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此文前,诚邀您点击一下"关注 ",既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诛九族"是古装剧中时常出现的一个概念,亦是封建帝王管控人民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百姓而言,这不是酷刑,却是极刑,这个词经常与野蛮、杀戮联系在一起,因为它意在消灭罪犯宗族的延续。 尽管如此,这个制度在历代都表现出持久的生命力,因为它适应时代发展,满足统治者的需要。那么,在古代交通不畅的情况下,真的能把正犯的九族聚集在一起?本篇文章将从"九族"这个概念入手,分析亲属逃脱从坐刑法的可能性。 从坐制下的生机 九族的概念不同 逃出"诛九族"刑罚是否有可操作性,需要先明确"九族"是什么?史书上其实鲜少提到"诛九族"这个词,只有"从坐"罪。首先,从坐罪始于秦朝,由直系亲属连坐,扩张到整个宗室子孙。后来,汉代承袭这一制度。 司马迁在《史记》中提到,"法初有三族之罪",便是指"夷三族","诛九族"这个概念出自"夷三族",之后的文人对"三族"做出许多解释。 《集解》张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 九族概念图 如淳认为,"三族"指自己的双亲和妻族。但绝大部分时候,"三族"的亲族边际没有界定。宗法关系上的"三族"与"夷三族"中被牵连的宗亲,没有直接联系。 《周礼·小宗伯》提到,"掌三族之别,以辨亲疏",这里的"三族"是一一种泛指概念,郑玄将其解释为"父、子、孙"三类,"父"不仅指父亲,也指"祖父"等更高一辈的男性先祖。 并且,这里涉及的都是男系,没有提到"母族"。此外,郑玄还认为"三族"也指叔伯、兄弟、子女。这些三族,都是特定语境中的亲属,皇帝降罪并不是严格按照"三族"在宗亲上的定义治罪。 大部分情况下,"夷三族"罪及的人群有以下三类,"正犯"的兄弟姐妹、妻妾等人,从坐者是罪犯的同辈人;向上一辈,正犯的父母、祖父母,甚至曾祖、高祖等直系血亲。向下一族包括儿女、儿媳、孙辈等人。 假设一个人身在这些亲属中,他就注定会被处死吗?不是,被从坐者,仍有逃脱死刑的可能。逃出从坐制下的死刑 封建时代下,会被处以"夷三族"之刑的人,大多是犯了"谋逆"罪,也就是造反。多数情况下,正犯的直系子孙都会被处死,但没被剥夺生命的人也很多。"从坐"罪,在不同时代,罪名被落实的力度也不同。 曹魏时,毋丘俭因反对司马氏而举兵反抗,兵败后被以"谋反罪"夷三族,虽然毋丘俭的儿子并未参与谋反,且他的孙女毋丘芝此时已为外嫁妇,但一开始的从坐名单里仍有他孙女。 毋丘俭画像 毋丘芝的母系是荀氏一族,经过荀家的斡旋而免于一死。可见,在当时的律法中"孙辈"也算在坐死的范围内,但特殊的政治环境下,母族如果势力大且正为皇帝所用,不仅不会被牵连,且还能护住女性后辈。 西晋惠帝时期,刑律规定,女儿不再从坐,到永康元年,三族刑一度被废止。东晋时,又复"三族刑",但这时不牵连妇人。 南梁超律规定,"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 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 母妻姐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 性别可以帮助受牵连者逃出死刑,女性只会被没入宫廷中做奴婢。如果只求活命,便没有逃跑的意义。 《唐律疏议》是现存最早的一部刑法典,其中已经没有"夷三族"这样的刑罚,但依然存在"谋逆"罪和"从坐"现象。不同的是,唐代的律法规定了被"从坐"者的年龄和性别。 男子满16岁及以上才会被诛杀,15岁以下,就跟随女性亲属一起没入官府为奴。对年事已高的老人也有优待,80岁以上的男人和60岁以上的妇人都可以免除刑法。正犯的伯父、叔父等人则会被流放于三千里外。 《唐律疏议》示意图 流放三千里,是指服完流配之刑后就可以恢复平民身份。只要熬过流放途中的艰苦日子,就可以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因而没必要冒险逃跑。 "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对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 、祖孙、兄弟、姐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 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 "男孙"在唐代的律法中只是被没为官奴婢,但在之前的"夷三族"刑规中,他们都会因从坐而死。这个转变缩小了被从坐的亲属范围,也是一种人性上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唐代以前的"夷三族"刑罚中,正犯的侄子也不在诛杀范围。 比如,曹魏的中书令李丰和夏侯玄等人商议除掉把持朝政的司马兄弟,但事情泄露,几位主谋之后都被判夷三族。当时李丰的弟弟李翼为兖州刺史,亦被从坐死,但他的两个儿子却免于刑法。这说明兄弟从坐死,但兄弟之子不被从坐。 没有具体的文献透露秦汉时的从坐范围,但从上述的处理看,可以猜测魏晋及之前的时代,正犯的伯父、叔父等人应当也不会因从坐死,多数只是被判流放之刑。 不论是"三族"还是"九族",虽然在宗法关系上都泛指亲属,但实际被处以死刑的只有正犯的直系血亲,发展到后来,女性眷属和幼子都有逃脱死刑的可能。伪造出的"诛十族" 尽管法理上因"夷三族"被处死的人群有限,但在处罚中也有许多人被诛杀,因为谋逆罪涉及的是重大的权力斗争,直接参与的亲属众多,为铲除政敌,这时夷三族已经失去理论上的管辖力,参与其中被滥杀的亲属远不在三族范围。 比如,汉初被诛灭的吕氏家族、武帝时的卫太子案、后汉时期的梁冀案等等,众多宗亲和友人惨遭屠戮。这都是从斩草除根的考虑出发,统治者认为与政敌有关的亲朋好友都该一律剪除。 明初被 "诛十族"的方孝孺就隶属此类。据《天顺日录》记载,靖难之役后,姚广孝推荐方孝孺给朱棣起草即位诏书,方孝孺坚持为建文帝戴孝,不肯服从新帝,朱棣一怒之下夷其族。 明成祖画像 这条信息是对方孝孺殉难的基本描述,但直到成华年间"诛十族"的概念也没有出现。在正德年间,祝允明的《枝山野记》中第一次出现"吾夷尔十族"的情节,这第十族在书中被解释为,"朋友亦族也"。 清代的朱彝尊就从族刑轻重上,质疑过"诛十族"的可行性,他言历代"诛九族"的刑罚远没有"夷三族"重,而方家一党被诛连者虽多达八百多人,但若真要将九族都杀尽,这个数量还远不够,且方孝孺的朋友尚有在世者。 方孝孺画像 方孝孺的事迹必然有夸张化的成分,但朱彝尊的思考也能反证出古代"诛九族"的真实效力。古人尚且知道,要网罗旁大的宗族将其全数诛连不是一件易事,所以被从坐的人数越多,实际上被牵连致死的远亲就更少。 此外,如果把门生和朋友也算为一族,那么"诛十族"不是一个新鲜概念。因为在重大谋逆罪面前,帝王一直都会越过律法处置与正犯相关的人物,朋友是比远亲更易知晓正犯谋逆细节的人,他们本就在清算名单的前列。 从坐制的落实方法及逃匿现象 户籍管理阻扰逃犯 如果被从坐者不想被诛杀,也不想被流放或做官奴婢,他们只能选择逃跑。但是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会让逃犯寸步难行。 首先,对户籍的把控是古代朝廷征收赋税和兵役的重要依据,所以要将百姓束缚在土地上。由此催生出的严密信息登记,也可以预防百姓逃亡。为加强对百姓的管理,朝廷会定期进行户籍核查。 比如,西夏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少年男丁年满10岁后,家主就要上报,由家主在户籍上注册,若10-14岁还未登记在册,会被以"隐匿人口"的罪名治罪。 每年检查时,由基层组织核实人口数,之后再上报中书和郡县,郡县 再根据新的人口状况重新造册,因为天灾逃荒到新地的流民也会在重新核查后被登记,所以能有效预防人口的外逃和隐匿。 其次,古代迁徙需要文书。《商君书•垦令》,"民不得擅徙"。商鞅在逃离秦国时,成为自己所定制度的受害者,可见,从先秦时代起,百姓想要去外地就非一件易事。 商鞅画像 隋唐时代,过关都需要检查相应的证件。明代在这方面的制度更是严苛,只允许农民在百里之内自由通行,超出百里需要"路引"。 清朝清承袭明制,亦做出相应规定,要求每户人家都在朝廷发的印信纸牌上写上户主名及家中的丁男口数,如果家人需要外出,则要注明往来之地,亦要写上返回时间。注明妥当后,再交由官府审查。 严密的保甲制使百姓噤若寒蝉,也充分加强了邻里之间的互相监督,从而遏制人口的流动。 《皇明经世文编》有载: "使就约束,如鸟之在笼,兽之在押,虽欲放逸,有不可得" 户籍和行政体系的双重束缚下,百姓犹如土地的附属物,行动范围被严格限制,但是只有拥有土地的百姓才有被严格监控户籍的可能,因为古代农民一直在豪强的兼并中失去土地,所以逃匿现象也屡禁不止。流民滥觞提供逃亡可能 封建小农经济一直无法摆脱一个难题,即"土地兼并"。随着土地而来的重税和徭役亦让农民苦不堪言。明代中后期全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土地被地主阶级占有,无依无靠的农民在各种赋税和差役下,只能流亡他乡。 土地兼并意味着基层的管理制度也被破坏,社会如果存在大量流民,就会为罪犯提供逃亡空间。 历朝都有许多关于流民问题的记述,以小见大,既然流民现象是君主的心头之患,那就说明朝廷一直无法有效管控流民。 流民问题最早见于秦汉时期的古籍文献之中,元朝末年大量流民聚集在鄂川陕豫交界,甚至让荆襄山区成为当时最大的流民集结地。 《明宪宗实录》记载: "救荒无术,一遇水旱,饥荒老弱者,转死沟壑,贫穷者流徙他乡"。 每到改朝换代时,新生政权统计人口,在册人数便会增加。不是因为国家的新生人口突然反倍,而是隐匿的人口被有力的中央翻查出来,但中央的这股权力到施政中期又会松弛。 所以,"诛九族"如果想被落实,只有在稳定的政权初年才有可能实现,进入王朝中期后,统治者想要贯彻"从坐制",必然会遇到很多困难。 毕竟被从诛者混入流民中,不仅能逃脱管束,甚至有可能成为颠覆政权的主要力量。 秦始皇时期,项梁、项羽作为楚国余孽,虽然一直是被通缉的重犯,但项氏一族不仅隐匿于会稽,甚至能在秦二世时,响应程胜吴广的起义。 流民在多数选择下,确实只有"落草为寇"一条生路。《水浒传》里,走上梁山的好汉,亦是身负重罪的"贼人"。他们分开很难长存,形成一股聚集势力后,便让朝廷十分忌惮。朱元璋以流民的身份起家,颠覆元朝政权,而明末又因为流寇众多,亦亡于此。 宋江画像 最后,从思想上来讲,被主犯从坐的亲属,除非他们有好的去处,或者中央实在无力约束他们,否则他们很难动心思去做逃人。毕竟多数亲属只是被判流放之刑,如果因逃跑而罪加一等,实在得不偿失。结语 "从坐制"服务于封建统治,它在特定的环境下甚至有其进步性,因为帝王发怒可以随意处置犯人及其亲族,但相应的律法却试图约束帝王诛杀的权力。从诛虽然可怕,但被累及的旁系多被处以轻刑,封建制度的潜藏危机也让被从坐者有可能逃跑。 参考文献: 《秦汉族刑、收孥、相坐诸法渊源考释》 《方孝孺传》 《流民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