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您更好的阅读互动体验,为了您及时看到更多内容,点个"关注",我们每天为您更新精彩故事、分享不一样的历史瞬间! 在许多有关古代的文艺作品中,我们常常能够看见一些被发配到远方的犯人。 这些犯人往往带着沉重的刑具,脸上还被刺着象征着耻辱的字迹。 比起那些遭受腰斩、凌迟的罪犯而言,他们的下场似乎也谈不上多么凄惨,但作为一种在华夏大地上延续了几千年之久的刑罚,流放依然有它的可怕之处。 这种刑法在我国的隋朝被定为五刑之一,直到清朝灭亡才彻底被废止,而遭受了流刑的犯人,也通常会受到常人难以想象的折磨。 不过,令人感到费解的是:在众多的犯人当中,负责押送他们的差役却格外喜欢女性犯人。 每当有女犯被判处"流刑"的时候,官差们往往会争着抢着去执行这个任务。 那么,在流刑的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危险和隐秘呢?为什么每当有女犯人被判处流刑,当地的差役们都对押解任务如此热衷呢?作为一种刑罚,流刑又为何会在近代被废止呢? (描绘"流刑"的绘画) 接下来,就让我们慢慢地道来。 一 古老的"刑罚" 在我国的儒家经典《尚书》中,就有关于"流放之刑"的记载。 在《尚书.舜典》中,有一段这样的文字:"流宥五刑,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徙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克明允。" 像共工、三苗这样的远古人物都是当时的部落首领,舜帝在打败这些人之后,并没有判处他们死刑,而是以更加轻微的"流放之刑"来作为对他们的惩罚。 在那个时代,"流刑"被看作是当权者对犯人的一种宽恕。 正所谓"死罪可免,活罪难逃"。在这样的情况下,犯人往往会被发配到极远极边之地。 (《尚书》书影) 虽然官府为犯人免除了明面上的死刑,但在被流放的过程中,如果犯人被飞禽走兽所伤最后死亡,官府大概率也不会负责任。 因此,在许多时候,犯人宁愿被判死刑也不愿意被流放。 不过,在犯人被流放之前,官府大概率会对他们施加刑罚,很多犯人都是带伤上路的,这又给他们的旅途增添了许多的不确定性。 后来,我国进入到了奴隶制社会,虽然人们在刑法上变得更加残忍,但"流放之刑"还是被后世的人们保留了下来。 这一时期的流行主要针对的是"贵族阶级"。这样一来,他们即便犯了法也不用失去生命。 所以,这也可以被看作是对贵族阶级和当时奴隶制度的一种维护。 不过更有意思的是,商代的执法大臣甚至可以给统治者使用"流放之刑"。 《史记》中就有着这样的记载:"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尊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 当年商王太甲登基三年之后没有按照先王商汤的意愿去施政,于是商汤给太甲留下的老臣就以"不遵先王遗命"为名,将太甲放逐到了铜宫。 这段故事通过司马迁的史笔,被后来的人们所熟知。 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流放在当时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刑罚。 到了秦朝,由于商鞅和韩非等人确立了"法家思想"指导下的政治制度,秦朝的法律可谓是空前的严苛与繁多。 当时,秦始皇将流放作为一种很平常的刑罚,动不动就将其用在犯人的身上。 (商王"太甲"的画像) 所以,秦朝就出现了大批犯人被流放的情况,而他们被流放之后,往往需要参与当地的建筑工程,以此来弥补当地"壮劳力短缺"的情况。 在这一时期,流刑往往被称为"戍边"或是"谪戍"。 当时,陈胜和吴广因为天气原因在路上耽误了时间,按照秦朝的"法令",原来的流放之行,因此也变成了砍头,这一群犯人越想越害怕,于是便干脆起义了。 (商代名臣伊尹的画像) 秦朝就因为"严刑峻法"为自己树立了太多的敌人,这些敌人也纷纷投入到了敌对的阵营当中,成为了威胁秦朝统治的重要力量。 因此,秦朝在全国范围内的统治只存续了短短的15年时间便宣告结束了。 汉朝初年,当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开始用"黄老之术"指导治国。 在这样的情况下,全国的法律变得宽松了起来,整个社会都呈现出一片安宁祥和的景象。但是时间一久,这样的政治制度也显现出了它的弊端。 由于长期以来安逸的发展,汉朝对于边境地区的管控力度逐渐下降。 加上匈奴屡屡犯禁,掠夺汉朝的物资和人口,这些问题都让汉朝统治者开始思考今后的"治国之策"。 ("汉武帝"刘彻的画像) 当时有几名儒士向汉武帝进言称,朝廷应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一些惩罚相对较轻的刑律以巩固统治。 于是,在汉武帝组织了两次对匈奴的大规模征讨之后,汉朝朝廷便重新重视起了对"流放之刑"的使用。 当时,汉朝将河西走廊纳入到了自己的统治范围之内,并且将这些匈奴故地设置成了汉朝的酒泉郡和朔方郡。 汉武帝正好可以将那些被流放的犯人全部流放到这些地方,以加强当地的建设。 (描绘"匈奴骑兵"的绘画) 于是,大批犯人被以各种各样的刑罚发配到了朔方和酒泉两郡。 不仅是那些犯人感到了一种劫后余生的庆幸,汉王朝也因此拥有了源源不断的"劳力"来建设边疆。 但真正的"流刑"直到南北朝时期才被正式当作官方的一种刑罚确立了下来。 为了表示惩戒,人们甚至还会在罪犯的脸上刺上字,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点,这个时候的"流刑"往往会被视作一种比较有侮辱性的惩罚。 因为这种刑罚的"侮辱性",它常常会被用在朝中那些文官的身上。 事实证明,这种"刺字发配"的方法确实起到了不小的作用。 (晚清犯人) 这一时期的"流刑"并没有将女性囚犯考虑在内,因此无论罪犯是男是女,他们都需要在脸上刺字,而后再接受发配。 可毕竟男女有别,古代人在增加了许多针对女性的刑罚后,又在女性流放的案件上做起了文章。 以至于每每遇到有女性犯人的"流刑"案件时,衙门里的官差们都会争着抢着去办差。 那么,这背后到底有着怎样的隐情呢? (晚清犯人) 二 流放中的"女性犯人" 在我国古代,许多官吏为了折磨犯人,想出了一些专门针对女性的刑罚,这些刑罚即便在今天的人们听来,也会感到残忍至极。 而对于一些犯罪情节并不严重的女性,官府则会将他们流放到极边之地,让她们吃尽苦头。 但这个时候,衙门里的差役往往会争着抢着去执行押解犯人的任务。 因为在唐宋以后,中国社会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庸俗的"封建礼教"观念。 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人都会将女性犯罪看作是比男性犯罪更加严重的事情。 (描绘"古代女子"的画像) 一旦犯人踏上被流放的道路,就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而犯人在路上的饮食起居乃至生杀予夺,都是由负责押送他们的官差掌握的。 为了让自己的家人少受罪,一些女方的家人们就会主动给差官提供一些贿赂。 要知道,在我国古代官和吏往往是两个被分开的独立系统。 负责押送犯人的官差大多是属于衙门当中的小吏,这些人收入低微,根本不能靠着自己微薄的收入来养活一家人。 所以,一旦有贿赂可以拿,这些衙门里的小吏其实都是非常高兴的。 再者,一些衙门里的公差对于被押送的女囚本来就心怀不轨,按照当时的观念,一个女子即便是死了,也不能够"失节",往往女子家人为了替其求一个平安,都会给公差们送钱。 (正在"流放途中"的犯人) 但是,毕竟在路上有着许许多多意料之外的情况,所以,许多官差便可以既收钱又为恶,随后又将押送的犯人在途中杀死。 最后,这些官差们便会以意外为名将犯人的死讯呈报给"上级衙门",面对这样没头没脑的"小案件",大多数的衙门都会选择无视。 所以,这样的事情进行到最后,往往使官差们拿到了钱、犯人丢掉了性命,最后伤心欲绝的也只有那些犯人的家属而已。 另外,从执行任务的角度上来看,女性的体力是要远远弱于男性的,这也就意味着这一趟公差相对而言是比较轻松的。 比起在衙门里天天受人指使、看人脸色的日子,许多官差当然愿意走得远远的,自己当一个实实在在的"土皇帝"。 (流放途中的"女性囚犯") 这些被判处"流刑"的女性,在到达目的地之后,往往还会背负繁重的工作,她们大多会被发配到一些专门做苦活累活的院子里继续接受惩罚。 如果没有朝廷的"赦令",她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会病死或老死在那里。 还有一种情况最令那些被流放的犯人感到"绝望",在被流放到远方的时候,如果犯人的家属都已经不在人世了,他们便会感到更加害怕。 因为这个时候官差会对他们的生命随意处置,即便是日后真的闹出了"人命",根本不会有人为死者说话。 而很多的官差为了让自己能够早点回去交差,也会杀死这些完全没有利用价值的犯人。 如果这个时候有人出钱,让这些官差去杀死犯人,他们会毫不犹豫地答应。 (描绘"清朝酷刑"的绘画) 我国的古典名著《水浒传》当中就曾经出现过"两名负责押送犯人的官差蓄意杀人"的故事。 虽然故事的经过和结局都有作者戏剧加工的成分,但是通过水浒传当中的故事,我们也不难发现,"雇用官差杀死流放中的犯人"也是当时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 在我国古代的"流刑"当中,人们逐渐形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如果罪犯是北方人,那么就将他流放到南方的"瘴气之乡"。如果罪犯是一个南方人,朝廷则会将他发配到北方的"极寒之地"。 这样做不仅可以摧毁犯人的意志和反抗意识,也能为那里增添一些"人丁"。 这也是为什么满清时期,朝廷喜欢将犯人发配到宁古塔等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后来,东北成为了我国人口较为稠密的地区,这与晚清时期的大批移民与被流放者是分不开的。 (由《水浒传》改编的京剧《野猪林》) 到了明清时期,为了表示对犯人的惩戒和警示,官差往往会在启程之前砍掉被流放者的手指或者脚趾。 这样一来,那些犯人也就彻底失去了逃跑或者与官差对抗的能力。 但这对于那些处在流放途中的犯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身心上的"双重折磨"。 同时,因为清朝时期的领土得到了"扩大",流放的地点也变得越来越远。会根据犯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将所有的"流刑犯"分成不同的等级。 一些被官府认为罪孽深重的犯人,甚至会被发配到新疆的边境上。 (描绘"清朝酷刑"的绘画) 1911年,辛亥革命的一声炮响,彻底摧毁了腐朽的满清王朝。 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后,新的政府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在国民政府的《刑法》当中,人们废除了流刑和斩刑等诸多封建时代的刑罚。 那么,这对于我国社会的整体进步与发展有着怎样的意义呢?为什么在民国建立之后,人们执意要废除掉"流刑"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书影) 三 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结果" 其实,民国政府选择废除斩刑和流刑更多是为了证明自己政权的"先进性"和"民主性"。 当时的不少知识分子认为,将一个人流放他乡的做法实在太过野蛮,既然中华民国号称是一个"效法欧美"的民主共和国。 在这个共和国里,就不应该再存有那些时代中遗留下来的"野蛮刑罚",而且,这也与一个"现代社会"的精神风貌严重不符。 所以,在民国建立之后,斩刑跟流刑必须被废除。 (中华民国的"缔造者"孙中山先生) 其次,当时的许多官员提出了一种想法:如果将一个犯人发配到极边之地,这本身就是极难管理的。 如果需要将犯人发配到远方,再让他做苦力的话,倒不如直接让他在当地做苦力,这样一来,政府也能省下一大笔"财政支出"。 当时,民国政府对各个地方的控制力都比较弱,如果将犯人发配到远离中央政府的地方去,就极有可能趁机逃跑,这与法庭审判并处罚他们的初衷,本质上是相违背的。 因此,出于现实考虑,民国政府也必须要废除掉"流刑"这种刑罚方式。 但奇怪的是,在中华民国成立后的许多年里,一些地方政府仍然在沿用清朝时期的律法。 因为民国政府所制定的那一套"司法体系",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实在是太过理想化了。 民国政府的法律在一些地方根本实行不下去,也就更谈不上有什么"威慑力"了。 (民国初年的"政治集会") 再加上民国时期的"宗族势力"仍然非常强大,许多家族内部都还有承袭之封建王朝法令的所谓"家法"。 许多时候,一些落后地区的人们根本不知道,所谓的"民国宪法"是什么,他们所能感受到的只有森严的"家规"和严酷的"家法"。 由于人们心中的"封建主义思想"还没有被根除,民国时期,许多地方仍然保留着斩刑和流刑,而当地的老百姓也非常乐于围观并讨论"杀头"。 (民国时期的"旧警察部队") 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鲁迅先生才写出了流传后世的《狂人日记》。 在一个充满了封建主义色彩的社会当中,这些看似冠冕堂皇的法治口号都只不过是一个笑话而已。 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去除掉中国人心中的封建主义思想。 1949年10月,天安门广场铺天盖地的"红色旗帜"中,一个崭新的"人民共和国"诞生了! 随后,新中国通过了属于自己的法律条文,各级党委的干部也开始下乡,向普通的群众开展普法宣讲和培训扫盲工作。 到这个时候,在中华大地上横行了2000多年的封建刑法体系,才总算是走向了"终点"。 中国人终于用更加文明的手段与法令替代了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刑罚。 中国社会在"红色光环"的指引之下,才终于取得了实际意义上的进步。 (参加第一次全国人大的代表合影) 不过,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从来都是只有"进行时"而没有"完成时"的。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的法治建设自然也就有着新的挑战。 我国的法律也在根据社会现实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正与完善。 当一个社会的法治逐渐走向完善与"人性化",这个社会才算是真正拥有了温度。 而这也正是我们法治建设的目标,更是未来我们所奋斗的方向。 也许在未来的道路上还充满了未知与坎坷,但现代的法律将会成为我们每一个人最好的"护身符"。 在一道又一道法律的规范之下,社会将有条不紊地向前发展运行下去。 每一个共和国的公民也都将在这片由法治支撑起来的天空之下获得实实在在的"幸福感"。 参考文献: 《流刑何时被列入五刑》马新 《中国古代流刑制度初探》闫园园 《宋代流刑特点考论》尹敏 《明朝充军刑与流刑的区别》郭锐 《我国古代流刑的衍进史》梅象华 《论两汉魏晋南北朝流刑之变迁》连宏 编辑:浊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