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1月,前国家足球队主教练李铁涉嫌严重违法以来,中国足坛掀起了一场反腐风暴,历时三个月,涉案人员下至球员、教练、裁判、上至足协副秘书长、秘书长、执行委员会委员、足协主席,据说陈戌源背后还有"大鱼",足见中国足球这池子水有多深! 同时也充分证明,整个中国足球已经腐败透顶,从上到下全都烂透了! 必须连根拔起,彻底清除这群长期损害国家利益,侵吞国有资产,损公肥私的蛀虫,否则,中国足球将永无出头之日。 然而,更令人感到触目惊心的是,除了足球以外,前男篮主教练也被查,斯诺克则出现10多名中国球员因打假球,被国际台联禁赛的丑闻,足球、篮球、斯诺克都存在腐败。这不禁让人担心,体育界以外的其他行业是否也存在腐败问题?笔者认为,其他行业也应该以此次足协反腐行动为榜样,完全有必要从内部查一查。 事实上,体育界的腐败现象如此普遍,且情节十分恶劣,与整个社会环境密切相关,是社会腐败现象的一个缩影。回顾历史,我国自建国以来反腐败工作始终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可是几十年来,腐败问题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反而愈演愈烈,各种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贪腐手段也与时俱进,花样繁多,让人防不胜防。这充分说明,腐败现象将会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不可能通过一二次反腐行动就得以完全清除。 事实证明,反腐败在中国将成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将反腐工作常态化,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一刻也不能放松,这也印证了纪检部门经常提起的一句宣传口号, "反腐没有止境,永远在路上!" 腐败问题难以根治的原因 近些年来,我党已经将反腐工作常态化。中央纪委指出,反腐败是我党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三不"方针政策,即 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2年,全国纪检监察部门共接收信访举报344.4万件次,其中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104.4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154万件,处分省级干部53人,厅局级干部2450人,县级干部2.1万人,乡级干部7.4万人,一般干部8.3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41.3万人。 2月16日,就有34名厅级、处级干部被查,创造了2023年开年以来查处干部数量的记录。 尽管如此,我国的各种腐败现象仍显得积重难返,腐败问题之所以难以根治,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制度建设存在问题,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不够严谨、完善 我国现行的有关反腐的各项规章制度,大部分局限于党内法规,有的是党和政府的文件。而且这些规章制度比较零散,没有整合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因此很难形成合力。 由于缺乏一整套有关反腐败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各级政府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难以从心理上强化廉政主体的法律意识,约束自身可能产生的不廉洁行为,也不利于群众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检查、查处,给反腐工作带来了困难,致使一些制度难以落实。 为何发达国家腐败现象较少?我们横向比较一下就会发现,这些国家均建立健全了一整套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从根本上完成了反腐败的顶层设计。 例如,瑞典1766年立法:公民有权查阅所有官员的家庭财产;英国1883年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财产申报法律《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美国1978年颁布《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 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及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必须按月申报,包括配偶和子女的有关情况。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官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甚至王室成员的资产和纳税情况。 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的职能做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强化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其执法的权威性。对于贪污者,新加坡法律规定,除了要没收其所贪污的钱财,还要给予数倍、数十倍的罚款,并责令贪污者的上司与其一起接受处罚。 法国的《资产透明法》规定,政府官员上任后短期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的清单,政府每3年对这些政府官员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次评估报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中国香港法律规定,一定级别的官员必须出席立法会议接受质询,廉政公署内部成立4大委员会负责监督,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接纳市民投诉。 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制度规范及措施。主要包括:实施透明政治;新闻监督;建立弹劾制度;规范政党筹款制度;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度;实行集中采购、招投标的制度、以及对官员的选任和管理等。 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法律制度建设,在反腐败法律和制度方面已经逐步完善,其廉政和反腐法律和制度的特点: 1、比较周全、缜密、具体,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定清楚,对某一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法律一目了然,法律的可操作性很强。 2、认定有罪标准和处罚措施严格,凡是口头同意、企图获取利益而未实施的行为,仍认定有罪,这对隐形犯罪和预谋犯罪都有极大威慑力。 3、专门的防止腐败法律和制度规范越来越多,专门法便于公民了解和举报腐败罪行,也便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腐败行为。 二、反腐败组织机构需要进一步优化 我国现行的反腐败机构主要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反贪贿赂局。反贪总局因机构设置不合理、力量分数,已不能完全适应反腐新形势的需要。 目前反腐工作是党内纪检主导、其他部门配合的反腐态势。此前,纪委查案是将案情查清楚后再移交给检察院。但十八大以后,中央纪委在做"减法",一旦查清官员有违反刑法的,即移送检察院。 最高检反贪总局、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都承担反腐职能,这种分头反腐不仅让最高检办案力量分数,具体案件还会出现职能交叉重叠。 与发达国家做一比较后,觉得我国的反腐组织机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发达国家为了惩治腐败,遏制腐败的蔓延,均设立了专门的反腐败组织和机构,主要为: 1、司法检察机构,许多国家的司法检察机关负有对违法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直至公诉的职权。2、立法机关,西方国家依照"分权"的原则设立的议会,具有立法权和监督权。 3、监察机关,包括议会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4、专门的反腐败组织,这类机构有专门法律保障,有司法手段,一般具有司法检察和行政监察的多种功能,在反腐败斗争中成果显赫。 5、反腐败协调组织,有的国家根据国情需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各监督监察机关的反腐败公众,或作为反腐败咨询机构。目前我国的防腐败监督机构仅局限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最高检反贪贿赂局这三个部门,监督层面相对比较狭窄,不能全面监控到各个方面。 三、需要建立健全反腐败监督机构 我国反腐监督机制主要包括5个部分:1、执政党的内部监督。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的监督等;2、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3、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4、司法监督,包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法院的审判监督;5、外部监督,包括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与我国相比,发达国家基本上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防止腐败的监督机构,具体落实到各个方面:司法监督;议会监督;审计监督;内部监督;公众监督等。对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反腐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没有完善具体的制度保障。一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尚未建立;二是实名举报制度建设不完善。2013年4月16日,江苏徐州一对夫妇实名举报当地村支书后遭雇凶灭口。这反映出实名举报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实名举报的途径和方式有待研究改进;2、实名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以及私人信息安全的保护,需要得到制度性保障;3、实名举报的真实性问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实名举报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官员的污蔑诽谤行为。 三是公共事务缺乏透明性,为腐败提供了极佳的机会,使得腐败行为秘而不宣。四是新闻舆论中反腐败的作用尚未发挥出来,新闻媒体的独立性不够,仍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 五是网络监督无序,网民自发性的监督缺少法制观念,很多情况下会侵害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监督机构也纳入到反腐监督体系之中,可以考虑设立第三方机构,由人民来对我国监督机构的官员进行考核。让他们认识到自己所担负的重任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利益,使其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 由于监督机制不给力,使得许多腐败分子都在得到风声之前提前跑路,转移财产移民国外。这一点,就连特朗普这个"不靠谱"总统都知道的一清二楚。 前不久,他在2024总统参选公开讲话中说:"以前中国移民美国的多少都是精英,现在移民美国的基本上是毫无道德底线的贪官污吏、巧取豪夺的不法商人、不学无术的纨绔子弟。现在美国的繁荣富强是拜中国所赐,美国将来的衰败也会是拜中国所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