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边英雄谱刘汉鼎六十年革命生涯(十)
司法工作经验谈
我从一九四○年九月在清涧县担任审判员起,先后担任过固临县审判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典狱长。审判员(推庭)、巡回法庭庭长。安边县司法处长。宁夏省(当时宁夏没有成立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到了一九五六年九月去西北党校学习文化为止。前后在司法战线上工作了十六年。(这还不包括土地革命时期兼任司法裁判部长和公安局长的时间在内。)长期从事司法工作,使我对司法工作有了较多的体会和感触,愿意说出来供同志们借鉴。
(一)对犯人的教育改造问题:
我在延安时。做过高等法院的典狱长。我在任典狱长期间。每天和犯人打交道。认识到,要想把犯人改造好,使他们重新做人,首先要把犯人当做人。他们犯了法。是有罪的。不要歧视甚至侮辱他们。因此,对他们要教育,感化,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罪过,认识到党政府是在挽救他们成为新人。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这样才能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记得我刚当典狱长时。监狱里关着一个犯人。是个惯偷。从小行窃。前后几十年,名字记不清了,小名叫"老耐"。绰号"草上飞"。这人很有点本事。几丈高的墙他几下子就上去了。所以从国民党到共产党,几次被捕都越狱潜逃了,就是这个人。在我任吴堡保安大队长时。还在集市上偷过我的钱,这次在监狱里碰上他。我还是坚持对他不打不骂。而是向他讲道理。劝他悔过自新。他很感动。说:"刘典狱长这样对待我:我决不再跑了。"并主动要求干活。参加纺棉花,打扫院子。还向我递了保证书。我说:"保还书我不要。我相信你,希望你能好好改造。出去后做个守法的好人,"直到我调离延安,他始终没有再想过逃跑,后来。国民党进攻延安。这个人的下落就不清楚了。从这也可以看出,对于惯犯来说不是不可以教育的。因此,我任监狱长期间。总是教育管教人员要把监狱、劳改队办成改造、教育罪犯的熔炉和学校。劳动改造是一个方面。而对犯人的政治思想上的教育改造则是很重要的一面。平时。我严格禁止打骂体罚犯人。在条件许可时。对犯人的生活、医疗卫生等方面也加以关心,这样做,是有利于改造犯人的。但有些管教于部就不是这样,根本不把犯人当人看,开口就骂。抬手就打。任意侮辱他们,这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造成的,现在,据我所知。仍存在着这种现象。尤其是公安比较严重。抓进去的人,首先打上一顿。有的用烟头烫。有的用尿桶挂在脖子上熏。冬天在外面冻。夏天绑在烈日下晒,有的还利用犯人来打犯人。体罚的名堂多得很。这样。只能造成犯人和我们的对立情绪。不利于对犯人的思想改造。教育犯人还要有针对性。不能千篇一律,最好根据犯罪种类选择。作案动机的不同分别对待。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要随时掌握犯人的思想动态,经常找犯人个别谈话是个好办法。一旦发现了犯人的实际问题。就要抓紧解决。
我在当典狱长期间,通过个别谈话,发现有些判决与犯罪事实不符,有的属冤假错案。有的轻罪重判,我就积极与原判法院联系,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事实有重大出入的进行改判,在监狱内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或立了功的。就加以减刑或提前释放,我觉得。这也是管教干部的一项职责。但是。有些管教干部不管这些,认为判决有出入是法院的事,与我们无关,我们只要把犯人管教好就行了,这是不对的,当然。这样做的时候。有些犯人会无理取闹。妄图混水摸鱼,这也用不着害怕。反而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反面材料。更有利于我们教育犯人。
我任典狱长期间。接收了三个犯人,是子长县判决的。三个犯人中一个是原乡党支部书记,名字记不起来了,另两个是亲兄弟。
都是共产党员。一个叫刘志成。是乡民兵大队长,一个叫刘海成的。是乡青年主任。团支部书记,三个人因打死该乡乡长杨××,各判有期徒刑五年,(当时。陕甘宁边区最高判刑是五年,罪行超过五年则判死刑,)刘志成。刘海成兄弟二人长得身高力壮,在劳动时表现很好。当时。延安没有电。监狱里组织犯人纺线。弹棉花。羊毛时,弹棉花机需要用人力踏。劳动强度很大。别人干不动,他们兄弟二人就包下了这个活,每天干的汗流浃背,我给他们吃的是犯人的双份粮。经常在犯人大会上表扬他们,有时,他们在监外劳动。也不用派人去看管。我和这两个人平时谈话较多。在谈话中。发觉他们和被害者杨乡长并没有什么仇恨,据他们说。杨乡长是个好乡长。当乡长多年。在乡里很受群众拥护。我就问他们:"那你们为什么又要打死杨乡长呢?"他们说:"也说不上为什么。反正是把他打死了。"我又问:"是谁首先提出来打死杨乡长的呢?"他们说:"是四个人(还有一人是乡粮食委员。抓人时不在村中。后来闻讯跑到了敌占区)一齐说的。我觉得很奇怪。怎么能四个人一起说呢;总得有个先说后说吧?我再三追问。他们总咬定是一起说的。没有谁首先提出来,所以才各判了五年刑。因此,我对此案有了疑同。于是向高等法院提出调原卷来看。高等法院同意了。
调来原卷,我审阅之后。更增加了疑问。我发现此案在初审时。三人对怎样打死杨乡长各执一词,口供中矛盾百出。很不一致,公安机关两次审报法院都被退了回去:但是第三次口供又是出奇的一致。才被法院通过。将三人各判了五年徒刑。而主谋始终没有找出来。
我带着疑问。又多次找他们谈话。再三动员他们说实话。已后。他们三人痛哭起来,说出了他们的冤屈,杨乡长不是他们杀的。公安机关将他们关起来,用严刑拷打。他们在受不住肉刑逼供的情况下。被追承认了。因为口供不一致。公安机关有意识地将他们三人关在一起。并告诉他们。你们的口供不一致。没法处理,你们把口供说一致了。法院才能给你们判决了。所以。第三次审报时。口供又出奇地一致。问题清楚了。我劝他们上诉。他们都不想上诉。
并说:"我们还年青。五年过去我们还能回家种地。如果上诉不成。说我们翻案。改判死刑就更划不来了。"于是。我就向高等法院反映了这一情况。
高等法院将我调回去。担任了刑庭的推事。(即审判员)把刘志成等三人杀人案件分给了我复查。责成我搞清楚。因为这件事是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处理的。我怕群众有顾虑。因而采取私访的办法。我化装成农民。扛着锄头去发案地周围十几个村庄给人打短工为名。在地头休息或晚上收工后。我和老乡们坐在一起闲谈,有意识的将话头引到杨乡长被打死的事情上。可是又怕老乡发现是暗访人员。每次只能问几句。这样。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问。总算把宏情了解清楚了。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杨乡长会做饭、又爱喝酒。加上人缘好。所以村里人方了喜事、丧事总要请他去帮忙做菜。那一天晚上。村里有两户人家同时办喜事。都请杨乡长去帮忙做饭。村里有一条深沟。两家分别住在沟南、沟西,杨乡长先到南边那家去帮忙。之后。喝了不少酒,听到沟西那家隔着沟喊他。就站起来东倒西歪地走了。沟南那家因为正忙着也没有去送他。过了一阵。又听到沟那边人家催杨乡长去做饭。沟南的人说:"早就走了。"这一下。村里人才慌了神。赶忙打起灯笼。火把到处找。沟南这家出门下坡路很陡。下面还有一个三、四丈高的石崖。找来找去。在石崖下面找到了杨乡长。他一动不动地躺在冰面上,头上有个大窟窿,冰面上流了一滩血。已经死了,大家看这情形。都明白杨乡长是喝醉酒从石崖下跌下去摔死的。
这事过去了几个月。该村有个叫张拐子的(名字记又清楚,腿有毛病。村里人叫他"张拐子")儿子当红军走了。儿媳妇突然被杨乡长"法"(即"撞客"。迷信人说叫"鬼传言")倒了。传杨乡长的话说:他是被人杀害的。死得冤枉。正好区保安助理员到该乡办事。看见了,就问是谁杀的。张拐子的媳妇又传杨乡长的话。要让别人都出去,他只跟保安助理员一个人说。那个助理员叫看的
人都出去:她就说出了前面讲的那四个人。说是他们把杨乡长打死的。要助理员给杨乡长报仇,那个保安助理员也有迷信思想,信以为真。没有请示区里。立即下令逮捕了乡党支部书记刘海成,刘志成兄弟二人。粮食委员外出去不在家。没有抓到,闻识逃走了。
保安助理员抓到刘志成等三人后,就把他们吊起未,严刑指打,逼他们承认杀了杨乡长,三人被打。忍受不住,先后都招供。承认了杨乡长是他们四个人打死的,保安助理员马上写成文件上报,结果如前所述。三人各判了五年徒刑。
事情调查到这里,我心里已经很清楚了,但张拐子的儿熄妇为什么要借口杨乡长传话陷害他们呢?我又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殃究。原来。该村有个姓张的富农。土改时被刘志成等四人主持将他家的土地,牲畜财产分给了贫农。他一直怀恨在小,经常叮嘱他儿子要报这个仇。他的儿子伪装进步,后来也混入了党内,因为识几个字。而当地人大多数没有文化,又混上了乡锄奸委员的职位,张拐子的儿媳妇的父亲,被刘志成等四人处决了,她也十分痛恨刘等四人。后来,那个除奸委员张拐子的儿媳妇勾搭起来,发生了通奸关系,二人提起过去的事都咬牙切齿。在这种情况下。锄奸委员就教唆张拐子的儿熄妇,借机为其父报仇,并精心地策划了行动的步骤、方法。
先是锄奸委员去找区保安助理员。说是杨乡长的老婆有困难让他去解决。同时。又让张拐子的儿媳妇看保安助理员一到。就假装杨乡长附体传言。栽赃陷害,那天。保安助理员来了。因杨乡长家里养着一条很厉害的狗,所以他没进门就先喊人挡狗。这时已住在杨乡长家里早有准备的张拐子儿媳妇就开始装神弄鬼,大哭大叫。保安助理员一进屋。她就趁机按原来准备好的一套演下去,怕走漏风声,故意让别人走开,那个锄奸委员就帮着把人赶开了,谁想到,保安助理员竟信以为真,不调查,不汇报就动手抓人。结果造成了一起大冤案。
事情完全清楚了,这不是杀人案,而是反革命陷害案。我赶回延安。向高等法院作了详细汇报。等法院决定,对"刘志成等人杀人案"进行平反,在押人员立即释放。并决定逮捕那个混入党内的锄奸委员和张拐子的儿媳妇。
我又带着被释放的刘志成等三人到发案的当地附近白店公召开了群众大会,向群众宣布了案情真象的全过程,当场宣布对刘志成等三人予以平反,逮捕了锄奸委员和张拐子的儿熄妇。并带回延安依法处治。
就这样。一件冤案昭雪了。在暗中捣鬼的坏人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如果不是在与犯人谈话中发现疑点。主动出去追查。就会使好人蒙冤,而让坏人消遥法外,所以我觉得。管教干部有责任继续对犯人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司法部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