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是否应追责?
毫无疑问,必须彻底追责!对于柳传志之流打着国企改制的幌子,实则侵吞国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必须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严谨求实的核查,问题严重的,必须走法律程序。
谢邀!还要问吗?!贪官倒查廿年,案件有追诉期,档案有存档解禁期,文件密件有解密期;国有资产流失去向哪里?为何流?怎样流?人为流?计划流?蚕食流?侵蚀流?私吞流?明修栈道暗渡陈仓流?借因果流?有所以然流?还有所谓指示流等等都要一律彻查,进行二次三次重组分配定性。
这个问题追述在上世纪90年代,许多长期经营亏损,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在中央"关、停、并、转"指导意见框架下,各省市自治区市县大量长期经营亏损,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被关闭,或停办,或合并其它效益好的企业,或转产。
一些地区在处置关闭破产企业时,采取现金补贴的方式,将员工一次性补偿买断,当地政府将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总额买给民营企业,难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猫腻,价值低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这种现象成为当时的普遍现象,无法再以追责。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与之配套的相关政策,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如今再有这种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部门的责任人,那就必须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了。
首先,国有资产是国家的财富,是几代国企职工用血汗换来的财富,国有资产就是人民的资产,归全体人民所有。国有资产流失意味着损伤全体人民的福祉,不追责就是对人民的财产安全不负责。社会主义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必须要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国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改制有资产流失应该追责。不论是贱卖还是管理层私呑或装进私人腰包都要一查到底,绝不能让贪婪去捂着被子睡觉。
必须追责
国有资产,属性为国有,何以流失,理应查究,更况乎借改制之机,贪墨而污改革开放之名,十恶不赦之大罪也!岂能儿戏而不深究彻查乎?!
中国企业改制,资产流失当然要追责,是国家财产,是 先烈用血换回来的,人民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