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见义勇为变成义务,社会会怎样?看清朝法律如何强制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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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权至高无上?
但在实际的行政过程中,皇帝却没有表面上那么强大。
正所谓,"皇权不下县"。
言外之意,对于散居在乡村的百姓来说,皇帝只是一个虚无缥缈的形象。
真正统治他们的,其实是他们各自所属的宗族。
也正因此,族长和乡绅才是地方上真正的"皇帝"。
这也意味着,皇帝要想真正赢得地方的拥护,就必须要维护宗族"皇帝"们的利益。
而维系宗族的根本,在于维系"礼法"上的秩序。
因此,中国古代法律的突出特点就是以礼入法。
通过礼法结合、儒法结合来维系宗族,进而稳固在全国的统治。
只是,儒法结合带来了许多困境。
突出的困境就是如何解决见义勇为的问题。
奖励、惩罚、忽视各有各的好处,却都不能完美同时符合儒法的要求。
而这种矛盾下的产物,就是《大清律例》。诸子百家的治国理念
众所周知,儒家的突出特点便是追求"仁义"。
这种仁义要求儒家学子在必要时挺身而出,乃至"杀身成仁"。
《论语》中就曾明确提出:"见义不为,无勇也。"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深刻体现了儒家对统治的看法。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法家、墨家、纵横家等各学派纷纷著书立说。
这些学说表面上体现的是哲学思想,但背后却反映了 不同阶级、不同身份的思想家对新王朝该施行什么制度的看法。
当时,道家代表了没落贵族。
所以道家的思想相对来说,比较简单,那就是无为而治。
随便地方怎么折腾,只要不危及统治,就一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毕竟在当时的环境下,没落贵族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已经成为定局。
墨家代表的是手工业者。
他们追求的是积累资本、改进工艺、扩大市场,同时也需要稳定的环境去经商。
所以墨家的突出特色就是反对战争,反对动荡,要求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同时,由于他们迫切需要改进工艺,所以墨家也是最乐于探索科学的学派。
而儒家学子中,相当一部分都是知识贵族。
所以他们的特点就是"守旧而又维新,复古而又开明"。
对他们来说,权力下移已经成为定局。
当时的血缘贵族注定要失势。
但他们又反对权力过度下移,要求地方依靠礼、仁、义等来维持地方秩序。
就这样,几方派系在整个中国古代史此消彼长......见义勇为中的儒家倾向
《大清律例》在相当多的地方都坚持儒家的原则。
这使法律更加有人性化。
比如见义勇为后,清廷会依照儒家的人道关怀原则,给予见义勇为者一定的物质奖励。
比如《大清律例》的刑律一节中,就曾对奖励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普通人捕获一个盗贼奖励二十两银子。
要知道,在清代,一个工人一个月的工资在二三两白银左右。
二十两的奖励还是很有诱惑力的。
不过总的来说,这种奖励的适用面很小。
一方面,这种奖励只有在捕获盗贼并保护了他人财物的时候才会给予。
另一方面,给予奖励的前提条件是,不能在保护他人财物后,偷拿他人财物。
而且这种奖励是"结果论"的。
如果没能成功抓住或者保护住财物,见义勇为者依然没有奖励。
显然,这种奖励总体来说还是偏象征意义的。
但相较于官兵,普通人见义勇为多少还是有实物。
官兵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则完全是"画大饼"。
根据大清律的规定,官兵保护受害者财物且没有盗取的,会"按次记功,照例议叙"。
只是,以清朝的贪墨状况而言,这种记功论赏基本上就等同于精神嘉奖。
除此以外,儒家原则也充分考虑到见义勇为者受伤乃至死亡的情况。
比如,康熙年间通行的《刑部现行则例》就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受伤后给予的赔偿等级。
赔偿金额为10-50两白银不等。
而且根据这个规定,地方官需要在变卖强盗的无主赃物后,将一部分给予见义勇为者。
其实,从上面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大清律例》中的儒家原则总体而言非常流于表面,口惠而实不至。
这也和儒家在治国中的尴尬地位有关。外儒内法:披着儒家外衣的法家王朝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比较特殊。
由于今天的法律也用了"法"这个字,所以很多人都误以为法家追求的是现代法治社会。
事实上,虽然法家的"法"和现代的"法"都要求遵守法律。
但法律的性质截然不同。
现代的法律要经过各级的代议机构讨论,审慎推行,尊重人民主权。
但法家的法律没有那么复杂。
它存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君权。
古代法律不在意执法上的温情,也不存在对人的敬意。
这导致这种法律看起来非常生硬。
法家的这种"生硬"态度和法家对春秋战国政局的看法息息相关。
事实上,法家最具封建意识。
这种意识在现在看来极端落后,但对还处于封邦建国阶段的东周来说,这种思想已经非常先进了。
法家最早意识到,需要有一个看起来表面万能而且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封建君主。
因此法家的种种思想也是围绕封建君主构建的。
比如法家"三驾马车 ":法、术、势。
君主要用"法"约束百姓,用"术"来操控臣子,同时也要形成"势",以恐吓众人。
法家的经典之作便是大秦帝国。
但这个帝国的陨落来得太快。
同时,它也展现出法家的巨大缺陷。
那就是过于残酷,极易激起不满。
因此后世大多以儒家为表,掩盖法家的残酷.
然后再以法家为里,弥补儒家的"软弱"。
汉代之后,儒法这两驾马车一直载着中国稳步前进。
只是到了清代,这两驾马车已经快要散架。
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大清律依然遵循了外儒内法的原则。
在口惠而实不至的儒家原则表面下,布满了法家的残酷。
这也是为什么,在清代见义勇为并不盛行。
根据《大清律例》的记载,见义勇为者不能随便见义勇为。
其如果超越限度,那就会遭到极其严厉的惩罚。
比如盗贼逃跑,被见义勇为者打死,则见义勇为者将被处以杖刑100,流放三年的严酷惩罚。
而这还不是最严酷的。
按规定,如果盗贼丢弃赃物逃跑,却仍被打死或者见义勇为者以多打少导致盗贼死亡。
见义勇为者将被处以绞刑。
除此外,如果是在白天旷野打死,则无论盗贼丢没丢掉赃物,见义勇为者是多还是少,一律判处绞刑。
制定这种法条的初衷在于,防止盗贼被杀死,同时也防止了有人在谋杀后,反诬死者为盗贼。
但显然,这种规定非常残酷。
其保护了一部分人的权益,却极大损害了另一部分人的权益。
如果盗贼手里有刀、火器,但他却在逃跑,那见义勇为者该如何抉择呢?
既然见义勇为限制那么多,不见义勇为可以吗?
也不行!
因为如果不见义勇为,按大清律的记载,也会有惩罚。
比如知道邻居正在被抢劫,却没有出来帮忙的,要"杖八十"。
这在现代是不可想象的。
先不论邻里和谐与否,单就这个"邻佑知而不协拿"就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怎么才能算"知"呢?
知与不知在很多情况下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
知而假装不知,不知而被诬陷为知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如果邻居正在生病或者年老体弱,那邻居是该冒被杀的风险出门协助,还是应该待在家里等待杖责八十呢?
不得不承认,法家的残酷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
并弥补了儒家原则过于依靠自觉性,强制性不足的缺点。
这一特点尤其适合约束清代"桀骜不驯"、"盗窃成性"的地方官兵。
因此,大清律例对官兵见义勇为的惩罚相对来说残酷得"比较到位"。
比如根据大清律例的记载,官兵在商船搁浅时不去救助反而抢劫甚至拆船,那就不管主从,全部枭首。
要知道,枭首比斩首更残忍,不仅要将头砍下,还要悬挂在闹市区示众。
非但这样,他们甚至消极救人也会有处罚。
比如消极救人致人死亡,那么主犯将被判处斩立决。
从犯也要斩监候。
斩监侯可不是无期徒刑,而是秋后问斩。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贪恋船上财物而导致人死亡,所有人都得给他"陪葬"。
而且不管是不是他们拿的,船上的丢失的财物也需要这些人去补齐。
补不齐就家产充公。总结
古代尚没有现代法律的概念,更没有人民主权、人的尊严的概念。
对皇帝们而言,真正重要的是能够找到一种合适的统治方法,维系住一个庞大的封建帝国。
而外儒内法的见义勇为制度,就是统治中的重要一环。
参考资料
《清史稿》
《大清律例》
《大清一统志》
《大清会典》
《刑部现行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