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参公,需通过公开组织工人身份人员录用考试,达到及格分数线的,办理参公手续。 事业单位能不能参公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为依据,不以政府规章、"三定方案"、会议纪要、编办规定的职责等为准,就是说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事业单位,不能参公。 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应将执法权收归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自己执法,今后不再委托事业单位执法。现在很多事业单位获得的执法权是行政机关自行委托执法,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擅自委托,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行为,这次事业单位改革,全部取消执法权,执法权收归行政机关。 改革后,事业单位不再执法,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既不存在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事业单位,也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即只剩下了公益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全部回归公益性,执法的事是行政机关或者机构。 关于身份的事,老话题,又得说几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后,不再以身份管理了,以岗位进行管理,正因为如此,工勤岗位人员才可以转岗到管理岗位工作,转岗到专业技术岗位需要该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不仅如此,三类岗位人员,即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可以互相转岗,人员流动性加强,以岗择人,以能聘岗,达到了人尽其能,调动了积极性。但是,转岗不转身份,例如,工勤岗位人员转岗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身份不变,不对身份进行操作;同样,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岗到工勤岗位,身份也不变。这就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精神实质,既让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起来,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又激发了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活力。 国家不是号召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么?为什么还有身份的限制呢?只要是人才,能遵守党的宗旨,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管他是工人身份还是管理身份都应该提拔使用,所以应该打破身份的限制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大家认为呢? 工人身份不能直接进行参公登记,聘任在管理和专技岗位未达到调任层级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通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后予以登记。聘任在工勤岗位上的工人只能分流其他事业单位,不能进行参公登记。 工人身份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机关委托执法事业单位是很普遍,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精神:"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逐步转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构"。随着机构性质的转变后,就面临与人员身份的转变,工人身份人员就要面临人生转折了,个人意愿与政策规定就出现了矛盾,不少工人朋友们进入迷茫状态,头条出现大量类似问题还是信息获取渠道不畅通,造成的问题主要还是人事部门政策把握不准,解读宣讲不到位,不主动作为所致! 从各省市事业单位参公改革工勤人员安置方案看出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对于《公务员》法中"工勤人员"解读不统一,有的给工人考试机会参加公开考试过合格线登记,有的省市一律禁止工人过渡。事业单位全员聘任制改革岗位管理后,转岗位不转身份,工人身份在工勤岗位上符合转岗条件是允许转岗的,按照国家规定没有那款法律法规禁止在管理岗位和专技岗位上工人身份人员参公的。工勤岗位的工人肯定不能进行参公登记的。 文件依据:参公答复意见(组厅字[2010]22号)1.对原来没有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实施公务员法后,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以下简称"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的聘用制干部是否予以登记? 答: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l〕88 号)下发之前(此前已停止"聘干"的省区市,以各地发文确定的时间为准),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于部管理暂行规定》(人法发〔1991〕5号)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聘用制干部的有关规定,从工人身份人员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目前仍在聘期内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中,达到调任规定职务层次要求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其他人员经考试并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2.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的聘用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在编制限额内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目前仍在聘期内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中,达到调任规定职务层次要求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其他人员经考试并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答主的理解是:参公前是干部身份(聘干)或者在管理岗位副科级实职(包括工人身份转岗后提拔大队长的)或者专技副高职称(工人转岗)以上的直接考核登记,其他人员就是指聘在管理岗位和专技岗位工人身份人员考试考核登记。 如果是按身份来进行参公等级的话这份文件压根没有必要提岗位,直接提身份更容易理解。 答主再谈谈为什么事业单位会存在工人身份的执法人员呢,来源基本上是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或者政策性安置(转业士官与城镇退役士兵),招考进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人身份人员少之又少。执法新机构的组建对行政执法正规化、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能他们文化水平不高,但是他们在长期在执法岗位实践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简单的分流其实是人才的流失,执法骨干的培养离不开传帮带,从长远打算应该实事求是唯能力不要唯身份,必须打破身份壁垒,确实留住优秀想干事工人身份的执法业务骨干。对于混日子想搭便车参公的执法人员必须通过这次改革分流出执法队伍。 基本不可能,但也有例外,是执行政策的标准不一致,但是都有政策依据。具体看省市两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对本省的聘用人员如何统一规定。行与不行,没有中间地带,不是说你行就行,说你不行就不行。 一、不能参公。1、依据《公务员法》管理规定,工勤人员不能成为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中也不能转换为参照管理的公务员。 不管是行政单位使用工勤编制的工勤人员,还是参公事业单位中使用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不管是聘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人员,还是已经提拔为副科级以上领导并在实职岗位上工作的以工代干人员,其实质都是工勤人员,不能转换为公务员或者参照管理的公务员。 2、混岗混编是一种违规现象。 聘用制干部,是一种历史遗留问题,是临时性措施,是违规行为,最终要被纠正的。岗位与身份、编制相统一,与工资待遇相统一,在没有实现同工同酬、取消编制的大前提下,混岗混编是违规的,更不能因为混岗或者混编为理由,成为参公人员。 二、可以参公,主要是依据解释条例中"聘用人员达到一定职务层次并且在聘期内",可以直接参公。 这也成为个别地方工勤身份的领导干部或者管理岗位人员参公的唯一依据,因为是一条临时性措施,为了人事管理纪律的统一规范,大多数省份并不按此执行,依然按照第一条法律规定执行,工勤人员不能参公。 事业单位的编制主要分两类,1是事业编,国家财政拔款,类似公务员待遇。2是非事业编人员,实行聘用制。工勤人员就是工人编制,工资及待遇也由财政解决。 工人身份能否在事业单位参公,这个问题要看单位,如果过去己经转为干部编制,是可能参公的,但仅仅是以工代干性质,那么现在就不能参公了。我是事业单位的,我们部门有一个同事以工代干,一直享受干部待遇十多年了,但没有正式转干,属于工勤人员。在2016年50岁的时候仍然以工人身份退休,不能享受女干部到55岁退休待遇。 根据国务院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区分为三种类别:从事承担行政职能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和从事公益服务的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通过某种形式变成行政单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中"事业编制国家干部"(不包括工勤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干部)也将转为公务员。 工人身份属于工勒人员,不能参公 可以。 除了女职工退休仍用[1978]104号文件有干部和工人区别,近20年不提身份而是以岗位区分。参公与岗位有关,一般专技和管理人员都可以,还有任职年限限制,与岗位等级没关系。工勤岗位不行。 看你身份了,你要是没有干部身份。我估计够呛,我们单位很多都是工人身份最后退休了。你年龄这么大了,估计再考试也不太可能。现在逢进必考,你没有干部身份是最难的问题。 我才发现你是想参公身份,参公等同于公务员。你要成为参公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你面临两个问题,一个是你的干部身份,第二个是你的公务员身份。你如果已经是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转成参公,也必须要有高级职称,或者副处及以上职务。你如果没有干部身份,那就彻底没戏。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各自治区、盟、旗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基层党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在录用、和参照公务员范围内。 其实学历只是基础而己,不应作为工作能力的资本,要打破身份制,我认为干出实绩才是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