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中国历代王朝在加强地方行政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对乡村基层的治理。从周之乡遂到明清保甲,辗转相承,代有变革,制度严苛,内容繁多,千方百计把基层人民束缚在田野乡间,以供驱使,并巩固其统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专制国家的稳固和基层社会的稳定。 西周的乡遂制度 西周是我国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期,其对地方的统治和对基层的治理相对已比较成熟制。按周制,都城周围百里为郊,郊内设乡,郊外设遂,共有六乡六遂。乡以乡大夫"掌其乡之政教禁令";遂以遂大夫"掌其遂之政令"。乡遂以下设邑,规模一般不大,如"十室之邑"。邑设里胥和邻长。逐渐形成了中央分封诸侯,诸侯管理地方,基层实行自治,上下相互制约的纵向关系,基本上确立了中国奴隶制社会地方行政的结构雏形。 (图片来自网络)秦汉到三国时的乡里 秦始皇统一全国并对地方实行郡县制的同时,对县以下基层组织也进行了调整和统一:设乡、亭、里三级。一般为10里1亭,亭有亭长。10亭1乡。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四职,其职能分别为:三老掌教化;有秩掌行政,相当于乡长;啬夫听讼、征税;游徼负责治安,循禁盗贼。汉代开国皇帝刘邦就曾担任过秦朝的沛县泗水亭长。 汉承秦制,并在秦代乡、亭、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里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制度。所谓什伍制度就是:5家为1伍,设伍长;10家为1什,设什长。"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至于里以上组织:100家,即10什,仍为1里,设里魁;每十里为亭,设亭长,亭是专门从事"求捕盗贼"的警察性组织。10亭为1乡,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除相当于乡长的"有秩"系郡府委任的以外,其余都是县衙委派,其中"三老"地位崇高,但无行政权,也没有正式俸禄。 (图片来自网络)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社会动荡,不少地方基层组织废置,即使保留也多因袭汉制。北魏、东魏、北齐、北周多仿西周之制,实行邻、里、族党三级制。北魏孝文帝时,鉴于民多荫附于权贵,逃避国家课役,不得不改行监督更为严密的三长制。所谓三长制就是:5家立1邻长,5邻立1里长,5里立1党长。由于三长切实负起了检括户口和均徭省赋的任务,使国家财政收入有了显著增长。 隋唐的变化到元朝的社 隋朝对乡村基层的治理又有新的发展。隋文帝开皇九年,朝廷颁布新令,改三级制为"乡、里"二级制。明文规定:100户为里,设里长1人;500户为乡,设乡正1人。从秦汉到隋以前,乡级治理属于实体性行政、功能性自治的体制。从隋开始,随着小农经济的日益成熟,乡村内部组织能力的增强,乡一级不再是行政单位,只具有半官半民的行政功能,政权结构进入了"王权止于县政"的新时期。也就是以隋代开皇九年为转折点:以前为乡官制,以后为职役制。乡官制有国家财政发给的报酬,职役制则是一种赋役义务。 (图片来自网络) 唐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组织已有城乡之分,农村以村为单位,城邑以坊为单位。"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乡有乡长,里有里正,村有村正,并有严密的邻保组织相互纠举不法。另据《通典》卷三三《职官·乡官》:大唐凡百户为一里,里置里正,五里为一乡,乡置耆老一人,亦曰"父老"。随着"乡"功能的进一步弱化,里村成为基层组织的重要层次,负责"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工作。 宋代早期的基层组织与唐代相同,城内设坊,郊外设村,其它地区设里。到北宋中后期,也即王安石变法后,经历了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的演变。所谓保甲制,就是以⼗家为⼀保,五⼗家为⼀⼤保,五百家为⼀都保,分别由村民推举保长、⼤保长、都保长;另以三⼗税户为⼀甲,设甲长⼀⼈,负责发放青苗法的放贷与收税。 (图片来自网络) 元朝建立后,为了推动农业生产,以自然村为基础,建立称为"社"的劝农组织。在基层实⾏村社、⾥甲制,五⼗家为⼀社,选汉⼈为社长,每社派⼀蒙古⼈为提点刑狱,对村社进⾏监督;社下⼆⼗户为⼀甲,派蒙古⼈或⾊⽬⼈为甲主,甲主的⾐⾷住⾏由甲内民户供给。 明清的坊厢和里甲 明代的基层组织,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里下为甲,设甲首一人,负责地方民政、教化、赋税、争讼等事。里长对贯彻官府的政策,维持基层社会秩序,调解争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下有益于民事,上有助于官司"。 明代乡里制度分为前后两个时朝。明初实行里甲制,明中后期社会治安恶化,朝廷于里甲之外,参照宋代另设保甲组织,专职维持社会治安。 (图片来自网络) 清朝建立后一直沿用明代制度。顺治五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里甲制。规定110户为1里,以丁多者10人为里长,余100户为10甲。每年轮流,由1位里长负责管摄里内之事。同时,清代明确规定:城中之里称"坊",近城之里称"厢",其余农村之里才称"里"。直到1908年,清政府为适应新政需要,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规定:凡府厅州县官府所在地为城,其余市镇村屯集等地人口满5 万以上者为镇,不满5万者为乡。城镇乡均为地方自治体。乡设立议事会和乡董,实行议行分立。乡议事会在本乡选民中选举产生,为议事机构。乡的地方自治执行机关很简单,只有乡董、乡佐各1名。自治范围以学务、卫生、道路、农工商务、慈善事业、公共营业及自治经费为主。从清末开始国家治理体制下沉,乡开始成为一级正式的政权机构。 清代保甲制度的形成 保甲组织虽早在宋明时已经出现,但形成体系、全面推广是在清代。 早在清军入关之初,一些官员就向摄政王多尔衮提出行保甲之法以招徕降服、安抚流亡的建议,为此,清廷特颁诏施行。根据清朝政府原先规定:保甲组织的形式是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属两级制。后来在甲之下又加进了牌,成为牌、甲、保三级,仍为十进制,分别设牌头、甲头(或甲长)和保长。每户都发有印牌一份,上书户长及成员的姓名,凡有出入,都要一一注明。其余如寺院、客店,亦均给印牌、簿书以便登录。清廷的这些规定,目的是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秩序,即当时官员们所说的要"消弭盗贼"、"严查奸宄"。为了强化保甲组织,还有所谓"连保"或"互保"。官员陆陇其在谈到武昌知府于成龙推行的保甲法时说:若有"不轨可疑之人",并不责令"十家举报",但书"无保"二字于其名下,使官员对百姓的动向一目了然,便于控制。"连保"还与"连坐"法联结在一起。清初厉行"逃人法",便是借助保甲组织,以实施其连坐法。 (图片来自网络) 在清初,保甲组织还负有招徕流亡、组织生产的任务。顺治元年(1644年),天津边海一带聚集了一万多户逃避战乱的难民,清朝政府便采取编制保甲的办法,把他们安顿下来。顺治六年(1649年),清廷宣布:凡各处逃亡民人,不论原籍别籍,招征后统行编入保甲,"察本地无主荒田,州县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类似这样的内容,直到康熙时还不断地重申。当时,在一些里甲制度没有全面恢复的地区,保甲组织还常代行里甲长的职责。不过因为它会削弱保甲组织以保警为主的重任,所以一俟里甲制度健全,清朝统治者便竭力把两者区分开来。 清代保甲组织到乾隆以后又有许多新的变化。雍正全面推行"摊丁入亩",改变了传统的赋役派征办法,里甲制度事实上失去存在价值。这样促使统治者考虑把一部分原由里甲组织承担的工作,转嫁到保甲组织的身上。封建社会内部各种固有弊端淤积所引起的社会矛盾,以及因商品经济发展、疆域扩大、人口激增所带来的人户流动、迁居频繁,各民族间交往增多,等等,也都使清朝统治者感到强化基层控制的重要性。从乾隆元年(1736年)起,清廷曾不断颁布加强保甲组织的诏令,其中尤以二十二年(1757年)"更定保甲之法"十六条最为详尽。从这些诏令来看,可以归纳如下。 保甲的编制范围不断扩大。当时,不但内地各省要遍立保甲,边外蒙古种地民人,"改土归流"后西南苗疆各村寨、悬崖密箐居户以及西北"番子土民",都要分别情况,进行造册编查。流动性较大的盐场井灶,矿丁民丁,山居棚民、寮民,商渔船民,流寓商贩,外来流丐等等,亦一例顺编或加强管束。至于绅衿之家、在京驻防旗、雇役、僧道释教等人,也不得恃强或借故脱漏。 我国古代从奴隶制国家到封建社会,历代王朝和各阶层的统治者在加强对乡村基层的治理方面都出台过各种名目繁多的村制乡约法规,其目的主要还是巩固他们对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统治,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维护了专制国家的稳固和基层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