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这也是在教育人们不要想着占便宜,否则自己很容易受到损失,偷鸡摸狗之事是万万干不得的。 案例回顾 河南的韩女士家养了很多土鸡。韩女士的丈夫外出打工,她留在老家照顾小女儿。平日里,主要耕种土地。为了赚更多的钱,还额外养了一些土鸡。不仅鸡蛋可以卖钱,土鸡也可以卖个高价,所以韩女士就把养的这些土鸡当做了宝贝。 少了一个,她马上就能察觉,更何况是连续少了四个,韩女士第二天就发现不对劲了。她对此非常生气。辛辛苦苦养了这些土鸡,怎么会被人偷走呢? 愤怒的同时,韩女士也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抓住偷鸡的贼。 从那以后,她每天都注意。不得不每晚醒来一两次来检查。小心翼翼了半个月,她终于等来了鸡贼。 事发当晚,鸡舍内突然有动静,韩女士立即从睡梦中惊醒。她没有立即冲出去,而是悄悄走到窗边,透过朦胧的月光,隐约看到鸡舍旁边站着一个男人。他手里已经拿了一只鸡,正要装进自己带来的包里。 孙女士看到自家养的鸡受到伤害,更加恼火。 家里没有男人,只有她和女儿两个弱女子。不能正面对抗偷鸡的成年男性。于是,韩女士苦思冥想,想出 了这样一个主意——放鞭炮,不仅可以吓唬鸡贼,还可以引起附近邻居的注意。 之后,韩女士点燃了鞭炮,打开门朝鸡圈扔去。偷鸡贼显然没想到自己的行为早就被发现了。他被扔在身上的鞭炮吓得大叫一声,惊恐地跑出了门。 韩女士见自己的鸡平安无事,又躺回了床上,今晚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然而,出乎她意料的是,鸡贼竟然被鞭炮吓死了。直到第二天,她才知道这件事。偷鸡贼没跑多远就倒在了门口。经法医鉴定,原来偷鸡的赵某突发心脏病,被鞭炮吓走后猝死。 事后赵家将责任归咎于韩女士。 认为是韩女士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 投掷鞭炮的行为导致了赵某的死亡 ,韩女士应对赵某的死亡负责, 要求其赔偿50万余元。 而韩女士则认为:她并没有对赵某造成实质性伤害,她只是恐吓, 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保护她的合法财产有什么错?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赵本人患有心脏病,确实被鞭炮吓死了。鞭炮也是韩女士点的 。那么她要为他的死负责吗? 以案释法 首先在本案中,韩女士放鞭炮没有错,也不违法。 其次,韩女士的目的只是为了吓跑小偷。她主观上不想杀人,更不知道赵贼有心脏病,更不想故意害人。而且仅靠扔鞭炮的行为不足以杀死一个人。 韩女士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赵某因病猝死加上盗窃纯属意外。 综上所述, 韩女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驳回赵某家属的诉讼,赵某的家属不服法院判决,多次上诉,均被法院驳回。 警示 我国民间讲究因果循环,赵某最后的死与其惯有的偷鸡摸狗的习惯是分不开的。君子爱才取之有道,取不义之财终究不会有好下场。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发表你的想法。 世间百态人情暖,万般滋味皆生活! 我是@斌子看法,关注百姓生活,解读世间百态! 【免责声明】 (文中案例来源于新闻报道/裁判文书/网络,当事人皆(部分)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情节稍有润色;如有侵权,联系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