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特赦令"包括四个文本:普遍条款、秘密(或特别)条款与两条特许状,其核心内容之一旨在满足新教徒及其大会的长期要求,涉及礼拜地、混合法庭(指包含两派法官的法庭,负责审理新教徒的诉讼案件,两派法官人数相等的被称为等员法庭)、社会平等地位以及安全地与财力保障等。南特赦令颁布前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首先看法国历史教授皮埃尔·戴荣对教令整体内容的概括介绍:会谈的结果就是1598年4月13日在南特公布的新和解救:法国新教徒权利和特权宪章。赦令规定,凡1597年8月底之前有过公开的新教宗教活动的地方均可继续这些活动,每个司法区的两个城市和拥有高级司法权的领主家中亦可举行新教仪式。 新教徒应享有与国王其他臣民同等的权利,可以进入大学、慈善堂、职业团三、登记过程与原因,自1563年3月第一份宽容令昂布瓦斯和平令起王室颁布的宽容赦令已近10份,相因天主教世界阻而天折。 而此次,亨利四世面临更严峻的挑战,他在几年前改宗并获得"笃信王"称号,如今尚需获得天主教世界进一步的信任,法国学者巴伯隆也评价说"签署这样的妥协赦令,对于国王来说需要非凡的勇气,当时他正需要罗马方面同意他取消婚姻"。 乔治·杜比主编的《法国史》概括了南特赦令签署后的各方反应,特别是天主教方面的抵制情绪:没有高等法院的登记,赦令就缺乏效力,不被公众认同,如以往宽容敦令一样,南特赦令面临巨大的登记困难。 同时代新教人士多比涅在其《法国史》一书指出"高等法院全体向国王谏净发难,尤其拒绝接受赦令中有关新教法官的内容除去宗教信仰分歧的因素,据法国学者米歇尔·德·瓦勒的分析。 以下两点也是高等法院拒绝审核登记南特赦令的重要原因:首先,"传统以来,巴黎高等法院等处法官一直自视为王国完整的卫士、法兰西教会自由的守卫者,在他们眼中,新教徒就是敌人","他们从一开始就认为,王国内存在与国王的宗教信仰不一致者,这是个司法问题" 其次,高等法院在开庭之初要聆听弥撒,南特赦令第24条给予新教法官不参加有违新教仪式的权利,因此新教法官的加入意味着破坏该团体的统一,巴黎高等法院首席院长阿希尔·德·阿尔莱对此十分担心,同时,"对于星递给高等法院的各类问题,新教法官将有权发表意见,其中就包括王家敕令的登记",这位首席院长对此也深表忧虑。 在包括教皇特使等天主教势力的抵制下,审核登记南特赦令一事被延至1599年,但要求尽快登记的声音也在同步发展,除亨利四世与新教派外,曾参与赦令签署的天主教法官雅克-奥古斯特德图等也积极要求敕令登记,例如在法官雅克-奥古斯特·德·图看来,"此事应尽快了结,以免给意图叛乱者制造借口与时机,这位出色睿智的国王缔造了和平,众人应遵从其意愿"。 为颁布南特赦令而努力 1599年2月7日,面对依旧讨论却迟迟不做登记的巴黎高等法院,亨利四世对该机构人士作了重要发言,竭力从因王权威、王国和平、天主教虔诚、赦令具有的协商与必要性质、不登记的后果等多方面说服他们登记南特赦令。 外界无从知晓巴黎高等法院在1599年1月30至2月25间对南特赦令的具体辩论内容,不过国王的亲临敦促对于效令登记无疑具有关键性推动作用1599年2月25日,巴黎高等法院最终查核登记了南特赦令(做了些许修改)皮埃尔·德·菜图瓦勒对此记录道:巴黎高等法院的登记至关重要。 作为高等法院之首,它开启了王国内以法律承认宗教宽容的序幕,其余地方高等法院尽管有不同程度的抵制与延迟,也陆续对赦令做了登记(至1600年,外省高等法院基本完成登记,鲁昂高等法院拖延到1609年) 南特赦令被巴黎高等法院登记的原因 至于南特赦令能够被巴黎高等法院登记的原因,现有研究已有一定解释。在其2001年论文《普瓦捷令与内拉克条约,或称通向南特令的两步骤》中,法国学者格雷戈里·尚波从与以往敦令比的视野概括出以下三条原因:1598年,历经36年内战的法国已筋疲力尽,绝大多数民众期望和平与公共秩序;南特令前期谈备时间长达5年之,为避免日后出现问题,敕令起草者尤为注重追求细节与准确;亨利四世重建和平的强烈意愿及其王权的恢复。 "在亨利四世心中,建立国内和平是一个步骤,有助于他实现"理想主义’的心愿,即看到其臣民能够排除宗教分歧的干扰而团结统一在一起",这一心愿与王权重振也是南特赦令得以相对长久维持的重要解释。 2008年,格雷戈里·尚波出版专著《波尔多高等法院与宗教和平(1563-1600:南特令的一个起源》,在肯定王室政府对波尔多等地高等法院施加前所未有影响的同时,也指出影响高等法院人士作为的不仅有宗教因素还有个人的、政治的、经济的等多方因素,"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促使他们战胜天主教极端主义思想,采取更加实用主义的立场支持王室政策"。 其他不少学者也把亨利四世的王权、谈判能力与毅力等视为南特敕令登记的重要原因,如历史教授皮埃尔·戴荣生动概括国王"轮番运用和威胁的手法"耗时两年争取到各高等法院的同意;阿菜特·茹阿纳教授指出,"在接受了国于那番令人难忘的怒斥,并对赦令做了一些修改之后" 巴黎高等法院最终对赦令做了登记:巴黎高等法院与亨利四世关系研究专家米歇尔·德·瓦勒,在强调国王坚决的态度,指出高等法院人士重视维护王国统一传统使命的同时,还认为"亨利四世可能对其法官做了某些承诺以换取赦令登记"亨利四世研究专家巴伯隆教授也肯定王权的作用,并高度评价国王与高等法院的交锋,称其为"出色的战术家"。 综合上述解释,从亨利四世推进宗教宽容政策的角度看,南特赦令文本更加成熟、各界民众期待和平的迫切愿望、高等法院人士的政治考量与务实态度等是其赦令得以登记的重要客观原因,亨利四世自身王权强化及为之付出的辛劳坚持是重要的主观原因。 颁布的意义 从敕令登记程序来看,国王亨利四世与巴黎高等法院是主要责任方,两者间不仅有矛盾较量还有互需合作,现有解释对于亨利四世主观努力强调较多,缺乏对于上述两者在赦令登记中合作关系的分析,而这一分析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亨利四世的王权强化、后期统治以及南特令内涵等问题。 事实上,随着亨利四世王威提升与治国能力的展现,作为王家法院的巴黎高等法院从中受益,并对国王逐渐持有信任与支持的态度,同时这一司法机构也肩负着维护王国统一与王权的重要责任,1599年南特令登记前夕,国内外战争基本结束,利四世不断具有制衡两派教徒的能力与权威,并在发挥实质性仲裁作用,巴黎高等法院的地位与作用也更加突出1597-1599年莱西尔事件的处理说明这一点。 1597年10月末,法兰西元帅布里萨克的一名姻亲圣克-法尔因个人矛盾带人埋伏殴打了迪普莱西-莫尔奈,亨利四世在事发不久即致信迪普莱西-莫尔奈,表示将给予其公正,严惩打人者,并要求由王家法官惩治圣克-法尔。 但布里萨克元帅等亲属虽及时看望迪普莱西-莫尔奈,却试图包庇保护圣克法尔,使之免于王家法律制裁,圣克-法尔因此迟迟没有受到公开惩处:一方是在巴黎降服中立功的天主教徒布里萨克元帅,一方是追随亨利四世多年的新教大节迪普莱西-莫尔奈,当时正值新教大会要求国王保障新教徒利益的多事之秋, 迪普菜西莫尔奈被打一事很快与宗教矛盾联系在一起,加剧着社会动荡,新教大会与布永公爵等人一度表示要带兵夺人,后被迪普菜西-莫尔奈劝阻,国内外都在关注亨利四世这位改宗的法王会如何处理此事。 亨利四世态度十分坚决,在给迪普莱西-莫尔奈、布里萨克、巴黎高等法院及圣克-法尔的信件中多次强调:此事已触犯国王权威,因为臣民和平相处是他最大的心愿,并且迪普菜西-莫尔奈是其忠实的大臣,事发时正在为国王与王国事务忙碌,圣克-法尔殴打迪普莱西-莫尔奈是对王权的挑衅,违抗国王的和平意愿,因此必须受到王家法官公开审理,要求巴黎高等法院尽快惩治此人。 最终,1599年1月,圣克-法尔被强制带回巴黎,关进巴士底狱,后在亨利四世面前接受公开审判,单膝跪地请求原谅并向迪普莱西-莫尔奈做了当面道歉。 在与地方封建势力的较量中,国王为首的王家司法权威获得胜利,此事以迪普菜西-莫尔奈讨回公道,维护尊严,谅解圣克-法尔告终。此事件在南特赦令登记前一个月得到圆满解决,较为典型地反映出,在国内外战争趋于结束的大背景下,亨利四世再次树立王国第一法官的传统国王身份与权威,也更加强调王国各界对其国王权威的尊重,强调在此基础上的国内和平统一。 其次,南特赦令由国王、天主教派与新教派大臣长期谈判协商达成,因此是国王与臣民间的一份协议,其赦令得以登记还与以下两个法兰西政治传统相关首先,早在9世纪的加洛林王朝,其理论与实践中就反映出对国王与效忠者关系的强调,对于双方达成的协议,任何人都有义务服从,不得违背。 同时,尽管国王的行为受法律习俗等的限制,但法学家们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即"只要是出于理性的需要,统治者就可以违背那些高级原则"。从南特赦令的签订与文本内容来看,南特赦令不仅是国王与新教派两方的协议,更是国王与宣鲁效忠的所有臣民的和平协议。 这项敦令的诞生离不开亨利四世、新教大臣迪普莱西-莫尔奈、天主教法官德图等的合作努力,"经王家代表天主教法官德图与新教大臣布永等人共同谈判达成,旨在实现国内和平,并得到国王众高级顾问的同意;南特敕令中反复强调两派教徒均是国王的臣民,均受国王保护,在王国内享有平等的生存与社会权利,多条内容旨在同时保障双方利益与和平共处,在强调天主教信仰统治地位的同时给予新教徒信仰自由,同时指出该赦令与之前同马延公爵等天主教显贵的敕令不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