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阅读此文前,诚邀您点击一下"关注 ",既方便您进行讨论与分享,又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引言 我们总说, "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殊不知,很多时候,"天子犯法",只要有钱有权,便可以"无罪"。在古代,有钱有势的达官显贵犯了罪,只要自掏腰包上下打理,或者找到他人员以代替自己受罚等,便可以基本上省去一些较为严重的刑罚。 当然在现代生活中这种现象也并不少见,部分罪行确实可以通过罚款、劳动、为社会做贡献的方式来减轻。然而这种制度,从专业角度讲,叫做 "赎刑" ,即通过钱财赎买自己所需经受的刑法, 通过量化赎买、替换,为犯罪人减轻刑法程度 ,免遭部分皮肉之苦。 关于"赎刑"的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时期 。当时的帝王为了体恤民众、补充国库、维持政治管理,实行这种赎刑制度, 允许大家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性接受犯罪刑罚 ,转而从其他领域付出代价。从夏朝开始,经西周流行、唐宋成熟、至清朝发展到顶峰,为近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在清朝时期,各种封建体制发展至巅峰,因而深入了解清朝赎刑,便可对古代赎刑制度悉知一二。其中,清朝社会对赎刑基本分为五大类别,由 "收赎、赎罪、纳赎、捐赎及官犯效力赎罪" 组合而成,已然形成了十分完善的赎刑体系。 一、清朝赎刑的历史渊源 清朝赎刑体系完备,秉持 "法虽重而不为苛" 的原则,向大家打开"变通"的大门,让部分获罪者通过其他社会贡献减少刑罚之苦。 值得注意的是, "赎刑" 与我们熟知的 "罚金刑" 具有一定区别,赎刑需要依托于 主刑、罚金刑 则可以独立行使, 赎刑的使用与否由犯罪者自行选择、罚金刑则必须强制执行 。赎刑发展过程漫长而刑罚体系完备、罚金刑则发展时间较短。 关于赎刑制度的萌芽,存在多种看法,有人认为其刑罚制度从尧舜禹时期便已经产生,正如 《尚书 舜典》 所言: "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 也有人坚持,其刑罚制度真正萌生于夏朝和西周之间,如《尚书 吕刑》所言:"甫候训夏赎刑做吕刑"。 多种看法皆有一定依据,但需要肯定的是,赎刑出现于夏朝具有相应的文物依据, 如陕西岐山出土的铜器铭文记载,伯杨父要求名叫牧牛的罪犯交出三百赎金,为其刑罚的存在提供确切的物证。 尧舜禹时期尚且没有形成系统的国家体系,也没有相关物证,因而,我们暂且认为成形的赎刑最初存在于夏朝。 西周时期,赎刑呈现出"疑罪从赎"的特征 ,即针对一些难以确定的犯罪事实,主张通过金钱赎免的方式解决。秦朝时期,赎刑转变为一种特权阶级独有的赎罪权利。秦朝刑罚严厉、等级颇多,规定大多数刑罚都可以采用赎刑的方式减免,但是这种方式仅仅适用于一切上层社会群体,普通民众则无法自由根据其刑法内容进行互抵。 汉代皇帝主张与民休息,因而其赎刑制度也更加宽松,规定所有民众都可以使用赎刑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对赎刑使用者再次作出限制,要求十恶"不赎",只有过失获罪者才可以使用赎刑。 隋唐至明代,赎刑制度发展成熟,对其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赎金数量等内容做了明确法律规定,如 《名例律》 就记载: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直至"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宋代继续优化,规定妇女犯了非故意的杖刑以下的罪行,可以采用铜赎方式。 明朝规定赎刑分为 "收赎、纳赎、赎罪" 三种,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在此优化,规定罪犯可以自由使用金钱以外的砖、米、灰、石等物品以及劳役来赎刑。 二、清代五种赎刑类型的惩罚力度 发展至清朝,赎刑具体演化出五种类型,即" 收赎、赎罪、纳赎、捐赎及官犯效力赎罪 "。 关于 收赎 的惩罚,在 《大清会典》 中有所记载: "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军流以下罪者,若妇人犯非奸盗不孝,及习业已成之天文生有犯罪止杖笞者,若过失杀伤人自笞罪至绞罪者,并准收赎。" 由此可见,收赎需要从年龄(七十周岁以上、十五周岁以下)、身份(妇女、天文生)、犯罪事由(过失犯罪)、身体状态(重病者、残疾者)、精神状态(疯傻疾病)进行具体甄别。收赎赎金最低,浓烈体现统治者对于老百姓的体恤思想和人文关怀。 赎罪 ,首次创立于明朝,主要适用于官员的正室妻子,妾室不可使用。此外,赎罪还不适用于犯了贪赃枉法之罪的官员,只有其他为官清廉、作风优良的官员可以使用,虽然其赎金较收赎较高,但是却有效维护了皇权统治过程中政治管理活动的稳定,防止一系列贪官污吏仗着自己"不缺钱"而胡作非为。 纳赎,这一制度承袭明朝相关体制,同时根据现实社会发展状况作出有效调整。 《大清律例》中表明,"僧道官"、"文武官"、"妇人"、"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所有顶带官" 都适用于纳赎,同时,犯有贪污罪行的官员,一律不得使用纳赎。纳赎所需缴纳的赎金在收赎、赎罪之间相对最高,分为"有力"和"稍有力"两个等级,对于无力纳赎的犯罪者,则直接进行原有刑罚处置。 捐赎, 开始于清代,由清朝康熙年间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而来, 如《读例存疑》 有言: "捐赎之制,始于康熙年间之营田例及雍正元年之西安驼捐例"。 捐赎形式主要由皇帝直接翘板,大体分为" 刑部办理的案件从中央申请捐赎 "和" 督抚负责,协同按察使、布政使、州县官共同办理的案件,从地方各省呈请捐赎 "这两种基本情况。 捐赎通过皇帝直接裁决的方式显示出皇权的至高无上,所有官员必须等候皇帝直接下令,强调 "恩出自上"、"奏恳天恩", 从皇帝同一捐赎这一裁决明确体现出皇恩浩荡、皇帝对大家的宽宏大量等,从而有效树立皇家形象、巩固皇家政权。 官犯效力赎罪 ,从激励犯罪者改过自新的角度出发,根据清朝政府长期执政、处理多种刑罚事件过程中不断产生的需要和全新治理办法而逐步产生。 官犯效力赎罪的主要使用者为 "官犯" ,不管是从身份地位、还是从金钱储备方面来看,其应用主体都明显具有更高的"实力",在督促大家对自己的罪行痛定思痛、改过自新的同时,还能够通过多种劳役方式,充分体现国家对广大国家社稷支持者的深切关爱。 官犯效力赎罪, 主要包括" 军前效力、屯田效力、堤工效力、城工效力 "四种。有效从当时国家最重要的建设工程着手,要求犯罪的官员下放至相应的劳役团队中,切身体会不同工程建造过程的艰辛与不易,从身心双重层面着手,对其心性作出教育和驯化,帮助罪犯更好的"改造自己"、珍惜犯罪前养尊处优的美好生活。 三、对清代赎刑的现实评价 清代赎刑对于当时的社会发展而言具有重要存在意义,但是站在客观的历史发展角度来看,其存在和发展具有 重大消极影响 。 首先,清代赎刑体现出严重的特权皇权思想, 是古代封建社会统治者为维护其政治统治而设立的制度,注定存在着"于上有利而于下不利"的劣根性。很多赎刑条例看似对权利较高的皇家官员进行了适用性限制,而且于生性温良的普通老百姓开了"绿灯",令人感受到一丝丝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其赎金数量对于极度贫瘠的普通民众而言,无疑是一封最有力的"劝退贴"。 其次,清代赎刑中贫富异刑的规则,只会加剧其社会的不公现象。 古代社会由于封建管理模式的存在,民众收入本来就十分不平衡。在此状况下,富人应用赎刑减免罪罚依旧可以过得很好,穷人则不论用不用赎刑,都会在原来基础上直接脱一层皮,正所谓"富者得生、贫者独死,犯法死者皆平民"。 结语 当然,回过头来看,清朝赎刑制度固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对于平民百姓依旧有着致命的杀伤力,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 "存在即合理" 。 从微观意义上看,赎刑制度并没有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进步,但从宏观意义上看,这一制度的存在却为封建统治者发挥了极大的政权巩固作用,帮助皇帝更好的收拢人心、压制过于嚣张跋扈的官员,是国家获得安宁稳定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尚书 舜典》 《尚书 吕刑》 《名例律》 《大清会典》 《大清律例》