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件2015年武汉一桩妻子外遇引发的家庭悲剧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深夜加班提前回家的丈夫总能"意外"撞破被翻红浪的妻子,武汉的熊先生也没能避免这个魔咒。
2015年7月的一个晚上,熊先生因为工作原因,不得不在公司加班,晚上他告知了妻子小夏这一情况,并嘱咐妻子不必等他。
小夏的确没有等他,她等的是另一个趁着夜色而来的人,只不过这是熊先生没有预料到的。
晚上10点左右,熊先生想起有份重要的文件落在家里了,遂开车回去拿,可到家却发现卧室门被反锁了,这可不像是妻子的习惯,他心有疑虑,但也只当是妻子一个人在家谨慎。
如非必要,他本不想大半夜打扰妻子睡眠,可文件在卧室他不能不拿,敲了好几下门,又喊了几句,小夏才慢慢悠悠的开门,脸上还有一些不正常的红晕,熊先生心下纳闷。
很快他就发现了猫腻,床边竟然有男士鞋,而且不是他的,他顿时有种不好的预感,男人的直觉告诉他,自己可能头顶青青草原了。他定定地凝视着小夏,小夏被他看得心里发毛,眼里的心虚就掩饰不住了。
哪个男人能忍受突然而来的背叛,熊先生自认没有这么广阔的胸襟,他不顾小夏的阻拦,在卧室里翻找了一通后,难以置信地把目光放在床上,眼睛里开始冒火。
掀开被子后,赤条条的情夫赫然出现,这对熊先生而言无疑是一记响亮的耳光,深深刺痛了他的心。
怒火攻心的熊先生对着情夫拳打脚踢,小夏不知是怕出事还是不忍心情夫受苦,使劲拖住了熊先生,熊先生见妻子如此维护小三,更是愤然,眼睁睁看着小三逃走了,他无法接受,既憋屈又愤慨。
熊先生实在不明白,他辛辛苦苦在外面打拼,工作体面,收入不低,给她提供了衣食无忧的生活条件,也一心一意对待她,她为什么还要投入别人的怀抱?
如果是因为感情淡了想离婚,双方没有孩子的羁绊,只要她提出来,他未必不会答应,为何要以如此难堪的方式玷污婚姻?
熊先生越想越气,忍不住质问小夏,而小夏的理由却让他心里的火灼烧得更厉害了。
小夏才30来岁,正是火一般热烈的年纪,渴望陪伴,渴望来自丈夫的关心。可熊先生工作繁忙,也没有浪漫心思,还时常抱怨她不懂事,夫妻俩经常吵架。
在一次"电动车相撞"事件遇到小三后,两人因为赔偿事宜频频联系,摩擦出火花,到了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开始频频约会,还愈发无所顾忌。
在小夏看来这一切都是熊先生造成的,是他的不解风情和缺乏陪伴把她的心推向了另一个人,熊先生听着她一声声的抱怨,再也忍不住了,恨不得马上和这个没有廉耻心的人离婚。
他打电话给小夏的父母和亲戚,向他们道出了小夏的丑事,不顾他们的劝阻坚决地要离婚,他心中还有不甘,想要问出第三者的名字和情况,这样才能抓住证据,在离婚时为自己争取权益。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少分过错方夫妻共同财产。
可小夏死活不肯说,她如此维护情夫,把对方视为"真爱"的模样,让熊先生更加气盛,两人发生了争执,熊先生在激动之下,失手将小夏杀害。
但他看到小夏一动不动躺在地上时,意识到自己闯下大祸,不过他并未想逃避,将事情经过告诉小夏娘家人之后,他主动报警了。
警方到来后,他如实供述了案发的过程,他只是想要一个交代,给自己争取权益,却失控酿成了悲剧,内心悔恨不已。可是事情已经无法挽回,他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熊先生杀害了朝夕相处的妻子,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可判处死刑。不过本案由家庭感情纠纷引起,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法院在适用死刑时会十分慎重。
且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对引起案件要负一定责任。
案发时丈夫被绿,情绪激动,两人又处于争斗状态,存在一定的激情犯罪因素。案发后熊先生主动投案,悔罪态度诚恳,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酌情从宽处理,判处熊先生有期徒刑15年。如果他在监狱中表现良好,还可获得减刑机会,可不管如何,牢狱之灾是无法免除的。
每个人在爱情上都是自由的,因为人的情感是最不可控的,可爱情之上还有社会道德和不同身份赋予我们的责任,比如作为婚姻中一方,最基本的道德就是忠诚。
如果小夏对第三者爱得深沉,应该和丈夫交代清楚,一别两宽,各自安好,若不是一边贪念稳定的生活,一边放纵自己的欲望,也不会把自己送上黄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