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罚54250元
来源:信用河北官网
据信用河北官网消息,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兴林草罚决字﹝2022﹞第082号)指向了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行政 处罚决定日期显示是2023年3月7日。
处罚决定书(兴林草罚决字﹝2022﹞第082号)显示,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经依法查明,发现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16、2017年,在兴隆县安子岭乡天桥峪景区办公区南侧占用林地硬化地面;在起漂码头南山根占用林地修建彩钢房两处、蓄水池一座。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勘验测算: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现场位于兴隆县安子岭乡老虎沟村天桥峪景区,276B林班44、45小班,276A林班131、132小班内。占地总面积0.2780公顷(折合4.2亩)。其中两处彩钢房分别0.0163公顷(折合0.24亩)、0.0148公顷(折合0.22亩),蓄水池及蓄水坝共0.2270公顷(折合3.41亩)。其中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0.0135公顷(折合0.2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0.2581公顷(折合3.87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0.0064公顷(折合0.13亩)。
兴隆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公司:1、责令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拆除两处彩钢房分别163㎡、148㎡,蓄水池及蓄水坝2270㎡,恢复植被见植被恢复方案);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一般商品林)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135㎡×10元/㎡);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一般公益林)2581㎡,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重点公益林)64㎡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2581㎡+64㎡)×20元/㎡)],共计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伍拾元整(¥54250.00元)。
来源:兴隆县人民政府官网
据兴隆县人民政府官网显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金阁,曾于2022年9月9日,兴隆县安子岭乡人民政府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安政罚决〔2022 〕1号)也指向过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内容如下:
2016年6月兴隆县恒河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手续在兴隆县安子岭乡老虎沟村违法占地修建食堂、售票处和2处棚子。经承德三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违法占地现场进行勘测,实际占地总面积为972.13平方米,其中食堂占地面积289.24平方米、售票处占地面积213.33平方米,2处彩钢棚占地面积469.56平方米,将以上地块坐标投入该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地类:餐厅为工矿用地(建设用地),售票处为工矿用地(建设用地),2处彩钢棚为工矿用地(建设用地),将以上地块坐标投入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化(2020-2022年)中,不符合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9月17日)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规定。兴隆县安子岭乡人民政府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在15日之内将违法占用的972.13平方米土地,退还至兴隆县安子岭乡老虎沟村村民委员会。
2.处违法占地总面积972.13平方米,每平方米按15元处罚,计14581.95元(大写:壹万肆仟伍佰捌拾壹元玖角伍分)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