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男子嫖娼,强行交易并抢走嫖资,涉嫌哪些罪?
案例回顾:
23岁男子袁某,案发时系某高校在读硕士研究生。2018年10月,袁某通过微信联系了失足女子王女士,两人以2500元的价格达成了非法交易协议。
随后,两人相约在苏州市维也纳酒店见面。当晚凌晨2时许,两人一起入住了酒店某房间。进入房间后,袁某在支付了2500元嫖资后,强行夺取了王女士的手机并将其关机。
王女士对袁某的举动感到很不安,袁某则表示交易过后会将手机归还,王女士不疑有它,随后两人便开始交易。不过,在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袁某不愿意做安全措施,王女士便想中断交易。
袁某见状,便采用被子蒙头等方式,逼迫王女士就范。交易过后,袁某拦着不让王女士离开,随后更是再次要求与其发生关系。迫于袁某的威慑,王女士不得不点头答应。
然而,就在两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袁某突然拿出了手机开始拍摄视频,王女士不同意拍摄,并做出了反抗。袁某则以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方式再次逼迫王女士就范,期间,更是将内裤强行塞在王女士嘴里,以防止其呼救。
事后,袁某在离开房间前,在王女士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又强行抢走了事先支付给王女士的2500元嫖资。不过,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后,袁某迅速被警方抓捕归案。然而,在警局里,袁某却坚决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属于嫖娼范畴,并不构成犯罪。
(备注:本文案例来源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文中当事人已做化名处理。)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又构成什么罪呢?
1、袁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袁某使用被子蒙头、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方式,多次强行与王女士发生关系。袁某的这种行为明显属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因此,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强奸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袁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会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袁某涉嫌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袁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抢走2500元,因而乍一看的话,袁某似乎并不构成抢劫罪。
不过,由于袁某之前对王女士实施了被子蒙头、扇耳光、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让王女士产生了很深的惧怕心理,因而当时的王女士实际上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
而袁某趁王女士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下,强行抢走2500元,实际上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属于抢劫罪当中的其它方法。因此,袁某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抢劫罪,一般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袁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会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本案中,袁某由于同时涉嫌了强奸罪以及抢劫罪,因此,应当两罪并罚!
结语:
对于本案,可能很多人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袁某抢劫的2500元嫖资,本就属于袁某自己的钱,自己抢自己的钱,也能构成抢劫罪吗?
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指出的几点是:
1、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将钱财转移给他人后,钱财的所有权归受与人所有。
2、抢劫罪抢劫的财物,既包括他人的合法财物,也包括他人违法持有、占有的财物。
3、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嫖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会依法被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处理。
本案中,当袁某将2500元嫖资支付给王女士时,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这些钱就已经不再属于袁某了,而是属于王女士了。
当然了,这些钱属于王女士的违法所得,不过,袁某却并不能因此就强行拿回,否则就会构成抢劫罪。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这些违法所得属于嫖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处理。
最后,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观点吗?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