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碧青安远律师网络扫黑除恶中网络套路贷案件认定基本进路
2022年9月,公安部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司法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全力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信息网络空间持续纵深开展。
通知要求,要紧盯黑恶势力犯罪在信息网络空间的延伸发展态势,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工作紧密结合,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软暴力催收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
2023年2月16日,公安部公布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5起典型案例,其中有两起是关于网络套路贷的案件,分别是"福建宁德柯某锋等人网络套路贷案"、"河南周口杨某翔等人软暴力催收案"。"网络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型网络犯罪,大量黑恶势力参与其中,在网络扫黑除恶的过程中,是重点打击对象。
• 套路贷的概念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不是一个刑法罪名,最终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仍然需要落实到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中,例如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
• 网络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网络套路贷"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主要是网络空间接触。犯罪嫌疑人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以"无抵押、放款快、利息低"为噱头,诱骗被害人借款。被害人在贷款APP或贷款网站进行注册时,犯罪嫌疑人利用技术手段,非法窃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讯录、短信、微信、支付宝、相册等。放款时,巧立名目收取各种服务费、砍头息,同时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放款后,恶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增加延期或复贷次数。
如被害人不按照要求还款,犯罪嫌疑人会通过电话、短信、视频等方式对其进行"软暴力"滋扰、恐吓、侮辱,达到"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最终目的是通过虚假债权债务"套路"被害人的财物。在网络空间或现实生活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认定黑恶势力犯罪。
• 下面以"福建宁德柯某锋等人网络套路贷案" 为例,分析网络套路贷的定性。
基本案情:2021年7月,福建宁德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个主要从事网络套路贷的有组织犯罪组织,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人,破获刑事案件20余起,查扣涉案财产2亿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柯某锋等人在福州市成立无网络贷款资质的"佰仟借条"公司,利用"借贷宝"平台,通过制造虚假流水、恶意垒高债务、软暴力催收等手段,长期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免抵押""快放款""低利息"等广告吸引被害人与其联系,在审核资质时获取借款人身份资料、照片、手机通讯录等信息,约定收取放贷金额30%左右的"砍头息",利用"借贷宝"平台注册的放贷账户与被害人签订借贷合同,虚增与"砍头息"金额一致的"保证金",制造出与合同金额一致的虚假流水,再用支付宝账户回收"砍头息""保证金""展期费""逾期费"等费用,形成远超实际借贷金额的债务关系。
为催收非法债务,组织催收人员持续通过软暴力方式逼迫被害人给付财物,大量被害人陷入债务深渊,有的甚至绝望轻生。目前,审判机关已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柯某锋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洗钱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应的财产刑。
第一、本案属于典型的套路贷,而并非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出借人意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如约收回本金、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本案中,柯某锋等人在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利用非法借贷平台实施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流水或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毁损还款证据、软暴力催收等手段。柯某锋等人索要的债务系非法债务,被害人对这些无中生有的款项并没有真实借款的意思表示。这种意图通过投入"小成本"收取"大收益"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的主观目的,意图通过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柯某锋等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套路贷组织大多成员较多,分工明确。欺骗性很强,利用被害人急于用款的心理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侵财性明显,犯罪嫌疑人的根本目的是获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财产,而非合同约定的利息,很多被害人因套路贷家破人亡,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和社会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关于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套路贷犯罪也是侵财类案件,被害人是否遭受到财产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应罪名的成立。《套路贷意见》规定,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第四、柯某锋等人的行为罪数认定。本案中,柯某锋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洗钱罪等罪名。在套路贷实施的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一个或数个犯罪行为,行为之间是否竞合、有无关联性为标准,追究其一罪或者数罪。套路贷主要涉及的罪名为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在大多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签订借款合同从而骗取被害人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如在构成诈骗罪的同时,又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进行处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采取威胁的手段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构成敲诈勒索罪。除此之外,套路贷是黑恶势力敛财的重要手段,应根据犯罪团伙的性质、规模、社会危害性程度判断是否符合黑恶犯罪构成要件的,从而依法认定为涉黑涉恶组织犯罪。
作者| 田碧青律师 安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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