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此文前,诚邀您点击一下"关注 ",既方便您进行分享与讨论,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引言 秦始皇在秦帝国建立之初,为了实现疆域内各类地方政治力量的彻底驯服,建立"天下统一,海内为郡县"的新格局,废除了韩赵魏等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建立通行帝国的完美法律体系,从而使"法令归于一"。 结合秦统一后的立法建制,鲜明地体现出秦从社会到国家、从经济到政治、从生产到生活、从家庭到个人"皆有法式" 。 然而,秦代的严刑峻法遭遇到帝国民众的强烈反抗。 在此背景之下,秦帝国法律体系中一些刑罚减免条例的制度性安排,或多或少地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政治统治的积极作用 ,对此进行研究有利于认识秦帝国法律制度与政治体制内部的调适性作用,是认识秦代法律和政治不可缺少的部分。 汉承秦制,在刑罚体系的建设上也展示了其严苛冷峻的统治色彩,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为了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政治机制的有效运行,汉朝对秦律的重罚轻赏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造和重塑,总体趋向温和,体现出统治者一定程度人文关怀的层面,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逐渐减缓或避免秦律消极的方面,促进了帝国的强盛和社会的进步。 一、秦汉时期的刑罚思想及类别 《吕氏春秋·荡兵》记载:"国无刑罚则百姓之悟相侵也立见,天下无诛伐则诸侯之相暴也立见。故怒笞不可偃于家,刑罚不可偃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 刑罚的作用问题,很早就被统治阶层中的精英认识。国家如果没有刑罚,就会出现百姓之间因利益冲突而互相侵害,天下如果没有执掌征伐之威的天子,诸侯之间也会相互侵害攻伐。 因此天下、诸侯列国、公卿大夫之家,刑罚制度均不可以废止 。 秦汉之时,刑罚体系由于时代背景不同,各有其自不同的侧重点 。秦自商鞅变法时,便有重刑罚治民的传统,早在秦孝公时,商鞅变法即认为治民用重刑则可以革除民间私斗、争讼之风,禁绝惰民游逸、杜绝百姓奢靡之习,使巧言令色、奸诈之人能守本分。 君主立法在于奖赏到位,能鼓励百姓做好事,重刑能制服暴动,制定的措施能够保证刑罚完善。韩非子还认为古代善于守国之道的君王可以以重刑制止轻罪,用百姓难以违背的法令制止其容易犯的罪行。 像商鞅、韩非之这些深刻影响秦帝国统治的政治思想家,其刑罚思想也势必成为秦朝统治者刑罚思想的参照坐标 。 秦始皇将法家思想发挥到极致,以严苛的刑罚制度制约不服管理者,也因此在原有六国法律的基础上,种类更加繁多,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都处在严刑峻法的管控之下, 秦代的刑罚制度对后世影响深远,直接影响着汉律的制订和执行 。 《白虎通德·论五刑》记载:"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科条三千者应天地人情也。" 汉武帝提出刑罚是用来防止邪恶的 。刑罚的作用是佐助君主之德、辅助治世、顺应上天的法度。爵禄赏赐是为勉励吏民,刑罚使民众有所畏惧。五刑取法阴阳五行,三千科条的设置是为了顺应天地人情。这反映了东汉时,统治阶层注意从德治、人心、民情角度认识刑罚制度的功用,这样的思想渗透入刑罚制度的设置和执行中,体现了法制与刑罚思想的进步。 秦汉刑罚体系的制定和形成,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根据现代刑罚制度设置的三个基本原则衡量,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设置原则也体现了某种相似性特征。当然,现代刑罚制度更多从法律的公正公平性考虑,体现民主社会的法制要求, 秦汉时期刑罚制度说到底更多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两者既有相同性又有本质区别 。 二、刑罚者,民之鞭策也 官吏阶层是秦汉时期统治阶级中的主要部分, 统治者能否实现有效统治,社会民众能否得到有效治理,都与官吏阶层在具体政务实践中的优劣直接相关 。统治者对于官吏犯罪所处的态度、惩处与防范措施,能够体现出秦汉王朝统治特征及有效性,秦汉统治者对于官吏犯罪采取的刑罚减免措施体现出政策的落实情况。 秦汉时期,刑罚制度规定官吏对犯罪行为提前了解但故意不上报,抓捕罪犯不及时,审理时不认真,对罪犯轻判或重判,不按规定执行判决等行为都属于从主观上故意犯罪, 秦汉法律中如"鞫狱故纵"、"捕盗不得"、"鞫狱不直"、"失刑"、"故纵"、"禁系违令"等都是专门的罪名 。对于这类司法犯罪行为出土文献中有大量记载。 简8-1170:"甾等非故纵弗论殹,它如劾。"(《里耶秦简》) 家庭是人类演化过程中的重要产物,指共同居住且彼此间具有责任与义务的社会单位,是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 对于统治者来说,关注家庭层面的犯罪问题,完善家庭结构关系非常重要 。 秦汉时期,统治者非常重视将每个人划分户籍,形成完备的户籍制度,并以此控制家庭单位。"为户籍相伍"、"同居为士伍"等都可以看出秦汉时期有着完善的户籍制度, 任何家庭成员犯罪时,与之在一个户籍中的家庭成员常常受到牵连 。 秦汉时期,对于家主与奴隶之间犯罪行为的刑罚减免思想,更多以维护家主的利益为出发点 ,家主侵害奴隶常可以不受刑罚处置,奴隶侵害家主要处以极刑,同时男性家主比女性家主更容易获得刑罚减免,女性与奴隶发生关系仍然要受到刑罚处置。而男性则不会受到处置,这也是当时社会男性社会地位高所导致。 秦汉时期男子地位要比女性地位高,在家庭犯罪问题上男性能够获得刑罚减免的机会也要比女性多,秦汉统治者以严苛的刑罚制度处罚女性犯罪以维护男性家庭地位;同产之间犯罪时,兄、姊侵害弟、妹受到的处罚相对较轻,这是出于维护长幼伦理关系的考量。 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犯罪行为的刑罚减免,主要以维护父母的权威、尊严和基本利益为出发点,父母殴打子女只受到很轻的刑罚处置,并且可以赎刑,而子女殴打父母却要受到枭首或弃市的处罚,这些刑罚制度体现出当时统治者努力稳定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稳的思想, 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同产关系、主奴关系等等,构成了社会家庭关系的方方面面 。 三、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 秦汉时期,在各种刑罚制度实施的条件内,一些犯罪者在特定的社会法律关系中,因其特殊身份而享有减免刑罚的优待和特权。 秦汉政府在面对这些特殊身份者犯罪时会有特殊的刑罚考虑,给予其特殊照顾 。 秦汉时期,以皇帝为代表王朝统治阶级上层,有数量相当庞大的宗亲贵族集团,他们各种各样的社会政治活动,其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对帝国统治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当宗亲成员犯罪时, 统治者通常会依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其处以相应的惩罚 。 女性群体是社会主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由于与男性力量悬殊,以及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思想影响,使得大多数古代女性只能以家庭为生活依据,从事手工业中低能量消耗的工作,成为男性的附属品。 统治者对于女性也有着怜悯之心,女性也更容易获得刑罚减免 。 简356:"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二年律令·傅律) 秦汉时期,统治者较为重视一般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对父母和老人的敬重,对不孝顺老人的犯罪行为也严厉打击, 秦汉时期严惩不孝者,统治者不仅提倡对年老者尽孝道,同时还为年老者减免徭役 ,《汉旧仪》记载到有爵位年老者五十六岁就可以免除徭役,无爵位的老人需到六十岁才能免除徭役。 结语 秦汉时期,帝国统治者和立法者设置了体系完备、内容广泛、尽显冷峻严苛色彩的刑罚制度。秦代的重罚轻赏、严刑峻法的法治,传统塑造了秦国与秦王朝的强大但又成为秦王朝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汉代的网罗森严、无所不包的汉律体系, 随着统治阶级上层自黄老思想至儒学独尊前后统治思想的变化,在律条内容设计上与刑罚实践中整体趋于宽缓和温和 。 对有爵位者适度的制度性关照,则体现出秦汉时期帝国统治者对军功爵制这一重要的政治制度作用的重视。秦至汉初的刑罚制度对有爵位者袒佑的倾向性设计, 也是为了维护、巩固与发挥这一制度的历史功用 。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 [2]班固.《汉书》. [3]范晔.《后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