚待在实验室中。这让本就那种事沉迷不已的小丽,更是心里直痒痒。
男友得知后便开了玩笑:要不你就自己解决呗。虽然这只不过是男友的一句玩笑话,可小丽却当了真,思索再三之后,小丽便将桌子上化妆品盖子塞进了体内。一开始小丽确实是得到了满足,可当她想要结束之时,却发现自己怎么都无法将瓶盖拿出,这才慌了神。
小丽知道这件事说出去并不光彩,于是便带有侥幸心理,想着可能过段时间就会自行掉落出来,便谁也没有告诉这件事,总是是其男友,也并未发现女友的异常。然而瞒着始终不是一个长久的办法,瓶盖不仅没有自行掉入出来,小丽的腹部也开始阵痛。
直到小丽实在是无法忍受这疼痛之后,这才决定前往医院检查。出于羞耻心,即便小丽已经疼得面色发白,但还是决定独自一人去医院。医生立马对这个女孩进行拍片检查,惊讶地发现其体内的异物已经陷入体内,仅仅只是依靠普通的医疗器械根本无法顺利起初。
而导致小丽疼痛难忍,主要是因为异物没有及时取出,导致身体的排斥从而发炎溃烂。也就是说,即便医生将此异物取了出来,小丽还会有不孕的风险。纵然医护人员在得知小丽当初这般做法的原因,秉着尽责的态度还是费尽心力将这个高5厘米的瓶盖取了出来,并且叮嘱她以后要好好调养,切不可在做出类似的事情,毕竟如今的身体已经遭受不住二次伤害。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向小丽提出建议的男友是否要对小丽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或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其有过错,造成损害,而不能证明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男友只不过是对小丽的行为进行意见的提出,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让小丽按照自己的建议去做,而小丽有权拒绝执行,同样可以自己考虑去做,也就是说,小丽本身是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选择或者行使民事权利,同样也有权不行使民事权利。
所以,本次小丽将瓶盖塞入自己体内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考虑,其男友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或者过失,毕竟这只不过是男友的无意之言,真正决定权最后总还是在小丽身上。对此,其男友自然也无需对小丽损害身体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如果说,一开始男友用言语威胁小丽如此去做,比如:如果你不将瓶盖塞进体内的话,我就会抛弃你,诸如此类的话。由此造成小丽身体的损害,那么其男友则就无法证明自身是无过错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管怎样,身体康健始终是一切的本钱,虽然法无禁止便可为,并且在法律的保护下也没有人能够阻止你做任何事,但这毕竟自己的身体,切不可因为一时的冲动毁掉自己的一生。
幸好经过小丽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也没有隐瞒病情,将瓶盖取出并在医生的治疗下,只要小丽好好配合治疗,恢复之后并不会对身体有什么影响。但经过这件事之后,或许小丽再也不会有过于异常的行为举动了,毕竟只有身体健康,日子才能有盼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