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交车出行安全,速看!
《警民直通车》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件调查大队民警 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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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城市内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交通工具 , 公交车 满足了广大群众的日常通勤需求 。 但其车身较大的客观原因 , 加上城区内车流人流 密集 , 在出行过程中,稍不留神就会造成交通事故 。 "
案例一
时间:2022年9月26日早6点左右
地点:仓山区则徐大道公交大修厂(外部通道路口处 )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26日6:05分左右,林某驾驶某线路大型普通客车沿仓山区公交大修厂外部通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则徐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右转弯时,遇唐某驾驶无牌电动车沿则徐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逆向行驶,在路口西南处双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两方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受伤,两车受损。当事人唐某经福州市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10月6日死亡。
事故认定:
当事人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唐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目,对此事故做出如下认定:该交通事故当事人林某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唐某承担同等责任。
唐警官提示:
本起事故根据多方调查以及事故发生情况来看,当事公交车驾驶人林某驾驶机动车经过路口处未注意观察路口通行情况,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当事人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二人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都要承担责任。通过此案例,也告诫广大电动车骑车人,各行其道、切勿逆向行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通行过程中,也应持续观察路面情况,以免出现意外。 案例二
时间:2022年8月2日下午16点左右 地点:台江区台江路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8月2日下午16:00左右,刘某驾驶某线路大型普通客车从台江路步行街公交站驶出,沿台江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到事发地点,遇到李某驾驶黄牌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由东往西行驶,发生了大型普通客车左后侧与电动车右侧相碰事故,导致李某倒地受伤。
事故认定:
刘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李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刘某、李某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唐警官提示:
刘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没能注意观察路面动态以确保安全行驶,其违法行为是事故的一个原因;李某驾驶电动车不按道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另一原因。通过此事,提醒广大驾驶员,借道行驶过程中,应确保所借车道内车辆的通行秩序及行车安全。
公交车行车安全提示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注意盲区,公交车驾驶舱较高,所以会存在盲区,务必要把握好车距离,不能随意变道,更不能肆意拐弯,如果没有把握可以减速缓行,为了安全宁愿多等待一些时间。
公 交车因车身自重较大,刹车制动需要的制动距离较长,所以在行驶过程中务必要提前减速,控制车距,更不能随便超车,反之则遇到突发情况时,速度必然无法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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